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罗马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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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罗马法
课 时 授 课 计 划
课次序号:
一、课 题:
第三章古罗马法
二、课 型:
课堂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古罗马法的概况;掌握古罗马法的基本制度,熟悉罗马法的影响。
四、重点、难点:
重点:
难点: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师生互动
六、参考资料:
林榕,《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
何勤华,李秀清,《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2.
洪永红,夏新华,《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法律出版社,1986
七、作业:
简述罗马法的特点。
八、授课记录:
授课日期
班 次
九、授课效果分析:
十、教学进程(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等)
1、课前复习(3分钟)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2、导入课题(5分钟)
所谓古罗马法,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
3、教学内容(85分钟)
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三)《国法大全》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二)罗马法的分类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
二、物法
三、诉讼法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二、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4、课堂总结(4分钟)
本堂课共讲述了三个问题:
1、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2、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3、罗马法的影响
5、布置作业(3分钟)
简述罗马法的特点。
第四章罗马法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谈到罗马法首先有两个时间上的概念:
一个是公元前8世纪开始到公元元年前后,主要讲的是古代罗马法由最初的形成到不断发展的过程;另一个是公元后的5世纪或6世纪及其以后的阶段,罗马法的发展变化。
如果说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后5世纪,在这一千年当中,罗马法有什么样的突出变化?
主要可以体现在,公元前5世纪、6世纪期间,到公元后6世纪期间发生的两个在罗马法历史上有代表性意义的事情。
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740年代),历史记载上开始出现了一个叫做“罗马”的城邦国家,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有了罗马城,人们开始关注到这样一个社会的基本规则,也就形成了最早的罗马法。
这个时期的罗马法更多的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习惯法,习惯法是不成文的。
在法学上,成文法是一个概念,成文法字面上的意义是形成了文字,但更主要的指这样的一个法律它不仅是成文的,而且是按照一定的立法的机关、程序制定并颁布的,所以说在法学中,成文法有着特别的含义,包括在法学理论上一些类似的词汇,一方面它有着字面上的含义,另一方面它还有着专门的含义。
比如,谈到法律渊源,让人们想到的是一个事物的来源,但是在法律概念上,有时候更多强调的是一种法律规范存在的形式,比如它是叫法律,还是叫法规。
在古代这种区分就更多了。
公元前8世纪,随着罗马国家的出现,以习惯法为主要内容的这个时期的罗马法,开始被后人越来越多地加以关注。
经过不断的发展,到了公元前6世纪左右,出现了这个时期的一个王,叫做第六代王(赛尔维乌斯·图利乌斯)。
在这个时期,通常把这个罗马历史上的国家形态,称为王政时期:
有一个部落的首领,在他的改革下,开始由王政时期向共和时期转变。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十二表法》的制定背景
在这个变化中,也就是到了公元前5世纪中叶,也就是450年前后,由于各种社会阶层利益矛盾的变化,这样就导致了要改变罗马国家以习惯法为主的法律存在结构。
当时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平民阶层(又叫市民阶层),随着他们掌握的经济资源不断增加,它们就要求有一定的政治权利。
但是按照氏族的习惯法,平民因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能拥有政治权利,也不能拥有罗马城邦的土地等不动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状况已经有了根本变化,因此罗马城邦国家在许多经济活动,特别是对外的战争上主要依靠的恰恰就是这些平民,平民阶层自然而然地要提出更多的要求,这让矛盾日益激化。
为了不使城邦国家因这种矛盾的激化而分裂,双方就要进行妥协。
代表传统贵族的一方元老院就与平民的首领开始协商,协商的结果就是对传统的习惯法作出某种修改。
由于习惯法的不成文特点,又由于自古以来由专门的贵族掌握、适用这些习惯法,所以传统的习惯法适用过程中容纳了更多的随意性,也就是贵族可以基于对习惯法的垄断而任意来应用,这就对于平民阶层既有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所以平民要求制定一些公开的、可以让他们看得到的法律。
这样的一种诉求最终妥协的结果就是元老院选择了负责修订法律的机构——十人委员会。
在十人委员会的主导下,完成了罗马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工程——《十二表法》。
2.《十二表法》的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最初只完成了十表,从内容特点上来讲,与古代法律有着相通的结构,也就是诸法合体的结构。
诸法合体的结构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进程中都经历过的阶段,古代法律基本上是按照这样一个结构不断编纂、发展而来的。
在《十二表法》诸多的内容中,还体现着一个特点,那就是其形式化的程序规则要多于和重于实体规则。
《十二表法》中的实体内容,主要以私法性质的规则为主,主要是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债务等内容,另外按照罗马人对法律的划分,也有关于公法、祭祀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十二表法》是各个部分都混合在一起的汇编,所以《十二表法》展现给我们的,恰恰是古代法律的一般特征。
正是在《十二表法》中通过它的一些条文,可以看到古代法律,包括古代罗马法共有的特点——刑罚非常残酷,而且许多民事关系以刑罚手段作为最终的处分方式。
《十二表法》中有关于对债务人处分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欠了几个人的钱无法偿还,按照《十二表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协商,将债务人的人体进行分割。
