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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平安运转,维护人身平安,促进国度经济的开展,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装置、运用、检验、修缮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契合本规程的规则外,还应契合«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则。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需执行本规程的规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休息行政部门担任锅炉平安监察任务。

各级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休息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察机构〕担任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则是锅炉平安管理和平安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假设与本规程的规则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出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际消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依照国外规范消费且在国际运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契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状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契合时,应事前征得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赞同。

  第6条有关单位假定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资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实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许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平安监察机构审核赞同后,报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普通要求

  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需契合平安、牢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契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停止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需附有与平安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装置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平安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资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

  5.锅炉装置说明书和运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严重设计更改资料。

  关于额外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收缩系统图。

  关于额外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维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清楚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以下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外蒸发量〔t/h〕或额外功率〔MW〕;

  4.额外蒸汽压力〔MPa〕;

  5.额外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称号;

  8.锅炉制造容许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称号和监检标志;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别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装置除应契合本规程外,关于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装置»的有关规则。

关于额外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树立备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的有关规则。

  第11条锅炉在装置前和装置进程中,装置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平安运用的质量效果时,应中止装置并报告外地平安监察机构,平安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效果应尽快提出处置意见。

  第12条锅炉装置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实验,由锅炉装置单位和运用单位共用停止。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装置单位和运用单位外,普通还应有平安监察机构派员参与。

  锅炉装置验收合格后,装置单位应将装置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运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运用单位应依照原休息人事部颁发的«锅炉运用注销方法»逐台操持注销手续,未操持注销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运用。

  第14条锅炉的运用单位应依照原休息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平安技术考核管理方法»对司炉工人停止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和睦投入运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运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16条锅炉的运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锅炉设备的平安管理,依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运用管理任务。

  锅炉的运用单位应依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熄灭方式和运用要求制定保证锅炉平安运转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平安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置方法,并仔细执行。

  锅炉的运用单位应制定和实行锅炉及其平安附件的维护保养和活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树立活期对自动仪表停止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严重修缮,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改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少量改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缮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则。

修缮完工后,锅炉的运用单位应将图样、资料质量证明书、修缮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缮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状况下修缮受压元件。

采用焊接方法修缮受压元件时,制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则。

提高锅炉运转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需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

由于结构和运转参数的改动,水处置措施和平安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顺应。

  第20条锅炉改造完工后,锅炉的运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资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资料

  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资料及焊接资料等应契合有关国度规范和行业规范。

资料制造单位必需保证资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金属资料和焊缝金属在运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则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功用和抗腐蚀功用。

锅炉受压元件修缮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资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资料牌号相反或功用相似。

  第22条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资料必需是镇静钢。

关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

关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资料应按如下规则选用:

  1.钢板

  表3--1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钢号规范编号适用范围

  任务压力〔MPa〕壁温〔℃〕

  碳

  素

  钢Q235-A,Q235-BGB700

  GB3274≤1.0见注①

  Q235-C,Q235-D——

  15,20GB710,GB711GB13237≤1.0——

  20R②GB6654YB〔T〕40≤5.9≤450

  20g

  22gGB713YB〔T〕41≤5.9③≤450

  合金钢12Mng,16MngGB713YB〔T〕41≤5.9≤400

  16MnR②GB6654YB〔T〕40≤5.9≤400

  注:

①用于额外蒸汽压力超越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实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任务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

  表3-2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钢号规范编号适用范围

  用途任务压

  〔MPa〕壁温

  〔℃〕

  碳

  素

  钢10,20GB8163受热面管子≤1.0

  集箱、蒸汽管道

  10,20GB3087

  YB〔T〕33受热面管子≤5.9≤480

  集箱、蒸汽管道≤430

  20GGB5310

  YB〔T〕32受热面管子不限≤480

  集箱、蒸汽管道≤430①

  合金钢12CrMoG

  15CrMoGGB5310受热面管子不限≤560

  集箱、蒸汽管道≤550

  12Cr1MoVG受热面管子≤580

  集箱、蒸汽管道≤565

  12Cr2MoWVTiBGB5310受热面管子≤600②

  12Cr3MoVSiTiB

  注:

①要求运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至450℃

  ②在强度计算思索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

  3.锻件

  表3-3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钢号规范编号适用范围

  任务压力〔MPa〕壁温〔℃〕

  碳素钢Q235-A,Q235-B

  Q235-C,Q235-DGB700≤2.5①≤350

  20,25GB699≤5.9①≤450

  合金钢12CrMoZBJ98016不限≤540

  15CrMo≤550

  12Cr1MoV≤565

  30CrMo

  35CrMo≤450

  25Cr2MoVA≤510

  注:

①不与火焰接触锻件,任务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方式的法兰外,契合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铸钢件

  表3-4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钢号规范编号适用范围

  公称压力〔Mpa〕壁温〔℃〕

  碳素钢ZG200-400GB11352

  ZBJ98015≤6.3≤450

  ZG230-450不限≤450

  合金钢ZG20CrMoZBJ98015不限≤510

  ZG20CrMoV≤540

  ZG15Cr1Mo1V≤570

  5.铸铁件

  表3-5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牌号规范编号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mm〕公称压力

