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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

颐年园一期市政工程合同编号:

广颐合同[2013]第号

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

施工合同

(样本)

工程地点:

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

发包方:

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招标期间的往来文件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工程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图纸

第七部分工程量清单(已标价)

第八部分附录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

3业主独立分包工程补充协议

4

5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细则

6

7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8

9工程移交清洁标准

10

合同协议书

鉴于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开发颐年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以下简称“乙方”)对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的投标书,为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订立合同(以下均称“本合同”)如下:

1工程概况

2

2.1工程名称:

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2

2.3工程地点:

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

2.4

2.5工程规模:

详见图纸。

2.6

3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4

4.1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

4.2

4.3承包范围:

详见附件《工程技术要求》。

4.4

5合同文件组成

6

6.1下列文件应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6.2

6.2.1合同协议书;

6.2.2

6.2.3中标通知书;

6.2.4

6.2.5招标期间往来文件

6.2.6

6.2.7合同条款;

6.2.8

6.2.9技术要求;

6.2.10

6.2.11图纸;

6.2.12

6.2.13工程量清单(已标价);

6.2.14

6.2.15附录。

6.2.16

6.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类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6.4

7合同价款

8

8.1根据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计算的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8.2

9甲方保证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保证在各方面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并在质量保证期和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

11本合同在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后,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证期满,结清工程款时终止。

12

1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以上无正文)

甲方:

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地址: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地址:

日期:

年月日

授权书粘贴页:

合同条款

第一条承包方式

第二条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合同大包干总价形式,即包括但不限于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利润、包税金、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按图纸设计要求并比照承包范围的内容及《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第三条工程造价

第四条

1.本工程以合同总价大包干的形式计价(其中道路工程为综合单价大包干)。

该大包干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劳动工资、机械费、物料价格、利润、管理费、工具、设备、燃料、夜间施工增加费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措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材料检测费、成品检验费、成品保护费、保险费用、工程期间之一切工资及物价浮动及一切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物、费用和由税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与浮动等。

乙方应及时缴纳上述之一切税费及其它费用,如因乙方怠于缴纳上述费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

3.乙方已视察施工现场,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取得一切可影响造价的所有资料,乙方以不清楚现场而提出的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4.

5.甲方只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尽量提供场地给予乙方使用,若乙方认为场地不够使用需要向外租借(包括加工场),其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

第五条工期

第六条

1.必须配合主体施工的工程进度。

2.

3.本工程工期30天,暂定于2013年12月18日开工。

其中U1~U4栋住宅以东部分的工程工期15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

4.

5.当合同文件提及任何一段时期或工作日时则应作包括劳工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的公历日解释。

6.

7.乙方须服从甲方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安排交叉作业或及加班超时等工作,并于上述日期之前竣工及交付甲方使用。

8.

第七条工期延长

第八条

1.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已受到延迟,乙方须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

若乙方认为本工程的完工日被甲方的延误所延迟至超过本工程的完工日,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延长工期的申请,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下述原因且该等因素位于施工进度控制关键线路上时及估算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会尽快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对工程的工期所作出之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2.

1.1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

1.2总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解决的除外);

1.3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甲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大量增加工程量;

1.4因遇到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者。

3.唯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合理工作。

4.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第一十条

1.乙方在签署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之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支票或履约保函)。

2.

3.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及违约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无法合理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甲方将在履约保证金里扣除或向乙方所投保的银行提出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扣证金额。

4.

5.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工程完工并且乙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的14天内。

6.

7.履约保证金的现金部分在完成相关验收工作且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的14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8.

第一十一条加快进度

第一十二条

在工程进行时,在乙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甲方代表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令工程可能无法在完工日前完成,他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

1.甲方有权指示乙方增加人手、机械,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乙方应收到有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甲方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2.

3.甲方可指示乙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乙方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4.

5.乙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6.

如甲方认为乙方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一切产生的费用甲方及监理公司核实后在合同内应付与乙方的款项内扣除。

第一十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一十四条

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等级。

2.

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

5.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及直至终止乙方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

7.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乙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材料总价及须返工工程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8.

9.在工程施工期间,任何单项工程或工种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

1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以甲方、监理公司鉴定为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及造成的损失也以甲方、监理公司确定为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返工费用及赔偿费用)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时间上的由乙方负全责。

12.

13.甲方及乙方可委托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单位或人士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之收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14.

第一十五条工程保修及保修期

第一十六条

1.工程保修期为贰年。

2.

3.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文件结合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翌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行。

4.

5.于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储备足够的维修材料,保证在接获甲方维修工作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足够的维修材料及维修施工人员等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需于接到维修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且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若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完成保修工作,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所涉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连同甲方20%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6.

7.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工程项目仅接受一次维修,若在同一地点(地下室侧壁除外)经第一次维修后仍出现第二次漏水问题,乙方必须将整个位置防水及其面上铺盖部分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经甲方验收后修复,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含甲方及其它使用者)全由乙方负责。

8.

9.保修期届满时,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在确认乙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终止。

10.

11.工程保修须达到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效果及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12.

第一十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第一十八条

1.除另有说明,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含甲控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所需用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2.

3.乙方供应之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材质检验报告,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若甲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其检验费用:

检验合格时,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时,由乙方承担。

4.

5.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不得使用。

乙方于施工前应自费提供本工程全部样品及样品的保管。

乙方应对各施工中的样品,进行存档、备案作为查找依据,为某项工作呈报样品,乙方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所有样品一起呈报;乙方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工程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它要求的特征。

6.

7.材料代用:

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

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由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8.

9.所有材料必须按甲方提供之样板或甲方审定之样板施工,甲方提供及审定之样板将作为验收之标准。

若乙方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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