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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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初探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初探

杨晓晴/李财富

2012-12-2216:

26:

54  来源:

《档案学通讯》(京)2009年3期

  【英文标题】OntheIsomorphismofArchivalInformationEthicsandArchivalInformationLaw

  【作者简介】杨晓晴,女,1978年生,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已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其中部分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全文转载复印)。

  李财富,男,1965年生,安徽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档案学会理事,中国档案学会基础理论委员会委员,已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4部。

(合肥230039)

  【内容提要】社会信息化建设催生了档案信息化,就在我们陶醉于信息技术带给现代档案学诸多解决方案的胜利之时,档案信息化及网络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和冲突,这些问题和冲突集中反映出新时期档案信息活动所面临的困境,即档案信息化的失范。

针对这些失范,从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角度来寻求建设和完善档案信息伦理的良策,以期便于更快捷、高效地指导档案信息化工作。

  【关键词】档案信息/信息伦理/信息法律/档案法/信息法

  

  2002年11月25日,国家档案局出台的《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档案信息化工作的正式启动。

在历经广大档案工作者6年有余的努力之后,我们发现,当我们在感受着档案信息化给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遭遇了不少困扰与障碍。

面对档案信息管理利用中知识产权、信息安全、权力垄断、区别对待、优先利用等诸多新问题的出现,我们现行档案信息法律法规体系日显单薄。

这些问题的产生,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展。

目前,用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除了技术以外,有很多学者呼吁应尽快完善档案信息法律、法规。

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注重档案信息伦理的培育及构建。

那么,档案信息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呢?

是否只注重档案信息伦理建设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呢?

将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进行同构是否更为有效?

笔者将带着这些疑问来探讨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问题。

  一、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分析

  概括起来,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表现为档案信息污染。

据有关专家分析,现代社会信息流中,实际上无用甚至有害的信息不少于50%,在个别领域甚至达到80%。

①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及面具化特点为不良信息的制造与发布提供了巨大的释放空间。

档案信息污染造成档案信息的真伪与时效难辨的状况,对用户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构成了很大障碍,已成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中的最大绊脚石。

  

(二)表现为隐私权的被侵犯。

档案网络化的发展使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技术为档案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对公民私人信息(如住址、收入、账户、健康状况、感情生活等)安全也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在对个人信息收集变得容易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在不经意间演变成了商品交换和买卖的对象。

因此,有学者称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不过是一件“皇帝的新衣”②。

  (三)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

伴随着信息复制技术尤其是档案网络化的发展,档案信息的公用性和开放性特点逐渐显现,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种种困惑。

当前知识产权产品可以被轻而易举地大批量复制,对其进行监控和约束也变得非常困难。

诚然,档案信息化是以网络为生存环境的,应积极倡导信息开放的最大化。

但在寻求档案信息开放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是档案信息化进程中面临的又一困境。

  (四)表现为档案信息安全的威胁。

信息安全技术对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至关重要。

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却使档案信息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目前,我国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还未正式确立,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有些技术难点有待解决,如网络安全问题,网上的档案信息如何保证安全等等。

这将会使得相关“档案原始记录性特点问题”、“电子档案原始记录性如何确保问题”及“电子文件证据效力问题”的等等大讨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五)表现为档案信息分配不均容易造成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

伴随着贫富分化在信息时代的进一步发展,数字鸿沟问题逐渐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

具体体现在档案信息化过程中,权力垄断、区别对待、优先利用等等都是制约档案信息利用的突出障碍,其实质仍然是社会公正问题。

  二、档案信息伦理的优、劣势分析

  有学者认为,档案信息伦理研究的目标之一就是从伦理的角度重新审视当前档案工作的目的、原则及其过程方式的道德意义和伦理价值,分析各档案活动环节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伦理冲突和道德失范,研究传统伦理道德对制约信息时代档案活动的局限性,探讨造成伦理危机的人文因素和技术原因,揭示伦理要求在新的社会技术环境下的发展变化。

③可以说,档案信息伦理的构建对培育档案信息活动主体自律精神具备直接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因此,面对当前网络犯罪新形势,档案信息伦理对引导和规范档案信息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档案信息伦理引导和规范效用发挥的好坏取决于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良莠状况,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与法律法规的完善息息相关。

换句话说,相对于档案信息法律来说,档案信息伦理在对档案信息活动发挥其引导和规范功能的同时,也存在其不足之处。

  

