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借款合同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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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借款合同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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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借款合同协议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甲方、乙方和担保方经过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贷款事宜达成如下中信银行协议。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

  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

  出质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拟同意。

为明确甲、乙双方借贷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借款利率一、借款利率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有关规定调整与执行,乙方将在营业场所对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展公告,不再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借款期限及还款总期数一、借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

二、实际借款发放日与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不一致时,以实际借款发放日为准计算借款期限。

三、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期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

  第五条借款发放一、乙方发放借款的前提是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证明材料,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借款和担保手续,签署了申请借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二、甲方授权乙方在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详见第十四条第五款),即为乙方依约履行了向甲方提供借款的义务。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发放后,甲方就所购商品或效劳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六条借款归还一、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关贷款方法规定,在下述四种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六款: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三)等额本金还款法;(四)其他还款法。

二、甲方应当于乙方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第十四条第六款)前,将当期应归还的借款本息及逾期的罚息、复利等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见第十四条第六款),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

三、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那么,乙方按照“期前逾期本息、罚息和复利—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借款加收罚息。

甲方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利息时,乙方有权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七条提前还款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日将提前还款及还款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即为不可撤销。

甲方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借款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前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提前还款,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计收损失补偿金。

  第八条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甲方对借款提供的担保可选择如下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八款。

  一、抵押担保

  

(一)抵押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作为甲方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

  

(二)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三)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产生的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

(四)抵押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抵押人向乙方提供该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乙方保管。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

  1.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物,或实施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乙方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者提供担保遭回绝,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六)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2.拍卖受偿;3.变卖受偿;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七)抵押人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管。

  (八)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那么抵押关系终止。

  (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当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物完整无损的义务并随时承受乙方的监视与检查。

  (十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停顿该行为,并要求抵押人在十日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十二)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出借、(在抵押行为成立后)出租;抵押人在从事上述行为前,均需及时通知贷款人,假设上述行为影响债权平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制止实施上述行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变更、赠与抵押物。

  (十三)抵押权存续期间,经乙方同意的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转为定期存款质押。

(十四)抵押人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购置抵押财产等保险并以乙方为优先受偿人,且不得约定任何有损乙方权益的条款。

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如本合同借款展期,抵押人同意继续办理抵押物延长投保的手续。

保险单和续保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如抵押人回绝办理续保手续,乙方可以代替抵押人直接办理续保手续,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十五)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中断或者撤销上述保险。

  (十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十七)乙方与甲方变更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额),只要不加重抵押人的责任,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二、质押担保

  

(一)出质人自愿将本合同附件二“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权利(以下简称质物)质押给乙方,作为甲方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

  

(二)本合同质物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作质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三)质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质权:

1.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2.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3.质物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

  (五)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现质权: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2.拍卖受偿;3.变卖受偿;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甲方与乙方变更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数、每期还款额),只要不加重出质人的责任,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七)出质人应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乙方保管。

甲方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或出质人代甲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乙方应将质物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返还出质人。

  三、保证担保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四、保证保险

  

(一)甲方办理保证保险,负责缴纳保险费,并指明乙方为被保险人。

保险单据交乙方审核保管。

  

(二)保证保险的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

  第九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借款文件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受乙方的监视和检查。

  二、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日内通知乙方。

  四、甲方不得挪用借款。

甲方借款不用于购置或退掉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效劳,应按提前还款与乙方结算,否那么,视为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

  五、本合同履行期间,担保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变化,甲方应当在变化发生的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当在十日内提供新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或者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

  六、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投保保险并以乙方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中断、撤销保险。

  七、本合同项下的按揭律师效劳费、保险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或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回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回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回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应承担甲方未按期还款承担的罚息及复利相当的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由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

(二)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需要交付的,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需要登记的,自办妥登记之日起生效。

至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四条附那么一、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借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份数,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九款。

  第十五条详细约定

  一、本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还款总期数为期。

  五、账户一名称:

;账号:

;开户行:

  账户二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六、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每期还款日为。

甲方在乙方开立还款账户,账户一名称:

,账号:

;

  账户二名称:

,账号:

  七、违约金为。

  八、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出质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一:

抵押物清单

  抵押房屋:

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抵押物地址

  建筑面积原值评估值

  房屋产权证编号单位:

平方米

  抵押人(签字):

共有权人(签字):

  乙方(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附件二:

质物清单

  单位:

元出质人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质物名称

  质物面值出质人(签字):

  共有权人(签字):

乙方(公章):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编号:

年字第号

  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立工程,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工程”指公路。

  1.1.9“建立期”指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完毕。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

  1.1.12“本钱超支”指工程建立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根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工程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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