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标准 附件6 部分1 第8版 30次修订 18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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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标准附件6部分1第8版30次修订18章

附件6─第I部分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定翼飞机

前言

历史背景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运行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是理事会于1948年12月10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于芝加哥)第37条的规定首次通过的并定为公约的《附件6》,于1949年7月15日生效。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运行处1946年4月第一次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并于1947年2月在第二次运行处专业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改进。

对这一附件的历次修订,包括增加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对现行标准的修订,都是理事会根据1949年2月至3月和1951年3月至4月的第三次和第四次运行处专业会议的建议通过的,其情况如下:

修订号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1-127

1950年12月5日

1951年6月1日

128-131

1951年12月4日

1952年5月1日

132-133

1952年11月28日

1953年4月1日

134

1952年12月2日

1953年5月1日

135

1953年10月20日

1954年3月1日

136

1956年2月23日

1956年7月1日

137

1956年5月8日

1956年9月1日

138

1956年5月15日

1956年9月15日

第三次空中航行会议(1956年9月—10月于蒙特利尔),除其他事项外,对本附件的第5章作了全面审查。

所提出的建议都提交给了所有缔约国,并经过空中航行委员会审议,结果推出了第5章的全新文本,于1957年6月13日作为第139号修订,经理事会通过,并于1957年10月1日生效。

理事会又于1957年6月13日通过了第140号修订,并于1957年10月1日生效,该修订包括了对第6章中涉及的航空器上破开点标志和航行灯特性的修订,第8章关于航空器适航检查人员资格要求的修订,第9章关于驾驶员的航路与机场资格的修订,以及第10章关于飞行运行员执照要求的修订。

在第五版发行后,第141号修订(4.1.1和4.1.2)于1958年5月12日经理事会通过,并于1958年12月1日执行。

第142号修订于1959年12月8日经理事会通过,1960年5月1日生效,1960年8月1日执行。

该修订的内容是第6章中关于携带便携式应急无线电发射机的规定。

第143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0年12月2日通过,1961年4月1日生效,1961年7月1日执行。

该次修订的内容是第4章中关于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改变时运行指令协调的条款。

第144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1年3月24日通过,1961年8月1日生效,1961年10月1日执行。

该次修订的内容是制定了有关飞行组成员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期的规定,并在本附件的附篇中给出了飞行组成员飞行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期的指导性材料。

第145号修订包含6.2.2a)下的“注”,经理事会于1961年3月24日批准。

1961年12月13日理事会通过了第146号和第147号修订并批准了第148号修订。

这些修订均于1962年4月1日生效,1962年7月1日执行。

修订的内容分别涉及氧气供应系统的装备和使用规范的改进;在定翼飞机上安装高亮度防撞灯以及对其他文件的引用等编辑上的修改。

第149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3年4月8日通过,1963年8月1日生效,1963年11月1日执行。

这次修订对远程跨水飞行必须携带应急和救生设备的条件和规范作出规定。

本附件的第150号修订被通过后,由于该次修订涉及范围较广,所以出版了附件6的第六版。

该次修订是根据第四次空中航行会议(1965年11月—12月于蒙特利尔)要求广泛修订本附件的建议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使本附件能适应高性能涡轮喷气定翼飞机的运行需要。

此外,根据会议的建议,本附件的适用范围限于在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中所用的“定翼飞机”,而以前则只适用于不定期的国际航空运输运行。

第150号修订经理事会于1966年12月14日通过,1967年4月14日生效,1967年8月24日执行。

第151号修订于1967年11月8日经理事会通过,1968年3月8日生效,1968年8月22日执行。

在该次修订中,按照理事会通过的对公约附件7的第2号修订,对“航空器”重新进行了定义,并修改了5.2.7.2.2使之适用于3发定翼飞机。

第152号修订于1969年1月23日经理事会通过,1969年5月23日生效,1969年9月18日执行。

该次修订除对第4、7、8章的某些段落加以修订使其更为确切外,在第4章中增加了关于禁止定翼飞机在载客飞行中模拟会影响飞行特征的紧急情况的条款。

同时,利用这次修订的机会,理事会通过了本附件的姐妹篇: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航空器运行—附件6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并将本文件的原名《附件6》更改为《附件6》第I部分,第1版。

通过《附件6》第III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后,本部分的名称也作了修改,表明《附件6》第I部分仅适用于定翼飞机。

表A给出了随后各次修订的根据、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理事会通过附件和各次修订的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执行日期。

适用范围

《附件6》第I部分的现行版含有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作为最低标准,适用于经批准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经营人的定翼飞机运行。

它们包括了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定期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

