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黄果树五里坝园区合作0417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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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黄果树五里坝园区合作0417终

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贵州黄果树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投资合作协议

 

签署时间:

二〇一二年四月

 

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乙方:

贵州黄果树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促进安顺市地方经济发展,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计划整体介入安顺市城市整体开发建设,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就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投资开发项目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为落实本项目,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成立了贵州黄果树城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比较筛选,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了贵州黄果树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投资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原则,就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投资开发项目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投资开发项目

1.2项目合作范围:

合作区域位于黄果树镇五里坝、王三田坝一带。

其范围为:

东南侧为山体、西隔山接黄果树新城及半边街安置小区、北至沪昆高速、中部老320国道贯穿南北。

目前,按照规划,核心规划区域属于商业用地。

该区域总面积为536.58公顷(折合8048.66亩)。

包括山体不能用于建设用地部分面积为:

行政划分的土地用于建设供电、办公楼等面积约为200-300亩。

最终剩余开发建设面积为:

具体范围以具体用地界址点坐标以勘测定界为准,面积以有关部门批准为准。

(附宗地图,实际面积以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律有效文件为准)

1.3项目内容:

该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

1.4项目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为壹拾亿元人民币(以甲乙双方确定的审计机构最终审计后的结算额为准)。

1.5项目实施计划:

该项目开发建设期为:

2012年至2017年。

第二部分合作条件

2.1合作主体:

乙方作为投资主体,与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合作,全面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

2.2合作内容:

原则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

2.3合作模式: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连续性、政策的一致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以上合作内容以一个整体合同打包签订,分内容、分阶段由乙方组织投资实施(具体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2.3.1项目前期乙方投入的规划设计等费用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2.3.2项目规划区域内道路建设(具体数据见附件)上下水管线设施建设、雨污水管线设施建设及天然气管线土建部分建设、电力管线土建部分建设等由乙方负责,天然气管线设施建设、电力管线设施建设由乙方负责。

工程审计确定后的结算金额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2.3.3项目区域范围内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的资金由乙方负责安排投资,审计确定后的结算金额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甲方负责按照约定计划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乙方参与拆迁成本的核算及拆迁资金的管理使用。

2.3.4项目主要成本内容

项目主要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2.3.4.1项目工程费用:

甲乙双方负责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征地补偿、拆迁费用;

2.3.4.2财务费用:

以项目总投资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记取。

(遇国家、银行政策调整,参考最新政策执行)

2.3.4.3项目策划、推广费用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计算。

2.3.4.4项目管理运营费用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计算。

2.3.5双方根据项目投入实施成本情况确定土地整理单位面积实际成本,甲方应明确可挂牌出让土地的面积及区域内土地整理成本费用清单。

土地整理完成后,按上述土地整理费用的每亩投入成本作为挂牌底价,甲方托底,土地出让纯收益部分双方按照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可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的价格作为挂牌底价,但此挂牌底价与土地整理费用的每亩投入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同样按照甲乙双方四六分成)。

2.3.6本项目如因政府招商引资需求,导致土地摘牌价格低于挂牌价格时,双方协商选择适用如下规定:

(a)协议约定区域内,该类土地面积在300亩以内(含300亩),土地出让纯收益部分甲乙双方按照,甲方60%,乙方40%分配;

(b)协议约定区域内,该类土地面积在300亩以上,土地出让纯收益部分甲乙双方按照,甲方40%,乙方60%分配。

注:

A.土地出让毛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成本-税金;B.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毛收益-上缴省财政10%的毛收益〈黔府发【2004】21号文件〉。

2.3.7土地出让收入进入市级财政专户后,由政府按有关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划入管委会财政局与乙方设立的共管专户,用于偿还乙方项目资金及双方收益分配,项目完成最终审计后,对双方预分配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分配,在审计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每项分配收益支付至乙方项目公司指定账户。

2.3.8甲方需考虑乙方在该项目启动及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和巨大贡献,若乙方参与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二级开发(房地产开发),甲方应减免乙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综第三部分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甲方对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等工作进行全程管理、监督和指导。

3.1.2甲方可派审计机构对乙方实施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3.2甲方的义务

3.2.1本协议签定前甲方应完成乙方以竞争性谈判中标该项目的所有程序。

3.2.2甲方必须组建由黄果树管委会副书记职务以上领导的项目重点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本项目投资建设期间的各项事宜;

3.2.3甲方负责保证办理本项目合法、有效、完整的立项、环评、用地预审及挂牌等建设审批文件、手续,取得国家对风景名胜管理区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负责提供相应文件依据。

3.2.4甲方负责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完成用地申报、规划报批、征地拆迁及锁定地块的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工作;

3.2.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地方群众的有关事宜,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开工、批准手续等事宜,负责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移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6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调整,且这种调整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则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指定符合政策要求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主体,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

双方仍按本协议约定的利益分配模式进行利益分配。

3.2.7甲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应为乙方提供更好的参与条件和优惠扶持政策,负责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具体内容、相关政策文号)。

3.3乙方的权利

3.3.1对此协议项下合作范围内的合作内容,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开发等专业合作单位,并报甲方备案。

3.3.2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投资收益。

3.4乙方的义务

3.4.1乙方应在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建设规范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工程项目保修。

3.4.2乙方应根据项目进展需要适时增加注入资金,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建设的资金需要。

3.4.3乙方在组织项目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配合甲方做好其他社会性工作。

 

第四部分项目竣工移交

4.1项目符合验收条件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工验收。

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

4.2乙方在交工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甲乙双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并由黄果树管委会财政局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4.3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对工程进行移交。

逾期乙方将不承担工程管理义务。

第五部分其他约定

5.1本项目所含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管线等)建设费按照《贵州省(2004)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计价规则执行,材料价格以和该定额配套的信息公布价及双方确认的市场采购价记取。

最终按照双方认可的审计部门审定的决算价格执行。

如果合同期内该定额标准有调整,则按照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5.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部分违约与争议

6.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条款,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负责。

6.2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部分保密及排他

7.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第三方就该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7.2本协议的签字双方应将本合同及本项目所涉及的资料、双方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商业机密对待。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不当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八部分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合同的终止

8.2.1本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过错而违背本合同,则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则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8.2.2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过错而违背合同,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30工作日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或法律范围内所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

  乙方:

贵州黄果树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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