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汇编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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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汇编综述

灌云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汇编

工业

  第一条 供地政策

  

(一)两个园区供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新建工业项目,属县经济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500万美元);属县临港产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亿元(1000万美元)。

投资强度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2、高科技创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受第1条限制。

  

(二)在县内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专业市场,土地按规定出让的最低价挂牌。

  (三)新建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土地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挂牌;新建非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土地可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条 奖励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年缴增值税100万元-300万元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收费政策

  

(一)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的工业项目,免收所有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

对县级以上硬性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且各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把关。

  

(二)投资新建18层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物的,其中25层(含25层)以下部分土建工程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减半收取,25层以上部分土建工程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按30%收取。

  (三)对进入新扩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综合(专业)市场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乡综合(专业)市场的经营者,两年内免收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

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

  第一条进区准则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可入驻中小企业园,主要以吸纳电子、家电、机械装配、纺织等制造业为主的产业。

  要求进区项目的税收产出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千平方米.年。

  第二条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凡进入中小企业园的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园区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园区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5年由开发区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年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下的,前5年由园区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但纳税收入低于30万元人民币/千平方米.年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凡在中小企业园注册兴办贸易型企业或设立分公司销售网络(运输业除外),从事进出口转手贸易、代购代销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上述第1条同等的奖励政策。

  3、税收奖励在入驻中小企业园后交纳税收达到续时标准时,次月兑现一次。

  

(二)、中小企业园厂房的购买或租赁

  1、对于直接购买园区建成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个人,以建设成本价格优惠出售。

  2、对于租用中小企业园厂房的,按80元人民币/年.平方米进行收取,并随市场价格调整。

企业当年交纳的增值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给予每超30万元减免1000平方米租金的优惠。

农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投资下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商),适用本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投资发展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或直接为灌云县创汇的外向型农业基地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建设圈舍1500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养殖项目;

  (四)投资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五)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项目;

  (六)投资建设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

  第二条土地政策

  

(一)投资商新投资种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

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土地。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等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并办理用地审核手续。

  (三)在灌云县内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需征收土地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计划指标,挂牌起始价按规定低价执行。

  第三条奖励政策

  

(一)凡在灌云县新建初级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三年由灌云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灌云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由灌云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

年缴纳增值税100-200万元的,前五年由灌云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二)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先安排进驻灌云县经济开发区,按投资密度供给土地。

在建成投产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对乡镇新建设施农业基地、外向型农业基地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花卉苗木基地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投资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灌云县规划的重点养殖业特色产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

对投资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经农业、科技部门认定后,免办公用房租金,给予投资商10万元的启动资金,前三年由灌云县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100%奖励。

对投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以奖代补。

  (四)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0.2万元、0.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重点向新建的农业规模企业和基地倾斜。

  (七)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免收企业参展费。

  

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奖励

  一、扶持对象

  凡属我县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食用菌规模种植农户,以及对我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招商引资。

对招引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食用菌企业入驻县内,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给予引资人5万元奖励,并对园区或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食用菌工厂化生产或深加工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对行政村参与食用菌工厂化项目招引,土地流转面积达50亩、100亩、200亩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二)提供土地保障。

规划建设县食用菌产业园,将园内土地调整为一般农用地,并规划部分允许建设区。

在园区内从事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的,按项目用地规模5%的比例提供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10亩);对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食用菌深加工企业,提供15亩建设用地指标,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提供30亩以上建设用地指标,对超出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定面积部分,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强化项目支持。

全县涉农项目资金优先扶持食用菌产业的发展。

凡在县食用菌产业园内投资兴建食用菌生产、加工类企业的,厂区外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配套建设到位。

对在园外建设的食用菌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基础设施配套。

对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对食用菌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流通交易平台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和老科技工作者等参与食用菌产业发展,对规模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从农业项目上给予适当支持。

  (四)实施财政奖补。

重点培育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

对年新增菌棒达500万只的食用菌生产企业、新增菌棒达200万只的食用菌合作社,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补贴。

龙头企业以成本价提供菌棒,服务支持群众创业发展的,以1万棒为基准,每棒给予0.2元补贴。

对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基地或种植原料的贷款,财政按实际贷款额给予贴息支持,补贴期限一年。