这两类运行合在一起包括了使用定翼飞机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所有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公约专门为定期国际航班作了规定,而未对一般国际航空运输的运行作出规定,而在此类运行中,为获取酬金或租金而进行的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被认为最迫切需要建立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人们再也不认为有必要在标准和建议措施中区分定期国际航班和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运行了。

《附件6》第I部分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安全运行措施的标准,增进国际航行安全,并通过鼓励各国对于其他国家符合运行标准的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定翼飞机飞经本国给于便利,增进国际航行的效率和正常性。

第5章

运行安全的要素之一是航空器本身的安全品质,即航空器的适航水平。

但是,一架定翼飞机的适航水平不仅取决于符合《附件8》的适航标准,而且要求符合本附件中对适航的各项补充标准。

在最初获得通过并经过第1至138号修订的本附件中,具有“定翼飞机运行限制”一章,包含了适用于本附件范围内所有定翼飞机运行的一般条款,其中有一节或几节适用于根据当时的《附件8》按国际民航组织的分类审定的定翼飞机,另有一节适用于未经过这种审定的定翼飞机。

第4次运行处专业会议在与适航处合作下,除了提出最终成为第128-133号修订的建议外,还建议用性能规范作为替代方法来取代为国际民航组织A类定翼飞机所定的规范,根据该规范,若干重要的爬升值具有“建议措施”地位。

此外,适航处还就国际民航组织各类型定翼飞机的某些审定方面提出了建议。

作为这些建议的结果,理事会于1952年12月2日通过了第134号修订(1953年5月1日生效),并批准将备用性能规范作为附篇A载入附件,但说明了它的看法,即因为有关性能方面的国际标准尚未达成协议,故对国际民航组织A类定翼飞机的审定尚无基础。

理事会敦促各缔约国在性能标准生效前,或理事会就适航问题的基本政策作出决定前,不要据此进行审定。

国际民航组织在其第7届大会(1953年6月)上批准了理事会和航行委员会已采取的行动,着手对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适航政策方面进行基础研究,并指示理事会尽快完成这一工作。

在进行此项研究中,航行委员会得到“适航性专家组”这一国际专家机构的帮助。

该专家组为第三次航行会议的筹备工作作出了贡献。

作为这些研究的结果,一个经修正的国际适航性政策制定出来了,并于1956年获得理事会批准。

这一政策放弃了国际民航组织按类别对定翼飞机进行(适航)审定的原则,代之以在《附件8》中载入原则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各国为其他国家的航空器飞入或飞越其领土承认适航证的完整的最低国际标准,供主管国家当局使用,这样一来,除其他外,便达到了保护他国航空器、第三方人员和财产的目的。

这样做被认为符合公约第37条赋于本组织的通过适航性国际标准的义务。

应认识到,国际民航组织的适航标准并不是用以代替国家的规章。

作为对每架航空器颁发适航证的依据,各国仍然需要制定其认为必要的、内容全面而详细的本国适航法规。

每个国家可以制定本国的全面而详细的适航法规,或选用其他缔约国制定的全面而详细的适航法规。

这些法规所确定的适航水平将由“标准”加以说明,必要时由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加以补充。

按照上述原则拟定了《附件6》第5章的修订本,其内容有:

a)补充《附件8》中关于定翼飞机性能标准的各项原则标准;和b)用两个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例子来说明各原则标准拟定达到的性能水平。

如采用的规范所规定的性能水平明显低于这些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示的水平,则被认为违反了本附件第5章中的标准。

有关国际适航性的现时政策人们曾对多年来在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制定补充适航性规范方面进展缓慢感到关注,并指出,《附件6》与《附件8》中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大部分是1957年制定的,因此也只适用于当时所使用的各型定翼飞机。

适航委员会既未对这些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规范进行过任何更新,也没有对任何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升级提出过任何建议。

而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是作为成熟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可能材料制定的。

为此,航行委员会要求适航委员会回顾其从创建以来所取得的进展,以确定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成果,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推进具体适航性规范的制定工作。

适航委员会在其第九次会议(1970年11月至12月于蒙特利尔)对这一问题作了仔细的研究,并建议放弃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来制定适航规范的概念,而规定由国际民航组织编制和出版一本适航技术手册,将旨在便于各缔约国制定一致的国家适航法规的指导性材料包括进去。

航行委员会根据1956年理事会批准的制定适航性政策的发展史,审查了适航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得出结论认为,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性政策所依据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是好的,不需要作大的改变。

该委员会还认为,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与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制定适航规范的工作之所以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是《附件6》和《附件8》的前言都赋予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以一定的强制执行的性质。

前言中提到:

“采用一种显然低于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规定的适航水平的法规,将违反由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补充的标准。

航行委员会探讨了消除这一困难的一些途径。

最后的结论是,应该放弃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暂行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来制定适航规范这一想法。

