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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1001-2015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BoilerDesignDocumentsAppraisalAdministration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2014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修订任务书。

中国特检院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修订组,并于2014年9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了修订的原则、章节框架,并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讨论了修订的重点内容,会议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

2015年3月,修订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5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5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5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保留原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重点对设计文件鉴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与节能审查方面的内容,并且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针对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电加热锅炉等特殊型式的锅炉补充了相应的鉴定要求。

除此之外,本次修订还进行了以下调整:

1。

修改了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的格式;

2。

修改了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的格式;

3.增加了设计文件鉴定相关时限的规定;

4。

增加了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设计修改种类;

5.调整了设计文件鉴定的程序。

本规则主要修订单位和修订人员如下: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

(1)

第三章鉴定程序…………………………………………………………………………

(2)

第四章鉴定机构和人员…………………………………………………………………(4)

第五章附则……………………………………………………………………………(4)

附件A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5)

附件B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7)

附件C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8)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障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及经济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鉴定。

第三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四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内容是锅炉设计的安全性能和经济性能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资料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且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其受理范围内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鉴定内容及要点

第八条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设计说明性文件、计算性文件和锅炉设计图样.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要求提交设计文件.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齐全完整,表达内容详实清楚,所有设计文件之间关联一致。

第九条锅炉零部件的结构形式采用国家锅炉设计标准规定标准结构的,被鉴定的设计文件中可以不包括其具体的设计图样和相应的计算资料,但必须在其关联的图样和资料中说明其采用的国家标准及具体的结构种类。

第十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并且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鉴定范围,提交的设计文件是否完整;

(二)锅炉设计文件所执行的锅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三)锅炉本体受压元件材料和承载构件材料的选用、受压元件的结构形式和尺寸、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管孔布置、焊缝布置、门孔布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锅炉设计资料中是否注明相应的技术要求,包括无损检测方法和比例、热处理、水压试验、水(介)质、产品铭牌等,其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是否按照其采用的标准进行,需要计算的受压元件是否进行计算;必要时,抽取部件对计算过程进行检查;

(六)锅炉设计热效率、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等能效指标,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受热面布置等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锅炉炉膛及受热面易积灰部位,是否设置清灰装置(门),锅炉门孔、检查孔是否采用密封结构,锅炉保温设计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安全附件和仪表(安全阀、压力表、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阀、安全保护装置等)以及阀门、监控仪表的数量、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十)锅炉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热力计算和烟风阻力计算;

(十二)锅炉本体承压部件的支承、吊挂、膨胀等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十三)所有受热面是否都得到良好冷却,非受热面元件是否按照需要进行可靠的绝热;

(十四)有机热载体锅炉是否进行了最高液膜温度计算和最小限制流速计算,液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有机热载体介质的选择和使用条件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五)铸铁锅炉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见证锅片或者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以及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检查其爆破压力和水压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对锅炉承压部件或者电加热锅炉进行设计文件鉴定时,只对安全性能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锅炉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书面申请,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A),并且提供附件A要求的设计文件。

首次申请时,还应当提供本单位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收到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且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时,发现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当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联络单,并且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要求或修改后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B),鉴定结论为“符合”,具体表述见报告中的“结论1”。

对鉴定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进行整改超过60日的,鉴定结论为“不符合”,具体的表述见报告中的“结论2”。

第十六条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总图、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者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总图、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者汇总表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等设计图纸上盖章。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一般应当盖在设计图纸的底图标题栏上方。

鉴定机构应当将加盖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的文件资料存档一份备查,并且记录(见附件C)。

第十七条对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保持原申请单位信息(如标题栏),并且加盖引进单位的印记,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但是应当在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制造。

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引进合同、原《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附件A要求的资料。

申请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锅炉设计文件上申请单位(包括引进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应当凭名称变更证明,向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图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加盖鉴定机构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已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当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材质、安全附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时,制造单位应当对修改部分重新申请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当锅炉燃烧方式、炉膛结构、锅炉设计热效率发生变化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新设计重新申请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更改时,制造单位应当对照新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已经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设计修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并且检查鉴定工作质量,防止并且及时纠正鉴定失职行为,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鉴定工作:

