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专题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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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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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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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记忆口诀]《魏律》可按如下口诀记忆:
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记忆口诀]《晋律》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关键词记忆]取精用宏20篇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记忆口诀]关于北齐律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
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
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2.“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关于“宫当”制度可以按如下口诀记忆: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3.“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重罪十条”分别为:
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4.刑罚制度改革。
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二是规定流刑。
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关键词记忆]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在刑罚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记忆口诀]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关键词记忆]北魏太武帝
例题:
(2004/一/6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
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答案:
ABD。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2005/一/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 答案:
ACD。
中国法制史专题详解
专题一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活动、法典内容及主要变化
(一)夏商周时期
1、禹刑
《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以它来统称夏朝的法律,一方面表示对祖先大禹的崇敬与怀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2、汤刑
《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
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吕刑
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
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
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尚书·吕刑》有所记载。
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
4、九刑
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5、周公制礼
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春秋时期
6、郑国“制刑书于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7、邓析“竹刑”
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
邓析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注:
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子产B.邓析C.李悝D.商鞅
【答案】B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
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历史应该重点注意。
8、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9、《法经》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注: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
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
【答案】B
【考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
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
10、商鞅变法
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
,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
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
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
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
商鞅变法中,颁布连坐法,涉及范围很广,最大限度把危害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但也体现了国家重刑主义的残酷性。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改变当时父子同室而居的旧习俗,民有两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11、“约法三章”
12、《九章律》与汉律60篇
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它是汉朝的基本法律。
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
以上四部分共60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13、曹魏律
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律》、《魏律》。
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
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14、晋律
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主要成就在于:
新增《法例》篇目,丰富总则的内容;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相对宽缓;增加律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