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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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包括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经营许可。

第三条[管理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许可]从事城镇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个人或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应当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燃气经营类别]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分为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和其他。

第六条[分级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核发:

(一)设计规模在1000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大型管道燃气输配系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设计规模大于5000万立方米/年小于10000万立方米/年的中型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储存能力大于500立方的液化石油气,以及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由州、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设计规模小于5000万立方米/年的小型管道燃气输配系统,储存能力小于500立方的液化石油气,以及瓶装然气供应站,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报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许可条件]申请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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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五)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

(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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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0人;

2、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然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3、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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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瓶装液化气储配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通过燃气专业管理和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0人;

7、实行企业集团管理的大型燃气企业,在同一城镇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抢修作业人员,可在集团企业中共享;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许可申请材料]申请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六)有关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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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和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及技术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十)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个人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瓶装燃气供气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并竣工验收合格;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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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燃气供气站申请材料]个人申请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应提供下列村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瓶装燃气(分销站点或代客换气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供应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供气站点总平面布置图和站点照片;

(七)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八)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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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个人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经营许可条件]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场所,并验收合格;

(三)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四)钢瓶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标准,并取得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合格证;

(五)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

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六)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七)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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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个人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经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瓶装燃气(分销站点或代客换气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及外景照片;

(四)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压力容器合格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站点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岗位培训证书;

(八)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因内部生产工艺需要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并向居民供气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许可程序]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燃气经营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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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五)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也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受委托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六)许可机关应当自发出《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在新疆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许可证件]《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式样并印制。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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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许可有效期]《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分立合并]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分立、合并、转让后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许可变更]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三)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变更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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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

(五)经批准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

第二十条[许可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六)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七)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八)燃气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遗失补办]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自治区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人员培训]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依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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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具体办理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大型燃气输配(管道燃气)系统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

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代码为:

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经营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类代码为:

经营具备储气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分销站点)为“CF”,经营不具备储气功能的代客换气点为“DF”。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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