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上报延期问题的整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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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上报延期问题的整改措施》

《工伤认定申请上报延期问题的整改措施》

尊敬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

你们好,由于我公司员工白颢同志工伤认定申请上报延期的问题给贵处带来不便,我公司就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这是第一次申报工伤,申报期间经办人更换,导致申报时间延迟。

对这次工伤认定申请上报延期问题做出以下整改:

一、公司今后一定把员工利益放在首位,不能顾此失彼,杜绝工作拖拉问题存在,主管领导要跟踪问效,抓好落实。

先后学习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等有关内容,做到熟知、熟记。

同时把此项内容当做公司年度培训内容来抓好落实。

二、认真熟记和履行西安工伤认定程序及有关内容: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2、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表(按填表说明填写)

2、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出诊病例、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或职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通过学习深深体会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感到我们在这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整改感到:

之所以要规定及时申报工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方便对工伤的调查。

只要在30日内申报工伤,这一目的既已达到。

而且劳动者一方如此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用人单位支持,也是不太可能的。

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

我公司在这项工作的拖拖拉拉,给贵处造成的工作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我们用最大的努力来挽回和弥补我们的过失。

西安新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年6月9日

第二篇:

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办理事项。

在我市的省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电力、铁路、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办理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认定办法》、市政府《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

办理时效。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表获取

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网上下载《工伤事故报告表》,在5个工作日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在劳动保障网下载《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申请表的填写

各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填好后,必须有职工本人的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为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申报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原始病历和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单位证明;

(5)受伤人员的受伤经过,1-2人的旁证材料;

(6)被派遣到外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提交对方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7)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8)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申报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4)原始病历和抢救医院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及住院出院诊断证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6)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的裁定书;

(7)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8)受伤过程中工友的证明材料;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

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图

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个人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

1、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4、原始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个人);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

材料审查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受理申请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事故调查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调查。

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救济途径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篇: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

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

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第四篇:

司机工伤问题的认定a.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1995〕

10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

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二、关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劳1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2行。

五、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

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

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

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b.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颁布日期】

xx12303【实施日期】

xx1230【章名】

复函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c.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xx]51号

4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认定工伤的>策依据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13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

“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

我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作了新规定。

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司机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并本人负有责任时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对劳办发〔1996〕28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5d.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

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xx0709【实施日期】

xx0709【章名】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请示》(桂政劳护字〔1997〕16号)收悉。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二、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

6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e.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xx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

5、妥善处理个人承包引起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f.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11.15法释〔xx〕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

第五篇:

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模版)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xx社保所:

我公司于xx年4月8日申报的xx和xx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一事,因当时本事故未经交管部门处理,双方自行解决,故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公司和当事人商谈并确定,将其二人工伤认定申请予以撤销。

xx

xx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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