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docx
《重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
第四条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项目外,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纳入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即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以下简称网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网上办理,利用网审平台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许可业务。
第六条行政许可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和送达。
依法需要保密或是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审平台实名注册后,按照办事指南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前往市经济信息委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办理。
申请人前往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办理的,由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对未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
对于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特殊申报材料,须在网审平台上备注。
申请人将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特殊申报材料交于行政许可窗口。
第八条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完整并主动在网审平台及行政许可窗口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流程图)、办理方式(网上申办)、办理条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目录和样表、审查结果、责任清单、追责情形、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如在办理过程中前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窗口或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作出说明、解释。
由于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立即作出说明、解释的,责任处室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该申请人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许可窗口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经济信息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市经济信息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接件,于当日转交并告知责任处室办理。
(四)申请人提交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特殊申报材料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随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网上申请于收到前述特殊申报材料当日一并转交并告知责任处室办理。
第十条责任处室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缺少申报材料的,应在自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详见附件3),明确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需补齐补正的内容,于当日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送达并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由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在网审平台中重新记录。
补齐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责任处室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行政许可窗口收件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附网审平台统一服务监管码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4),于当日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送达申请人。
(三)责任处室审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行政许可窗口收件的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详见附件1),于当日交由行政许可窗口送达申请人,如有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特殊申报材料的,应当一并通过行政许可窗口退回。
第三章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责任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网审平台进行。
审查过程中有现场查勘、核实、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线下进行操作,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网审平台。
对申请人通过网审平台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验证申请人相关信息,也可以在审查完成后通知申请人现场验证相关信息后发给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
第十二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责任处室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详见附件5)。
第十三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专家评审的,责任处室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根据实际需要,政策法规处可以派员参加专家评审,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评审完成后,评审专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独立发表书面评审意见,发表否定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专家的多数意见为专家评审的最终结果。
专家评审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评审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股东、内部工作人员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评审事项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
第十七条责任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征求意见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责任处室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实施行政许可,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影响重大的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事项,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
其他听证人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办理该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听证人的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
听证记录员由责任处室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的组织事务工作,由责任处室负责。
第十九条责任处室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8)。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9),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依法由市经济信息委直接受理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依法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经济信息委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责任处室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详见附件6),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批准延长审查时限的,应当制作《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告知书》(详见附件7),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责任处室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于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送达
第二十二条需要送达纸质文书的,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行政许可窗口送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签收《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详见附件10)。
需要颁发纸质证照的,责任处室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需要现场验证相关信息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于验证无误后立即送达。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结束后,若需其他部门开展后续工作或监管的,责任处室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信息通过网审平台抄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本规定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责任处室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规定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责任处室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六条作出准予变更(详见附件11)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决定(详见附件12)的,应当出具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原相关许可证件,重新颁发变更、延续后的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标注变更情况、延续时间。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向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二十八条市经济信息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特殊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此前印发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行政审批办法、行政许可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XX: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可选):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你(单位)向(有权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况(要写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2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申请纸质材料清单
(仅适用于申请人提交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特殊申报材料的情形)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原/复印件)
1
2
3
4
…
…
…
申请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行政许可办理处室
经办人:
年月日
本表格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3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补齐补正内容和要求
1
2
3
4
以上材料请于年月日前补正。
到期未按要求补正的,按规定视为不予受理,我委将如数退还已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在条件符合后可重新申报。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4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
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相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不含技术鉴定、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网审平台统一服务监管码:
)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5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被核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核查场所:
核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执法人员:
;证件号码:
根据你们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请予以配合。
核查情况:
核查人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附件6
重庆市经济信息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
受理时间
申
请
人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延
期
理
由
经办人
意见
年月日
承办处室
审核意见
年月日
机关
负责人
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件7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告知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已于年月日受理。
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决定延期日,至年月日前作出决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8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
你单位(你)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委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你单位(你)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证书编号(批准证书文号):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9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
你单位(你)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委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我委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是:
1、
2、
你单位(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申请事项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字)
代收人
送达日期
年月日
送达方式
邮寄日期
年月日
挂号信号码
拒收理由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
附件1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
你单位(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的变更申请。
经审查,(写明符合变更要求的具体理由),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变更,(变更的具体内容)。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
附件12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经信()审批字〔〕第号
XXXXX:
你单位(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的申请。
经审查,(写明符合变更要求的具体理由),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延续期限为:
)。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责任处室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