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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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总则

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我省的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为全省的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基础,提升地籍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任务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和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等资料,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原有宗地地号的转换工作。

已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并编制了宗地地号的区域,以原有街道、街坊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按照要求制定宗地代码转换规则,通过计算机手段,统一转换原有宗地地号。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以外的区域,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要求,编制宗地代码。

同时应做好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地籍区界线的衔接。

基本概念

宗地代码。

即宗地统一代码,指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县级行政区划。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的县级行政区划为准。

地籍区。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地籍子区。

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土地管理区域。

宗地。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土地权属类型编码。

由土地所有权类型和宗地特征码组成。

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编制宗地土地所有权类型码;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特征编制宗地特征码。

宗地号。

在地籍子区范围内,按照宗地所处的位置,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的宗地顺序号。

宗地代码组成。

宗地代码由位数字和字符组成。

结构如下:

ХХХХХХ ХХХ  ХХХ  ХХ  ХХХХХ

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工作原则

统一性原则。

全省统一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开展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地籍子区。

唯一性原则。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一个宗地代码对应一宗地,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

稳定性原则。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一经划定,其数量和界线应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连续性原则。

宗地代码编制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区域成果的完整性,尽量保持已有土地登记成果的连续性。

扩展性原则。

在宗地代码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应建立土地转用、征收以及转让、流转等引起的新设、分割、合并宗地代码编制扩展规则。

主要依据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发〔〕号)

《地籍调查规程》()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号)

技术路线

收集整理工作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发证等资料,编制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底图,充分继承原有街道—街坊、乡(镇)—行政村界线,科学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宗地代码编制规则,采用信息化技术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和转换,逐步启用宗地统一代码。

编制范围的确定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统一编制,其范围界线应以县际权属界线接边成果为基础确定,并保持界线闭合、连续、完整。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市本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内,各区的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范围界线应参照行政区划界线,按照原有成果划分的街道、街坊界线确定。

县级行政辖区应包括原隶属于本辖区现划出的高新区、开发区、新区、工业集聚区等单独管理的区域。

岛状“飞地”由其所在的县(市、区)统一编制宗地代码;因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行政界线形成的半岛状“飞地”应组织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后,按照其实际归属状况统一编制宗地代码。

因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分割现有国有土地宗地的,以县级行政区划界线为准分宗。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中县级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的位行政区划代码为编码。

地籍区的确定

地籍区的划分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称为街道地籍区,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外称为乡镇地籍区;对于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用地称为特殊地籍区。

街道地籍区按照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确定的街道范围划分地籍区,其界线以原街道界线为准确定。

乡镇地籍区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范围进行划分,地籍区界线采用其行政区划界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的,地籍区界线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并结合明显线状地物确定。

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以及有需要单独设立地籍区的其他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可划为特殊地籍区,其界线采用线状地物宗地界线。

特殊地籍区分割其他地籍区界线的,以直线连接分割点保持其他地籍区界线的连续,特殊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不发生关联,以保证其他地籍区的完整。

未包含在已划定的地籍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如林场、农场、矿区等),应以连片的范围设立单独地籍区,地籍区界线以划分的乡镇地籍区和街道地籍区界线为准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调查未确定范围或者确定的范围未以实地地物为准的,应根据实际调查结果确定的宗地界线,结合明显的地物确定范围界线,再划分地籍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单独划分宗地的公路两侧土地分属不同乡镇农民集体的,乡镇地籍区界线应按公路宗地一侧界线调整,以保证公路宗地的完整,位于同一地籍区内。

单独管理的高新区、开发区以及新区和工业集聚区等,由原隶属的县级行政辖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统一划分地籍区,成果移交相应的管理部门。

地籍区界线仅作为土地登记和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和权属界线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

 

地籍区代码编制

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先街道地籍区、后乡镇地籍区、再其他地籍区”的原则,编制地籍区代码。

地籍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至。

地籍区代码必须保证唯一性,不得重复。

制作地籍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见附件)。

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

原街道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不重复的,可直接将原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不足位阿拉伯数字的,在原街道代码前加“”补齐后,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重复或者加“”补齐后重复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其余的在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续编。

乡镇地籍区代码编制。

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完成后,再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地籍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不重复的,可直接作为乡镇地籍区代码;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重复的,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的乡镇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续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时未预编地籍区代码,或者预编地籍区代码重复过多的,所有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重新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

特殊地籍区代码统一配置为。

无独立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域,其地籍区代码应在相关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编制,避免重复。

其他

位于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结合部两侧的街道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已经完成的,其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宗地界线向外进行相应的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未完成的,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线状地物确定。

地籍区代码保持不变。

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的,应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所辖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地籍区代码,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分街道地籍区和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并将街道地籍区编码结果移交各区;各区负责乡镇地籍区和其他地籍区编制工作,确保各区及单独管理区域地籍区代码唯一,不重不漏。

地籍子区的确定

地籍子区的划分

在已经划定的地籍区范围内,分别按照街坊和行政村界线,同时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街道地籍区内,沿用原街坊范围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原街坊界线为准确定。

乡镇地籍区内,以行政村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明显线状地物情况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行政村界线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为准确定。

特殊地籍区内,可按照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顺序,分别划分地籍子区。

街道地籍区和乡镇地籍区内,未包含在已划定的地籍子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以连片的范围设立单独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其他地籍子区界线为准。

