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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课件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了三个层次。

即: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文件

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

简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一)《会计法》

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最早是在1985年发布,经过两次修订;

第二次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即现行会计法)。

(二)《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1月1日实施。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与31日发布并实施。

PS:

一般提示“xxx条例”等的是属于国务院发布的会计行政法规。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立法法》制定

包括了

会计规章(也叫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直接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第2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行政管理(财政部门)

会计自律管理(会计行业)

单位会计管理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原则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中央)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等)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也叫:

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机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

2.会计领军人才培养;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上报财政部。

3.财政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1988年11月成立。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业资格证。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担任总会计师:

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重要部门的财务会计不少于三年

第3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要求)

《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定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资料:

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变造会计资料:

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

·《会计法》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记录的是经济信息;它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外来原始凭证

由经济交易与事项的经办人员填制或取得,其用来作为编制会计分录的依据。

按来源的不同

自制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

汇总凭证

按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

累计凭证

 

通用凭证

专用凭证

按格式的不同

 

2.记账凭证记录的是会计信息;它是会计核算的起点;

由会计人员根据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将原始凭证中的一般数据转化为会计语言,是介于原始凭证和账簿的中间环节,是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

按经济业务内容不同

复式凭证

单式凭证

按填列方式不同

 

三、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

不得出现:

不设账、包包账、捆捆账、账目不全、账外账等现象。

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也称总分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是根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它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一般采用订本式。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2.明细账:

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可采用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

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必须根据审核无误会计凭证登记。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①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②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③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④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

⑤及时对账。

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⑥定期结账。

对本期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月结、季结、年结等)

3.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该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主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公司法》规定: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5.禁止账外设账。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

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一)财务报表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四表一注)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需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签名并盖章)。

·报表的分类:

报表按编制期间不同,可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报表按编制主体不同,可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五、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1998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归档与移交

1.当年形成的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

2.当年形成的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一年期满后移交专门的档案部门保管,没有档案部门的,则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担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3.不得随意拆封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分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期限是最低保管期限。

(因为有些情况下,档案保管期满后仍需继续保管)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销毁的规定和步骤:

1、编造档案销毁清册。

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复核后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②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③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两类)

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并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单独抽出立卷。

如:

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

②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六、其他规定

1、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第4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三大部分: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

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

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它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法》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

2.两者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是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联系:

1、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大多是一致的。

2、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

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

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第5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

①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②不单独设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③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6点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下列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4铁道部;

5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6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如有以下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即常说的“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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