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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技术规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

第一条【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条【规划资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三条【多方案比选】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单体设计方案,2万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四条【一般要求】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日照标准】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做日照要求。

(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居住区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并将相关协议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注:

京祖局长认为协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应设立最低日照要求限制,作为协议的前提。

第六条【具体要求】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三):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间距不应少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满足日照要求,同时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

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表三要求执行。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二所列要求: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二

高度(米)

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向(米)

25

30

35

东西向(米)

20

25

30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三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三

高度(米)

主朝向

24<H≤40

40<H≤60

60<H≤100

南北向(米)

30

35

45

东西向(米)

25

30

35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四所列要求: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四

高度(米)

24<H≤40

40<H≤60

60<H≤100

最小距离(米)

18

2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五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五

高度(米)

24<H≤40

40<H≤60

60<H≤100

板式山墙最小间距(米)

15

18

20

塔式最小间距(米)

18

20

25

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照附表三要求执行。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二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六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六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最小控制间距(米)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20

高层住宅在北侧时

15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表三中对应标准执行。

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三)中高层住宅(7-9层中高层建筑)的间距

中高层与中高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25米;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候,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8米。

中高层与中高层并列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少于15米。

中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附表三中对应标准执行。

第七条【特殊日照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九条【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间距】应按附表三中长边成角度布置形式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条【日照分析中的相对高差】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一条【特殊要求】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               表七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筑

主要朝向

(米)

低层

6

5

5

多层

9

9

7.5

高层

18

15

12

次要朝向(山墙)

(米)

低层

3.5

3

3.5

多层

4.5

4.5

4.5

高层

10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七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二节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3米。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第十三条【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八所列要求。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         表八

道路宽度L(m)

L>60

60≥L>40

40≥L>25

25≥L>15

H(m)

H≤24

10

10

6

6

24<H≤40

15

12

10

8

40<H≤60

18

15

12

10

60<H≤80

20

18

15

12

80<H<100

25

22

18

15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或建筑长度大于6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八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于周边主要现状建筑退界距离,最小值为6米。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红线距离按表八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4倍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

(四)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

(五)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大型公共建筑退红线】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五条【围墙大门退红线】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增加。

注:

惠济分局建议取消。

第十六条【旧城区退红线】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

第十七条【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3米,设有底商的不小于5米;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不得小于5米。

第十八条【铁路沿线】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构筑物(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和交通工程第三十条重复,建议合并)

第十九条【架空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本规定第五章市政工程的相关要求控制。

(二)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注:

第五章中是否明确该内容。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二十条【一般要求】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二十四条【围栏高度】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第二十五条【干道景观要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

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二十六条【立面广告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广告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立面应及时清洗、粉刷。

注:

广告审批管理是否在我局。

第五节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二十七条【容积率定义】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以土地证坐标点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包含城市道路、绿化带等)。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九条【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三十条【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

第三十一条【阳台】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

当单个阳台出挑尺寸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平方米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第三十二条【飘窗】当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

若窗台高度小于0.4米、高度在2.2米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不足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注:

突出外墙的距离怎样要求。

第三十三条【附属构件】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第三十四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含1.5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第三十五条【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架空层部分,其面积(层高小于2.2米计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三十六条【门厅大堂】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特殊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节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第五十四条、《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2010年10月)

注:

H为建筑裙房高度

室外停车场各类建筑须按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中相关规定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住宅(含公寓)中一居室户,在计算一居室户总建筑面积后,以户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算户数再进行相关指标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第四章第三节停车场中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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