《十二表法》给后人印象更深的是精准的民事法律(私法)的概念、逻辑、结构和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上的处分原则和手段。
罗马法就是从《十二表法》中一步步发展而来的。
3.《十二表法》的历史地位
《十二表法》最初的十表形成后,人们又经过不断的修改、补充,增加了两表,统称为《十二表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最初形成的重要标志。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最初调整的仅仅是罗马人,但是随着罗马城邦的建立、形成、发展,势力不断扩大,它逐渐的把周围的亚平宁其他部族征服。
而这些被征服的民众,在罗马人看来是外国人,所以最初用来调整罗马城邦市民内部的法律,历史上称为市民法。
但是用市民法调整外邦人或外国人,显然是不适用的,随着罗马城邦势力的不断扩大,对于这些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就需要有一套新的规则进行调整,因此就由当时的最高裁判官,在个案裁判的积累,又出现了一系列的规则——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彼此之间的法律纠纷的规则),这样一类规则一方面参照罗马的市民法,另一方面吸收了非罗马城邦的固有法律的因素。
所以在罗马法自身发展当中(共和国以后),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出现了罗马法历史形成过程中最主要的现象——市民法和万民法同时存在,调整不同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样的两个系统的法律状况,一直沿用到后来的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时期,才被整合到一起。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罗马帝国横跨欧亚非三大洲,这样一个大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变化是很值得关注的,其中法律也在不断变化。
随着社会法律的变革,出现了一个新的阶层——通过对法律的解读、论说、参与诉讼活动等提供法律服务的阶层被称为法学家。
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阶层中的一些人受到罗马皇帝的赏识,而且法学家对法律的解读被赋予和法律同样的效力。
所以法学家这一阶层在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的影响不可小觑。
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著有《法学阶梯》一书)、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因为这些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在不同时期受到最高统治者的认可,而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样就在后来有关这些人著述法典编纂中被大量引用、存留,以至于后来在研究罗马法的时候,主要看到的是和这五大法学家有关的史料、记述。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罗马法在很早的年代就能够形成如此精准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到今天还被大陆法所沿用?
这与当时法学家阶层的努力以及他们与社会的互动密不可分。
(三)《国法大全》
1.《国法大全》的编纂
公元6世纪(公元530年前后),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编纂者选定了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设定的体例相同的编纂体例——人法、物法、诉讼法,从公元528年至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至529年编纂的一部法律汇编。
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又将所有能够并入其中的有效、现行的罗马法加以汇编。
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Digesta)》,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至533年编成。
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中的五位(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即罗马法五大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至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立法。
罗马城邦国家之后,伴随着罗马国家不同政体发展而形成的握有一定立法权力的机关。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要它批准方能生效。
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
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
主要包括: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按照调整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公法、私法;根据调整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市民法、万民法等等。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
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文献的法律。
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以及调整自由民内容的各种关系。
1、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
两者均可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1)自然人。
古代罗马关于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有两种含义:
生物学上的人和法律上的人。
人格权: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奴隶虽是生物学概念上的人,但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人格权的内容:
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将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根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根据家庭权享有的程度大小,将家庭成员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2)团体。
古代罗马法上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但法人制度已经萌芽。
法人实质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的种类--社团和财团。
2、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罗马的两种婚姻:
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什么是有夫权婚姻?