(一)档案信息伦理的功能分析

  从与动物有别的意义上,有了伦理人类才成其为人类。

而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学为中心,以“求善”、“践仁”为目标的“伦理型”文化。

可以说,伦理的功能是巨大的。

学者沙勇忠认为信息伦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④:

其一,信息伦理具备命令功能。

信息伦理的命令功能基于人对信息社会中自身存在与发展之命运的关心,是人对信息道德要求和命令的自觉理解、把握和遵守;其二,信息伦理具备调节功能。

调节功能是信息伦理最主要的功能。

信息伦理的调节功能是指信息伦理具有通过道德评价等方式来指导、纠正人们的信息行为和信息活动,从而协调人们之间的信息关系的能力;其三,信息伦理具备认识功能。

信息伦理的认识功能表现为信息伦理反映自身的特殊对象——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信息利益和信息权利关系;其四,信息伦理具备教育功能。

信息伦理可以通过舆论、习惯、传统,特别是良心,培养人们良好的信息道德意识、品质和行为;其五,信息伦理具备激励功能。

信息伦理体现了人们对信息活动中“应有”的追求,具有直接启动信息实践的力量,激发鼓励人们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使社会信息关系人道化。

笔者认为,档案是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信息伦理上述五种功能同样适用于档案信息伦理的功能范畴。

  

(二)档案信息伦理的弱点探讨

  诚然,与档案信息法律相比,档案信息伦理在具备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其缺陷与不足:

其一,从时效性来看,缘于档案信息伦理作用的实现取决于其成员在档案信息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档案信息伦理效用的发挥比较缓慢。

档案信息伦理规范只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与遵守,档案信息活动的道德水准才有可能真正提高。

换言之,社会公众首先要对档案信息伦理规范能够普遍认同与遵守,才能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自己的档案信息行为进行自我鉴别、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以至养成习惯,形成自觉,将档案信息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逐步转化为发自内心的权利感和责任感,才能根除不道德的信息行为。

然而,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伦理规范的普遍认同与遵守过程、其将档案信息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权利感和责任感的过程均无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培育过程并驾齐驱;其二,从作用机制看,单纯的档案信息伦理由于其软约束性,完全依靠档案信息个体的自觉,往往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持续。

在传统档案管理利用环境中,缘于人们交往面的狭窄与直接,交往的形式主要是“面对面”,呈现出熟人社会的特征,档案信息伦理可以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三者共同维系。

但在档案信息化、档案网络化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变得间接,主要的档案信息活动表现为数字流,其匿名性、面具化的特点就使得对档案管理利用者不道德行为的监督、约束及制裁变得相对困难。

  三、档案信息法律的优、缺点阐释

  众所周知,人们需要在法律的监督下生活,人们的每一步足迹也都会在档案里留存,档案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

因为档案的原始记录性特点保证了其原始证据作用的极大发挥。

可以说,现代档案事业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中,越来越表现出对档案信息法律的依赖。

“信息化”建设的业务规范和操作程序、“网络化”建设的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都需要档案信息法律来保障。

然而,伴随着档案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档案信息法律在发挥其积极性作用的同时,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对档案信息活动的监督及监控不力之处也随之显现。

  

(一)档案信息法律的作用分析

  其一,档案信息法律是规范、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十年来,在其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以《档案法》为核心,包括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和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档案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将档案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促进我国档案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其二,档案信息法律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的强有力手段。

近年来,档案学者、档案管理者等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对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视程度均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然而,众多事实表明,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还比较薄弱。

而档案信息法律恰恰可以从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出发,对档案事务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予以明确规范,从而增强社会对档案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为留存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促进和提高社会档案意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其三,贯彻实施相关档案信息法律、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与完善呼唤与法制社会共进共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行政,加强档案法制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档案信息法律的缺陷探讨

  众所周知,档案信息化、档案网络化的重要基础之一是计算机硬件设备和网络平台。

然而,也正是伴随着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产生了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这些崭新的犯罪形式。

有统计称,在美国硅谷,计算机犯罪每年以400%的速度增长。

⑤面对上述局面,世界各国在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同时,也都在不遗余力地完善相关信息立法。

但是,据有关专家估计,发达国家的计算机犯罪仅有5%~10%的案件被发现,而能够被破获的还不到1%。

⑥同时,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透露:

我国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也一直呈上升趋势,1998年立案侦查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5倍;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

