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核心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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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核心知识点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
一、系统组成
1、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包括加压送风机、加压送风管道、加压送风口等。
当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而前室不送风时,楼梯间与前室的隔墙上还可能设有余压阀。
2、机械排烟设施
机械排烟设施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防火阀、排烟口、挡烟垂壁等。
二、工作原理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原理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是通过送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对需要保证安全的区域(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等)进行送风加压,使其保持一定正压,以防止烟气侵入的防烟方式。
2、机械排烟系统的工作原理
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通常由火场人员手动控制或由感烟探测器将火灾信号传递给防排烟控制器,开启活动的挡烟垂壁将烟气控制在发生火灾的防烟分区内,并打开排烟口以及和排烟口联动的排烟防火阀,同时关闭空调系统和送风管道内的防火调节阀,防止烟气从空调和通风系统蔓延到其他非着火房间,最后由设置在屋顶的排烟机将烟气通过排烟管道排至室外。
三、适用范围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不能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3)人防工程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
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避难走道的前室。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部位:
组合关系
防烟部位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与其前室
楼梯间
采用自然通风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
楼梯间
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与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前室或合用前室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
楼梯间、合用前室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消防电梯前室
前室
总结:
哪里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在哪里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楼梯间与其前室都不其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只需在楼梯间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机械排烟系统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
2)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3)人防工程以下位置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和大厅。
②丙、丁类生产车间。
③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④电影放映间和舞台等。
4)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l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和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可选机械排烟系统)。
四、系统的选择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裙房高度以上部分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不能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应设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半)地下室楼梯间、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若必须合用→应分別计算地上、地下风量,再相加。
3)封闭避难层应设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汁,每段高度≤l00m
超过32层的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毎段高度<32层
5)住宅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和送风机,送风口应分别设置,送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
2、机械排烟系统
1)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立分开设置。
当合用时,应能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2)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3)排烟风机全压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4)人防工程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排风系统合并设置。
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5)车库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6)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公共建筑不宜超过50m,住宅不宜超过100m。
五、组件的设置要求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取风口与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分开设置:
竖向(垂直)布置时,送风机进风口应设在排烟机出风口下方≥3.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距离≥10m
2)送风机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隔墙+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3)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1个(楼梯间上下串通);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1个,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前室、合用前室每层是单独的)
4)余压值大小: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压差25〜30Pa;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压差40〜50Pa
2、机械排烟系统
1)走道的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Hq=1.6+0.1H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2)当排烟风机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时,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应按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他未开启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3)当烟羽流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排烟风机应能满足280℃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5)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阀关闭风机停转
6)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尽量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距本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和手报的要求一样);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与安全出口边缘之间水平距离≥1.50m
六、联动控制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自动控制
报警信号
①防烟分区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②防烟分区内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
范》第4.5.1
条
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②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动作顺序
常闭式加压送风口
①火灾信号传递到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确定火灾发生→消防控制室远程打开着火区常闭加压送风口→常闭加压送风口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消防控制室远程打开相应加压送风机→加压送风机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
②手动就地打开→常闭加压送风口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消防控制室确定火灾发生→消防控制室远程打开相应加压送风机→加压送风机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
②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火灾信号传递到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确定火灾发生→消防控制室远程打开相应加压送风机→加压送风机向消防控制室反馈风机开启信号
联动要求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瞀系统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加压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火警撤销由消防控制中心通过联动模块关闭加压送风机,送风口通常由手动复位
手动控制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
2017 第4.5.3
条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和停止
开启系统
开启着火区区域的排烟系统、补风系统及相应疏散区域的加压送风系统
2、机械排烟系统
自动控制
报警信号
①防分火区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
②防火分区内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
范》第4.5.2
条
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动作顺序
火灾信号传递到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确定火灾发生→消防控制室远程打开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防火阀,或手动就地打开)→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防火阀)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消防控制室远程打开相应排烟风机、相应补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
当进入管道的烟气温度达到280℃时,排烟防火阀应熔断关闭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消防控制室远程关闭相应排烟风机、相应补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向消防控制室反馈开启信号
联动要求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担负2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口)开启时,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火警撤销由消防控制中心通过火警联动模块停排烟风机、补风机,关闭排烟阀(口)
手动控制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
2017 第4.5.3
条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和停止
开启系统
开启着火区区域的排烟系统、补风系统及相应疏散区域的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的情况
民用
局部放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放宽
单、多层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
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整体可降低一级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
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他部位可降低一级;
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所有部位可降低一级
高层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
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l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地下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3.1中序号为6~8规定的部位外
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厂房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外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补充:
规范第四章规定的是特殊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如地上、地下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门厅;建筑内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建筑内厨房等
5.1.1中序号11~13的场所,5.2.1中序号10~12的场所,5.3.1中序号6~8的场所:
存放文物、纪念展览物品、重要图书、档案、资料的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场所;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装有重要机器、仪器的房间
例外情况
5.2.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6.0.3 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0.4 附设在工业建筑内的办公、研发、餐厅等辅助用房,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