一建《工程法规》版缩略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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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版缩略知识点
一建《工程法规》2019年知识点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成立日期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的判断:
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二、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2、申请日的确定:
(1)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2)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三、著作权的归属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双方约定,合同未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变更
(1)主债权转让的,无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主债务转移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3)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
(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1)设计错误;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一、所得税 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企业增值税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环境保护税
(1)的除外)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1Z3011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
(1)修理、重做、更换;
(2)继续履行;(3)支付违约金。
2、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7)赔礼道歉。
3、二者皆可适用:
赔偿损失。
1、刑罚中容易与行政处罚混淆的种类:
(1)拘役;
(2)罚金;(3)没收财产。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的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落实:
(1)工期不足一年,到位50%;
(2)工期超过一年,到位30%。
9、其他条件:
(1)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新的申领条件;
(1)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免于招标的法定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
2、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邀请招标的情形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电子招标
(1)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3)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1)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2)不得以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六、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別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工程欠款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五、合同的法定解除
《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解除: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注意:
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2、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若要获得最高赔偿,应当选择违约金和定金中数额较高的一种。
应当注意的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定金可以原额返还(不能双倍返还)。
达成协议的。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民间借贷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5)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1、租赁合同的期限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施工节能的规定
1、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
2、其他节能规定
(1)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2)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该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编制及审核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
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
1)深基坑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方案的实施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或论证。
(2)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5)出入通道口;……
2、暂停施工的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承担费用的责任方,仅就施工合同而言。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1、使用范围不包括: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的支出;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四、工伤保险
1、工伤的认定范围
(1)工伤认定的原则: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认定范围的扩展:
①患职业病的;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④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⑤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3、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
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程序及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产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事故补报的时间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
(1)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
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设计单位
(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监理单位
(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装、拆卸单位
(1)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1Z3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一、各单位生产安全责任的区别二、建筑起重机械的报废
1、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2、应予报废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的前三种:
(1)、
(2)、(3)。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一、强制性标准的判断
(1)综合标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2)其他标准必须为“重要的……标准”;
(3)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不是“管理标准”)二、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管理机构
(1)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阶段。
2、监督检查内容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Z3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二、隐蔽工程的检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Z3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
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
生产厂、供应商。
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1、向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2、报消防机构备案后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四、建设工程节能验收的组织
验收内容主持人参与人员
检验批、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
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
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节能设计人员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审核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2、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与责任
(1)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2)非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损失赔偿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保证金总预留比例或者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4)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Z3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一、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1、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
(1)劳动争议;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行政争议。
1Z308020民事诉讼制度一、诉讼管辖制度
1、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