另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调查显示,我国计算机用户感染计算机病毒的比例达到85.57%,较2002年增加重1.59个百分点,较2001年增加25.57个百分点。

⑦因此,可以说,体现在档案管理利用领域,计算机犯罪主体、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的隐蔽性都给档案行政执法设置了难以逾越的藩篱。

同时,由于档案信息立法的社会环境和信息立法本身规律的制约,我国的档案信息法律法规建设仍存在着调整领域狭窄、立法落后于技术发展和档案信息环境的变化等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衍生了档案信息法律无法监管和规范的“空白区”和“盲点区”。

总之,如何行之有效的监管和规范这些空白区域和盲点区域是我们档案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四、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效用探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

凭借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人们的道德感这样一种无形而深刻的伦理力量,档案信息伦理可以发挥其巨大的维系力,从而指导和规范我们的档案信息活动。

但其缓慢的时效性特点和其软约束的作用机制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其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发挥;同样,档案信息法律借助一整套具有强制作用的工具和手段规范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然而,当档案信息法律面对法律无法监管和规范的“空白区”和“盲点区”时,却也倍感无能为力。

因此,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的优势互补方为上策。

  

(一)档案信息伦理法律化

  档案信息伦理法律化主要应该体现为引档案信息伦理规范入档案信息法律、以档案信息伦理支配档案信息法律。

“引档案信息伦理规范入档案信息法律”简单来说即指狭义上的档案信息伦理法律化。

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档案信息法律时,自然应考虑档案信息伦理的要求,把档案信息伦理规范渗透到档案信息法律规范中。

但由于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上存在差异,因此,档案信息伦理的法律化不能采取“大一统”的转化方法,应有明确的界限,不可以盲目地扩大其范围,否则会使两者之间的优势互补作用土崩瓦解。

正如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指出:

“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法律变得更加严厉。

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

”也就“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

⑧除此之外,广义上的档案信息伦理法律化还有着第二层含义,即“以档案信息伦理支配档案信息法律”。

通俗地说,就是通过健康的档案管理利用舆论、优良的档案管理利用传统与人们的道德感相互作用和交融,形成一股贯穿档案信息活动始终的良好道德风尚,为档案信息法律的制定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心理、道德习俗等方面的基础,同时为档案信息法律的实施提供社会大众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

  

(二)档案信息法律伦理化

  档案信息法律伦理化则主要表现为法礼并举、德法结合,力求通过档案信息法律促进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从而强化档案信息法律与档案信息伦理的互补功能。

档案信息伦理对引导和规范档案信息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引导和规范作用的发挥由其成员在信息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

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离不开相应立法的支持。

简单来说,档案信息伦理自律或自觉是有条件的,它还需要他律的配合,尤其需要档案信息法律的支撑和关怀。

作为他律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档案信息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是他律或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

⑨同样,档案信息立法的出发点是将社会公认的最基本的档案信息伦理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并借助具备强制作用的制度手段,为社会公众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提供制度力量的支撑和协调。

因此,通过档案信息立法,可以将档案信息活动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使得活动主体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

从而使得档案信息活动主体的道德自觉和自律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激励;同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功能,惩处不道德的档案信息行为,并使其付出代价,促使档案信息活动主体遵守相应的档案信息伦理规范,确保档案信息法律与档案信息伦理互补功能的极大发挥。

,总之,笔者认为,档案信息伦理规范实效的充分实现应以档案信息法律为坚强后盾。

而档案信息法律作为一种最低档案信息道德准则的表达,是对极端不道德信息行为的预防和惩处,不足以解决层出不穷的现实问题,需要档案信息伦理作为支撑。

因此,将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进行同构应该更为妥当和有效。

  注释:

  ①卢泰宏:

《信息文化导论》[M],长春:

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

  ②沙勇忠:

《信息伦理学》[M],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47。

  ③张照余、蒋卫荣:

《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信息伦理研究》[J],《浙江档案》,2006(4):

4。

  ④沙勇忠:

《信息伦理学》[M],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85-89。

  ⑤刘广三:

《计算机犯罪》[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72。

  ⑥徐家力:

《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23。

  ⑦孙春雨:

《网络犯罪对现行刑事法律的挑战及对策》[J],《信息网络安全》,2008(3):

68。

  ⑧沙勇忠:

《信息伦理学》[M],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251。

  ⑨沙勇忠:

《信息伦理学》[M],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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