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02267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3.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x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当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一十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2年新生入学时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一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暑假将学杂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

并且每学期在本院进行学籍注册注一(包括电子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到校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一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本院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节选课

第一十三条选课原则

1、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二,根据每学期的课程表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安排学习进程,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

  

2、选课时所选课程不能发生冲突,首先保证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首先选修先修课程注三。

3、下列原因引起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可以办理部分时间的免听,但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不得免听。

(1)选修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多的课程,学分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记载;

(2)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

(3)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每学期只能选择一门。

第一十四条必修课

1、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2、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选读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档次(学时)更高一些的同类课程,或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

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可以跨院选读其它专业的必修课。

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学生根据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填写选课申请表,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签注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所选课程作全校公共选修课处理。

第一十五条选修课的选择

1、选修课分为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选修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应在四年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2、选修课采用试听制度,可以试听一周。

学生试听后,不满意的课程可以在第一次上课的本周内退选。

全校公共选修课可以补选,专业选修课不可以补选,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后,不再办理退、改选手续,若有变动,请参看教务处相关规定。

3、学院路高校共同体注四的跨校学习课程视为我校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其中开设的部分艺术类课程可以替代我校艺术类课程,以教务处相关规定为准。

4、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50人、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20人(单班专业10人)方可开课。

不能开课的课程视为未选。

5、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行网上中签选课制度,具体运作办法以每学期教务处公布的详细选课办法为准。

学生应按教务处安排的选课时间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专业选修课不实行中签选课制度,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只要达到开课的人数即视为选中。

6、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7、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处认定下发的为准,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一十六条加选的课程,成绩记载在发生学期。

第一十七条 课程一经选定,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

不按期办理退、改选手续或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

第一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目的

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绩是选拔人才、奖优汰劣、学位学历认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2、考核要求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考核,未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缺课超过该课三分之一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统计认定。

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第一十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2、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如:

作业、讨论、论文设计等。

3、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4、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用其它方式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5、实践性教学环节0.5周(含0.5周)以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课的课程要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安排

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核周,具体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

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考试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2、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

3、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4、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5、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6、学生应独立答卷。

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教务系统中以“0”分记,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7、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

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

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9、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10、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11、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1、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2、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违纪:

(1)不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

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等);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2)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化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