国际民航组织应宣布各国就公约第33条而言,其义务是遵守《附件8》中的各项原则标准,这些标准必要时由无强制性含义与义务的适航性技术指导材料作补充。

同时,仍应保留了对每个缔约国自己制定、或者选用另一缔约国制定的广泛而详细的适航法规的要求。

1972年3月15日理事会批准了上述办法,作为国际民航组织在适航性方面现行政策的基础。

理事会还批准了用《适航技术手册》来颁布适航性指导材料。

不言而喻,指导性材料并不具有正式的地位,其主要目的是为各缔约国在制定《附件8》第II部分2.2中所述的详细的国家适航法规时提供指导。

对于《附件6》第I部分,则同意认为应对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中关于《定翼飞机性能运行限制》的指导性材料进行适当编排,并以附篇(绿页)的形式保留在附件内。

《附件8》中的性能标准《附件8》第2章第IIIA和B分部第IIIB部分含有各项定翼飞机性能标准,这些标准是本附件第5章中各项标准的补充,二者都说明了广泛的目标。

理事会敦促各缔约国对于没有获得公约第41条豁免的入境定翼飞机,只要登记国的运行要求能确保其性能水平相当于本附件第5章的标准和《附件8》第2章第IIIA和B分部第IIIB部分所补充标准的性能水平,则不要提出其登记国所确定的运行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

对于得到公约第41条豁免的定翼飞机,本附件第5章有一条“建议措施”,意思是登记国应保证这类定翼飞机尽可能符合5.2规定的适用于没有得到豁免的定翼飞机的性能水平。

理事会已敦促各缔约国对得到豁免的入境定翼飞机,只要其登记国已遵照建议措施制定了要求,则不要再提出其他要求。

这些建议补充了理事会对得到第41条豁免的定翼飞机提出的建议,即各缔约国应对拟定载运客、货、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行、质量超过5700千克的定翼飞机尽可能采用《附件8》第IIIA和IIIB部分的标准。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务,即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的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

如果通知这种差异对航行安全是重要的,也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

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

在本附件的每一修订获得通过之后,一项有关通知差异的特定请求将立即送达各缔约国。

各国除承担公约第38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的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

 

资料的公布根据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提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施、服务和程序,其建立、撤销和改变,应根据《附件15》的规定予以通知和实施。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并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这些部分,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过。

其定义如下:

标准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38条要求,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凡有关物理特性、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附录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定义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

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是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

d)表和图附加于一项标准或建议措施或对标准或建议措施进行说明的表和图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图,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与标准或建议措施具有同等地位。

应注意附件中有些标准以参照方式把具有建议措施地位的其他规范包括进来。

在这种情况下,被参照的建议措施的正文即成为该标准的一部分。

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前言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材料组成,其中包括对公约和通过的决议所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

b)引言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各部分、章、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c)注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附篇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材料。

语言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

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条文的地位,采用了以下做法:

“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译注);“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编写各项规范时,采用了以下办法:

“标准”使用了关键词“必须/须”,“建议措施”则使用了关键词“应该/应”。

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5》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一致。

在《附件5》中允许使用的非国际单位制的替代单位置于基本单位之后的括号内。

当引用两套单位制时,切不可设想相对应的一对单位的数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换的,但可以推定,单独使用其中任何一套单位均可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有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表A《附件6》的各次修订

修订

根据

内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版

来自于附件6第六版,包括第152次修订

1969.01.23

1969.05.23

1969.09.18

1

(第二版)

第六次航行会议

a)将制定航路最低飞行高度的责任重点由经营人转移到飞越国家;

b)规定在航路上作受管制的目视规则飞行的定翼飞机所需的附加仪表;

c)当不能按目视地标参照物航行时,允许定翼飞机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进行导航,如完全用自主式导航设备(只要其能力符合要求),则可消除必须携带无线电导航设备的任何要求。

1970.05.25

1970.09.25

1971.02.04

2

机场周围航空器噪声特别会议(1969)和超音速运输机专家组第二次会议

a)定翼飞机在起飞开始或在预定着陆时的质量,除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得超过其适用的噪声审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最大质量;

b)定翼飞机上应携带噪声审定文件;

c)所有拟在15000米(49000英尺)以上飞行的定翼飞机应装有可以连续测量和指示定翼飞机所受到的总辐射量的设备。

1971.04.02

1971.08.02

1972.01.06

3

理事会根据大会的A17-10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为本附件制定了一项建议措施,要求在所有载客的定翼飞机内,驾驶舱舱门应能从驾驶舱内被锁上。

1971.12.10

1972.04.10

1972.12.07

4

(第三版)

