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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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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1、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

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

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及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

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

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

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

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

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

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及完整。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

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

民主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及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2、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

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

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

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

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

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社员及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3、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

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

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及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

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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