  〔MPa〕介质温度

  〔℃〕

  灰铸铁不低于HT150GB9439JB/T2639≤300≤0.8﹤230

  ≤200≤1.6﹤230

  可锻铸铁KTH300-06

  KTH300-08

  KTH300-10

  KTH300-12GB9440≤100≤1.6﹤300

  球墨铸铁QT400-18GB1348JB/T2637≤150≤1.6﹤300

  ≤100≤2.5

  QT450-10GB1348≤150≤1.6﹤300

  ≤100≤2.5

  注:

①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客

  ②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

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运用的铸铁局部停止水压实验,其实验压力应等于锅炉任务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

  表3-6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种类钢号规范编号适用范围

  公称压力〔Mpa〕壁温〔℃〕

  注:

螺母资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资料的硬度。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运用的钢材必需为镇静钢,且应契合GB715«规范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则或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则。

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接资料

  焊接受压元件运用的焊条应契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则;焊丝应契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维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维护焊用钢丝»的规则;焊剂应契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则。

  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功用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资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资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赞同。

  采用没有列入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平安监察机构审批。

  第25条锅炉受压元件的资料代用遇有以下状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不测,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资料替代强度高的资料;

  2.用厚度小的资料替代厚度大的资料〔用于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采用研制的新钢号资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需对此新资料的实验任务停止技术评定,参与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运用、平安监察机构、规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化学成分。

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实验研讨数据。

  2.力学功用和组织动摇性。

应提供在运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越最高允许任务温度50℃〕温度距离为20℃〔有实践困难时,可按50℃距离〕的抗拉强度、屈服点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关于任务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任务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耐久强度、抗蠕变功用以及临时时效动摇性数据。

关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

关于运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运用温度下〔包括超越最高允许任务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

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收缩系数〔α〕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功用。

应提供钢材的焊接功用及焊接接头力学功用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热卷、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置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功用。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置等资料。

  第27条新钢号资料经技术评定失掉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则操持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与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资料的功用报告、复试报告、工艺实验报告和试制状况报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新钢号资料批量消费前,必需停止产品鉴定。

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运用、平安监察机构、规范等部门的代表参与。

  新钢号资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状况和成批消费的钢材质量动摇性状况报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备案。

  第29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契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规范所列的钢号或许化学成分、力学功用、焊接功用与国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相似,并列入钢材规范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则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条件停止验收。

对照国际锅炉钢规范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干运用。

  3.初次运用前,应停止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实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干运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条件所规则的功用数据停止。

  5.未列入规范的钢材或已列入规范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赞同。

  第30条钢材消费单位消费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依照该钢号国外规范的规则停止消费和验收,批量消费前应经过产品鉴定。

  第31条用于锅炉的主要资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资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则停止入厂验收,合格后才干运用。

  用于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资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完全,且资料标志明晰、完全时,可免于复验。

  关于质量动摇并取得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产品平安质量认可的资料,可免于复验。

否那么,不能免于复验。

  第32条锅炉制造、装置和修缮单位必需树立资料保管和运用的管理制度。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志。

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志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33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资料,运用单位必需树立严厉的寄存、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结构

  第34条锅炉结构应契合以下基本要求:

  1.各部门在运转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在收缩;

  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一切受热面都应失掉牢靠的冷却;

  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方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量防止或增加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才干;

  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结构在接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动摇性及防腐蚀性;

  8.便于装置、运转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熄灭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顺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

  第35条额外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收缩指示器。

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收缩中心应予固定。

  第36条关于水管锅炉,在任何状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是12mm。

  第37条关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是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越去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mm。

  第38条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越1800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mm,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10mm,且不大于35mm。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越2000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衔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缩小至3000mm。

  第39条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收缩,并能防止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

  第40条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平安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牢靠供水。

锅壳锅炉的最低平安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

关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平安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锅炉的最低平安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

  第41条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能够超越该元件所用资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42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衔接时,应防止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43条装设空气预热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牢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

  第44条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第45条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资料的收缩系数应相近,鳍片管〔屏〕的制造和检验应契合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局部在锅炉运转中的温度不超越所用资料的许用温度。

  第46条为确保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取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47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48条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衔接处以外,在契合以下要求的状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衔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衔接:

  1.必需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2.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衔接焊缝应全部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

  3.T形接头衔接部位的沓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4.T形接头衔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则停止超声波探伤。

  凡采用T形接头衔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容许证的,应经省级平安监察机构同意;对持有E1级或E2级锅炉制造容许证的,应经休息部平安监察机构同意。

  第49条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衔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

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mm且采用拔出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

关于额外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衔接必需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

额外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衔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

  第50条凡能惹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衔接收〔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

额外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外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

  第51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契合以下规则:

  1.胀接收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终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

胀接收孔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防止开在环焊缝上。

如结构设计不能防止时,在管孔周围60mm〔假定管孔直径大于60mm,那么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停止磨平和将受压部件全体热处置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收孔。

  2.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

其他焊接收孔亦应防止开在焊缝上及其热影响区。

如不能防止时,在管孔周围60mm〔假定管孔直径大于60mm,那么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置消弭应力的状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

  第52条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

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53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终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契合表4-1中的数值。

  表4-1扳边弯曲终点至焊缝中心线距离

  注:

关于球形封头,可取L=0。

  第54条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终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关于额外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至少为70mm。

  关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要求,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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