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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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QLMD-AQ0065-2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
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
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
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属地单位
(一)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九条作业单位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二)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三)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四)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五)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
(一)项目负责人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
(二)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
(四)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五)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
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
(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五)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接受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三)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五)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动火监护人
(一)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三)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四)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生产用火的管理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固定动火的管理
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临时动火的管理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源;
(五)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等电气设施;
(六)在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临时用电;
(八)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必须进入时按照临时动火管理,生产装置应指定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
非载货机动车与拖拉机严禁进入生产装置。
第十八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
未经吹扫置换合格的盛装可燃、有毒介质及承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
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生产运行、机动设备、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处室、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可靠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装置区(含辅助生产装置)及周边50米范围内;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以外50米范围内;
3.有毒与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线、容器、装卸区、洗槽站、泵房与机房;
4.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各种管线(电缆)沟、检查井及其15米以内的区域;
5.宾馆、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及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进行检修的生产装置,在停车后经工艺处理合格完成生产-检修界面交接,并顺利完成系统检修第一次动火作业的系统或单元;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5.公司各单位二级动火应实施区域管理:
1)在每个生产厂建立专门的固定动火区域,对二级动火进行集中管理;
2)固定动火区的审批权限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3)如生产厂范围内没有符合要求的区域,可以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代为指定;
4)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执行固定动火审批流程;
5)固定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由所属单位负责解决;
6)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监护由所属单位负责,可以实行区域监护,在动火点多于两个的情况下,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指为实现动火目的而进行的电焊、气割、临时用电等所有临时动火作业,一处动火原则上不超过7.5米的范围;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复杂作业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及生产区,按照大庆炼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监护由二人担任,作业单位及动火属地单位各派一人,以动火属地单位人员为主;
2.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兼职监护人队伍,并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训。
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3.动火属地单位委派未经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担任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视为违章行为。
第二节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作业单位提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属地单位根据作业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前一天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预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当天或近期动火作业项目进行汇总,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公司网页上公布,公司各基层单位见到批准的预申报项目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由于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履行书面预申报程序,由动火属地单位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或主管人员口头申报,作业属地单位专业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原则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特级动火管理。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涉及到动火属地单位以外其它单位的,在作业许可证签发之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书面许可,作业涉及的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识别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动火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分别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识别出的风险及制订的削减措施要体现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二十三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由动火属地单位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