  (五)加强金融支持。

县建立农业融资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食用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加大对食用菌深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放宽条件,对企业融资项目,担保费率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

各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涉农金融产品等方面加大对食用菌企业的扶持力度。

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在食用菌产业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

  (六)提高质量及品牌。

制定食用菌产业生产技术规程,对食用菌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并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00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新起草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批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食用菌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创建,对荣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在获得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产品和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申报主体2万元补贴。

  (七)鼓励科技创新。

县农业部门加强对食用菌企业的技术指导,并和院所高校保持沟通,为我县食用菌发展给予技术支持;鼓励整合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人才、实验设备等资源,建立县食用菌公共科研开发推广服务平台,提升科技创新与推广能力。

支持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中心,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的精深加工能力。

支持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专利,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每新增技术类专利1项,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对产业化龙头企业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财政补助。

  (八)推进转型升级。

支持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涉农企业开展资本、技术、人才合作,大力引进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对新建自动化瓶栽生产线进行工厂化栽培,年均日产达10吨以上的首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建或改造现有栽培厂进行新品种袋栽工厂化栽培,年均日产达5吨以上的首家企业奖励50万元;对国内市场已有但县内尚无的品种进行工厂化栽培,年均日产达5吨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九)做大流通市场。

鼓励和支持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市场。

加强食用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50万元在运营管理、人员培训和工作经费上给予支持;鼓励电商企业做大规模,对网上年销售额首家突破1000万元(以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为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首家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支持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食用菌栽培及深加工产品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经营主体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万美元再奖励10万元。

服务业

  从发展现代服务业实际需要,加大在财政金融、税费征收、土地利用、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专业物流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财政金融。

深入研究国家、省、市各项产业发展政策,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拓宽资金来源。

设立我县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县财政安排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资金,旅游业、文化服务业、物流业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用于我县现代服务业示范项目的贴息和补贴。

  ——税费征收。

严格执行现有关于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分离出的商贸物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按县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扶持。

对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企业,经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

“退二进三”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新潜力大、发展后劲足的科技研发等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允许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规定比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就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研发机构的发展。

  ——土地利用。

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用地的倾斜,置换开发区税收低、贡献小企业,清理整顿土地资源,兴建现代服务业创业园,抓好云海高新技术创业园的兴建,突出带动作用,打造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集聚平台,积极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农转用指标。

  ——人才引进与培养。

引进领军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人才,在安家、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推荐参评灌云县“突出贡献人才奖”,给予现金奖励。

汽车4S店

  一、适用对象

  在灌云县宁连高速公路西侧、324省道南侧区域投资建设汽车4S店的投资企业(每个4S店占地面积约10-15亩;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集中区建设4S店总个数不少于15个)。

  二、投资资格

  

(一)投资者须提供企业法人执照原件及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二)投资者须先向县招商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中标者保证金在项目开始建设后转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返还项目保证金;未中标者,一周内退还保证金。

  三、优惠政策

  

(一)土地方面:

  投资者按正常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中标价每亩超出15万元的部分,待约定的全部汽车4S店建成后奖励给投资方用于汽车4S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行政规费方面:

  对进入指定区域投资建设汽车4S店的企业,减免以下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

  1.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减半收取测绘产品服务费、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建档案管理服务费、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三)财税方面:

  对进入指定区域投资建设汽车4S店的企业,自投入运营时起,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三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200-500万元人民币的,前三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起,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四)融资信贷方面:

  金融企业要积极、优先向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后18个月内建成并投入运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否则,相关优惠政策自行终止,投资方已享受的相关优惠须全部退回。

养老服务业

  (五)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手续、土地供给优惠、资金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养老机构。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列入县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的学校、办公楼、厂房、商业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

鼓励营利性养老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

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经省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财政部门要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对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财政补贴。

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县养老机构、老年人公共服务场所配备健身器材。

对建设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被列入省重大项目的,积极争取省建设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建的每张床位10000元,改建的每张床位5000元。

对社会力量举办床位在30张以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建的每张床位2000元,改扩建的每张床位1000元;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经考核评估合格且床位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半年以上老年人的实住床位,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40元、半护理30元、自理2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补贴所需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7:

3比例分担,资金补贴和管理办法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扩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要。

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于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单位终端总数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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