(一)保证鉴定人员技术力量充足,能够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二)按时完成鉴定工作,不影响制造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三)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保证鉴定质量,鉴定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行业工作经验,在鉴定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做好鉴定的各项记录,确保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鉴定意见。

对锅炉制造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予以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单位与鉴定机构发生争议或者申请单位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以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A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设计负责人

制造许可证编号

鉴定范围

□整台锅炉

□锅炉部件

制造许可级别

许可证有效期

设计属性

口新设计口修改设计口引进图纸

锅炉(部件)基本情况

锅炉(部件)名称

锅炉(部件)型号

总图编号

设计时间

锅炉类别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铸铁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锅炉

额定出口压力

MPa

额定出口温度

额定出力

t/h(MW)

设计燃料

给水温度

出口蒸汽/热水温度

设计热效率

排烟温度

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

省煤器

□有□无

空气预热器

□有□无

其他(如节能器)

□有□无

设计燃料特性

品种

低位发热量

KJ/Kg

挥发分

燃烧方式

本体钢耗量

总受热面积

M2

锅炉结构形式

修改设计、图纸备案时应注明

原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原设计文件鉴定项目编号

说明:

1.设计修改的理由和内容;

2.提交鉴定机构备案的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的内容;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内容较多请附《××型锅炉设计修改说明》

附: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目录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送审:

日期:

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

受理:

日期:

年月日

注:

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鉴定机构存档。

提供的锅炉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类别

备注

1

设计说明文件

申请鉴定的设计文件目录

A

2

锅炉设计说明书

A

3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A

4

设计图样

锅炉总图

A

5

锅炉本体图(或部件系统图)

A

6

锅炉部件图

A

7

主要受压元件图

A

8

主要支承、吊挂件零件图

A

9

管道系统图

A

10

介质流程图

A

11

安全附件仪表布置图

A

12

主要支承、吊挂系统图

A

13

热膨胀系统图

B

对于散装锅炉

14

绝热、保温系统图

A

15

计算文件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A

16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及计算结果汇总表

A

17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A

18

主要支承、吊挂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19

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水动力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A

20

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有机热载体炉应进行最高液膜温度计算和最小限制流速计算

A

21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A

22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A

23

热膨胀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24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等于9。

8MPa的锅炉

25

其他

鉴定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A

(注:

A类资料为鉴定申请书必须提供的资料,B类资料是锅炉鉴定过程中接口资料,可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时提供.)

附件B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制造许可证编号

制造许可级别

设计属性

(新设计修改设计引进图纸)

鉴定范围

(整台锅炉、锅炉部件)

鉴定属性

(鉴定、备案)

锅炉(部件)基本情况

锅炉(部件)名称

锅炉(部件)型号

总图号

设计时间

锅炉类别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电加热锅炉、余热锅炉)

出口压力

MPa

出口温度

出力

t/h(MW)

设计燃料

(煤、油、气、生物质、其他)

给水温度

出口蒸汽(热水温度)

设计热效率

排烟温度

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

省煤器

□有□无

空气预热器

□有□无

其他(如节能器)

□有□无

设计燃料特性

品种

低位

发热量

KJ/Kg

挥发分

锅炉主体结构形式

本体钢耗量

总受热面积

燃烧方式

鉴定结论:

结论1.经鉴定,所提供锅炉(部件)的设计文件符合/整改后符合《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

结论2。

经鉴定,所提供锅炉(部件)的设计文件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者《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要求。

(注:

当采用结论1时,如仅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应当注明原因)

附:

加盖鉴定专用章的文件清单

鉴定:

日期:

机构核准编号:

(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注:

本鉴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附件C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制造单位名称

锅炉(部件)名称

锅炉(部件)型号

总图号

设计鉴定报告编号

盖章资料名称

设计文件

备注

编号

设计

人员

审核

人员

批准

批准

日期

鉴定机构:

(公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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