特征:
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
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
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
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
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归夫所有。
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什么是无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
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
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一律属自己所有。
夫妻财产彼此没有继承权。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剥削阶级的民法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
⑴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法上物的概念是指除自然人外,存在于自然界而又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一切东西。
按照物的不同法律后果,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
⑵物权的要领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主要分为自物权(完全物权,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即只有所有权)和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一切权利,是物权的核心。
所有权的形式和特点
A、市民所有权特点(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客体十分狭窄,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为要式方式。
)
B最高裁判官所有权(确认当事人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即略式方式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C、外省土地所有权
D、外来人所有权
2、继承制度
继承主要对象的演变。
罗马继承原则的变化(从概括继承过渡到限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⑴法定继承,共和国末期,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和裁判官的法定继承并存,以后第二种法定继承占据主导地位。
法定继承顺序在各个不同时期的演变。
⑵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
遗嘱方式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
3、债权制度
债的定义:
“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基本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共分四种:
契约,是债的主要发生依据。
契约有四类,要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和合意契约。
准契约,未订立契约,但其行为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私犯,是债发生的主要依据,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
准私犯,有些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三、诉讼法
1、诉讼的概念,公诉与私诉的划分。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
罗马诉讼法主要是关于私诉的法律,本身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作用。
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私诉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诉讼制度。
2、罗马私诉制度及其程序。
三种: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法定诉讼,是罗马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程式诉讼,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弥补缺陷。
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的书状。
移交承审法官审理和裁判。
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特别诉讼,开始于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特征:
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可刑讯逼供,自由心证,不公开审判。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的确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二千余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
罗马法作为世界古老文化遗产,它所以占据显著的地位,与其说是它本身固有的因素,倒不如说是后世资产阶级的一般需要。
本来,罗马法虽曾有过自己繁荣振兴和鼎盛发展的历史,但在帝国后期确实衰落了,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之后停滞不前了,随后又进入了漫长的衍变阶段。
尤其在中世纪初期,由于罗马天主教及其神学占据欧洲社会的统治地位,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帝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
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罗马法受宗教神学支配,处境并不美妙,只是到了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经过欧洲文艺复兴的洗礼,才同罗马法学一样得以恢复并获得独立的发展。
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罗马法的原则符合资产阶级萌芽及发展的一般需要。
一、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究竟怎样对罗马法这种历史现象作出科学的评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罗马的政治和法律对于后世来说是一种遗惠,罗马法更是欧洲法制的基础。
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称,罗马法的至高无上是由罗马民族精神决定的;另一个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罗马法的地位归结成罗马帝国继武力和宗教之后用法律对世界的一次征服。
英国法学家梅英认为,罗马法是世界古代法的典型表现。
二十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克拉勃认为,罗马法是罗马才子的一大创造。