航行委员会对附件的审查

a)从第2章内删去允许在规定的情况下把某些作为标准的规定变为建议措施的条款;

b)提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这一术语代替“机场气象最低标准”;

c)提出“决断相对高度”、“仪表气象条件”、“跑道视程”和“目视气象条件”等术语;

d)提出要求经营人向登记国提供一份运行手册,并在手册内加入某些强制性材料的条款;

e)机上急救药箱内需要备有最新的药品清单;

f)将5700千克的当量值从12500磅改为12566磅;

g)提出某些型别的定翼飞机需要装备马赫表的规定;

h)提出在一些规定的飞行阶段中,乘务员应就座,并系好安全带的条款。

1972.06.27

1972.10.27

1973.03.01

修订

根据

内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5

第七次航行会议

在附件内增加了“飞行记录器”和(航空器的)“最大质量”的定义,以及修订飞行记录器的携带、记载的参数及其使用规定。

1973.05.29

1973.10.01

1974.05.23

6

按照国际适航性的新方针,并遵照大会A18-16决议而采取的措施

以“附篇”形式的指导性材料来取代有关定翼飞机性能运行限制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增加了在主电源系统全部失效情况下要有应急电源来使姿态指示仪表工作的条款。

利用这次修订的机会,对第3章引言的“注”作了修订,指出在国际运行中发生租赁、包机和互换使用航空器的情况下,各国履行其职责的一种切实可行方法。

1973.10.30

1974.02.28

1974.05.23

7

理事会遵照大会A17-10和A18-10的决议而采取的措施

提出了关于航空器遭到非法干扰时需遵循的措施的条款。

1973.12.07

1974.04.07

1974.05.23

8

航行委员会在研究有关民用航空器拦截问题时的建议

引入了减少航空器被拦截危险的条款。

1975.02.04

1975.06.04

1975.10.09

9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1974)和超音速运输机专家组第五次会议,由于修订《附件3》和《附件14》需要修订本附件

提出了有关事故和事件中定翼飞机飞行记录器记录的保护和存放方法,飞行组安全带的安装和使用,飞行中发生过量宇宙辐射时应遵循的程序,以及保持机组成员所受总的宇宙辐射量的记录等要求。

这次修订还详述了按仪表飞行规则和受管制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所要求的计时器规格,并提供了有关超音速运输机燃料供应的指导性对照材料。

此外,由于理事会通过了对《附件3》和《附件14》的修订,所以借此机会对本附件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内容包括取消对《航行服务程序—气象》(PAN-MET)的引用,并对机场、跑道视程、可用起飞滑跑长度和可用着陆距离等定义作了相应更改。

1976.04.07

1976.08.07

1976.12.30

10

亚太地区航行会议(1973)

在缔约国而不是地区航行协议确定的搜寻和援救特别困难的地区上空飞行时,要求携带救生无线电设备。

1976.06.16

1976.10.16

1977.10.06

11

第七次航行会议和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

要求经营人制定一个确保实施精密进近的定翼飞机在越过跑道入口时有一定安全裕度的运行程序。

1977.06.23

1977.10.23

1978.02.23

12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

要求在某些定翼飞机上安装近地警告系统。

1977.12.15

1978.04.15

1978.08.10

13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

要求在座椅上安装安全带,供指定执行紧急撤离任务的客舱乘务员使用。

1978.12.13

1979.04.13

1979.11.29

修订

根据

内容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执行日期

14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

增加了“运行控制”新定义,提出了导航设备需要符合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的要求。

1980.04.02

1980.08.02

1980.11.27

15

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

修订与外部灯光有关的条款,以便与《附件2》和《附件8》的新条款一致;要求在运行手册内包括一个应急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检查单及其使用说明。

1982.03.22

1982.07.22

1982.11.25

16

(第四版)

运行专家组第三次与第四次会议,“机场地面辅助设备”专业会议(1981)。

采用了《附件18》通过之后的相应修订以及一项航行委员会研究报告

提出关于消减噪声的定翼飞机运行程序,仪表飞行程序的制定和使用,以及滑行定翼飞机和定翼飞机上有乘客时加油的授权与资格等条款;由于理事会通过了《附件18》,对于危险品的载运和在商业定翼飞机上载运危险品情况下机组训练大纲的要求,本附件也作了修订;关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条款也作了修订,以澄清其要求,并增加了对跑道视程资料的要求;计量单位修订与《附件5》的规定一致,并更新了第3章关于租赁、包机和互换使用航空器的注。

1983.03.29

1983.07.29

1983.11.24

17

事故调查和预防专业会议(1979)

修订有关飞行记录器的条款,并在附篇中增加了有关的指导性材料。

1985.03.06

1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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