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尽管它是奴隶制的法律,是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但是它也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罗马法是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现代私有制的法律,在西欧国家进入封建制社会以后,长时期为宗教寺院法和封建地方法所不相容,而为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关系却能提供强大的支持。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比起当时封建社会的资产阶级关系要先进得多,所以当资产阶级所有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纯粹私有制的时候,自然能够被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以致一场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二、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若干世纪以来,人们对罗马法的评价颇多。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所起的作用为人们所公认,因而对后世的影响巨大。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罗马法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推动了资本主义国家统一法制的客观进程。
中世纪后期,西欧各国资本主义经济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
变化发展了的社会经济条件,要求产生为自己基础服务的法律上层建筑,亟需有新的私法来调整层出不穷的民事法律关系。
原来罗马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竟然比当时欧洲各国的经济制度还要先进得多,罗马私法制度在为其经济基础服务方面,同样要比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有效得多。
因为罗马法的诸原则为资本主义兴起时所需要的、在当时的习惯法中找不到的,所以资本主义在罗马法中获得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至于对封建皇权来讲,罗马法所确立的皇权至上的原则,有利于皇帝加强对教会和贵族割据势力的约束,另一方面又保持着和市民阶层的关系,以适当的让步满足市民的生活需要,因而把罗马法当作补充性法律来采用或者用它作为调整新的法律关系的最后的依靠手段。
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各国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各国确立起来以后,产生了建立统一法制的要求。
1804年3月,一部统一的、反映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法国民法典终于诞生了。
这部以罗马法(主要是《法学阶梯》)为蓝本的《拿破伦法典》,它“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译成为“司法法规的语言”,——用拿破伦的话说,这叫做从法律上“治理国家”,其意义是重大的,对维护、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经济秩序,对法国以及整个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象比利时、卢森堡这样的国家,就处于这部法典的效力范围之内,而丹麦、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不例外,甚至连拉美各国的民法典也几乎程度不同地受其影响。
凡此种种,足见它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贡献之大。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以罗马法为蓝本的《拿破伦法典》,不愧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
”
2、与罗马私法发展并行不悖的是,罗马程序法通过贯彻实施私法也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其中特别是某些诉讼制度和司法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制与民主原则的先声。
在罗马私法中,尽管残存着古代法的许多弱点与特点,比较浓厚的形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性,以及尽管存在着皇权排斥司法独立的鲜明趋向,但它较之当时东西方古国的法制来说弊端最少,在那种相同的社会形态下又的确堪称为最先进的司法制度。
这是罗马法制优于其他古代法制的特色之一。
在这方面它于后世影响较突出的主要是:
①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发端于罗马。
同雅典一样,罗马是世界上最早就有陪审制度的国家,它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产物。
当时,罗马特设一种审理行政官吏受贿、渎职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刑事法院,实质上就是陪审法院。
就其组成来说,以最高裁判官为首,一般情况下设300至450人,他们全是由最高裁判官挑选的,几乎为元老院元老、骑士和富裕奴隶主所独占。
具体到每个案件的审理,通常须有三、四十名陪审员参加,并采用抽签的办法选任产生。
从陪审法院的职权看,与雅典的赫里埃(即陪审法院)相同,仅限于审理奴隶主统治集团内部的犯罪案件。
这种陪审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商品交换的“平等”、“自由”原则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中下层奴隶主与奴隶主贵族争夺政治权力的需要。
此外,氏族社会通过民众大会(即后来的议会)处理违反社会公共规则的案件的古老习惯长期存在,这也是一个推动的因素。
诚然,罗马的陪审制度存在的历史不算长,即随着社会各种矛盾的激化,奴隶制政治压迫的日益加深,到帝国时期便已衰落和泯灭,但它为法国所仿效,对后世依然是有一定影响的。
公元十一世纪时,法国诺曼底征服英国以后,又将他们运用陪审制度解决土地所有权争议的方法传入英国,此后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衍变,在英美国家终于形成一套完整的、独立的英美陪审制度。
②罗马律师制度是现在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初级形式。
古代罗马,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代理制度,但却存在着近似于资产阶级诉讼的辩论原则。
当然,罗马国家实行的是“控诉式诉讼”,依照这个原则,案件非经原告提出不得审判,而且被控诉人享有与控诉人相同的权利,法官审理案件必须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与辩论原则相联系的,罗马有一种所谓“保护人制度”,是指保护人为被保护人所进行的诉讼代理行为,他可以出庭并在法庭上替被告发言,反驳控诉人提出的种种指控,实质上这就是辩护人制度。
法官审查证据的做法是,允许当事人双方向对方提出的证人发问,也允许诉讼当事人及其证人互相询问,法庭本身是不调查取证的,只是在案件经过辩论以后进行判决。
古罗马的辩论制度,开始尽管适用范围极为狭窄,只限于奴隶主阶级内部,但它比起后来封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却又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至少对在统治阶级内部提倡罪行法定主义、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