单独地籍区内,可不再划分多个地籍子区,也可根据需要,以实地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多个地籍子区。

地籍子区界线仅作为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划和权属界线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子区。

地籍子区代码的确定

地籍子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至。

同一地籍区内,地籍子区代码不得重复,保证唯一性。

制作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见附件)。

街道地籍区内已有街坊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的,可直接引用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已有街坊代码不足位阿拉伯数字的,在原街坊代码前加“”补齐位后,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原街坊代码重复或者加“”后重复的,应保留一个街坊代码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其他代码在最大码后续编新的地籍子区代码。

乡镇地籍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地籍子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不重复的,可直接作为地籍子区代码;预编的地籍子区代码重复的,预编地籍子区代码不再使用,从开始重新编制地籍子区代码。

特殊地籍区内,按照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顺序,分别赋予地籍子区代码、、、、等。

单独地籍区内,划分一个地籍子区的,地籍子区代码统一配置为。

其他

街道地籍区内部不与其他地籍区相连的地籍子区,保持原街坊界线、街坊代码不变。

与其他地籍区相连的地籍子区,应结合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线状地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的宗地界线向外调整地籍子区界线,并保持原街坊代码不变。

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分街道地籍区和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的,同时应负责街道地籍区范围内地籍子区划分和编码工作,并将编码结果移交各区。

 

宗地的确定

宗地的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在国有土地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权状况,调查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根据调查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

土地权属界线或归属存在争议的,可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

特殊地籍区,可按照登记结果直接确认宗地,保持土地登记结果的完整。

同一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位于不同地籍区、地籍子区,分别确定宗地的,应按照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名称,统一命名宗地。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未确定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地块,原则上不划宗。

在街道地籍区内或乡镇地籍区内,已划宗并编有地号(地籍号)的,按照原有的情况划宗,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确认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宗地。

宗地号的编制

宗地号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宗地,采用人工或者信息技术手段,按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

宗地号为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至。

同一地籍子区内,相同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其宗地号不得重复。

宗地新增、分割、合并的,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在宗地最大码后续编宗地号,原宗地号不再使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号为位阿拉伯数字,且在地籍子区内不重复的,可直接将预编的宗地号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构成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由两位英文字母组成。

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

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用、、表示。

地籍调查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未确认宗地,划入土地所有权争议宗地范围。

()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宗地特征码用、、、、、、、、表示。

其中: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

()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

()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

土地权属类型赋码规则

国家土地所有权宗地不编制土地权属类型代码。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按照使用权的设定情况编制宗地特征码。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按照所有权的设定情况编制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宗地特征码。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情况编制宗地特征码。

宗地的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根据新的土地权属类型,重新编制宗地代码。

土地权属类型赋码规则及具体含义见附件。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转换方法

按照原宗地属性中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与新宗地编码规则中的“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的对应关系,对新宗地赋予土地权属类型代码。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转换表

转换前

转换后

权属性质

土地使用权类型

土地所有权类型

宗地特征码

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

国家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地表)

出让

入股

集体土地所有权

——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

拨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拨用企业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地表)

符合转换关系的宗地,可以直接进行土地权属类型的转换。

对于不符合转换关系的宗地,应结合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确定宗地特征码。

宗地统一代码生成和检验

生成宗地统一代码

利用地籍信息系统,将转换后的或新增的宗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编码顺序生成宗地统一代码。

编制和转换生成的宗地统一代码必须保证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唯一性。

宗地统一代码入库

对宗地统一代码进行逻辑检查,检查是否重号或宗地是否漏编;对异常数据处理确认后,将宗地代码导入地籍信息系统,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

地籍信息系统更新

数据库结构更新

在相关地籍数据库中的宗地及宗地相关属性表中增加宗地代码内容。

字段名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宗地代码

地籍区、地籍子区信息入库

将划分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信息导入地籍数据库。

地籍区、地籍子区信息经检查无误的,建立地籍区、地籍子区层,录入相关属性信息;经检查有误的,修改完善后,重新导入地籍数据库,建立地籍区、地籍子区层,录入相关属性信息。

宗地统一代码检验

对地籍区、地籍子区层和宗地层进行检查,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层空间拓扑、逻辑关系正确。

升级地籍信息系统

对现有地籍信息系统功能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升级完善,以适应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需要,做到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工作在系统中紧密结合,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和准确性,实现新旧代码在系统内一次性集中转换,建立新旧代码的对应关系,同时显示新旧代码,解决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后与原有行政管理区域的土地管理问题。

其他规定

制作地籍索引图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后,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以地籍图分幅接合表为基础,叠加地籍区界线及代码、地籍子区界线及代码,保留各级行政界线和主要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制作“××县(市、区)地籍索引图”。

各级行政界线按照《河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规定的图式图例进行整饰。

地籍区界线为采用宽度为的半透明紫色实线标注,地籍子区采用宽度为半透明紫色实线标注。

指北针标注在图面右上角。

地籍索引图的图廓整饰和注记应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整饰和注记。

省辖市汇总所辖各县(市、区)地籍索引图,制作万市级地籍索引图,并进行无缝隙、无交叉接边。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宗地地号编制规则中,不包括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应统一增加。

汇总填写《宗地统一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制作宗地新旧代码对照表(见附件),编写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见附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结果与预编宗地代码不一致的,可采用印章的形式在地籍调查表封面“编号”位置上方统一注记宗地代码。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完成后,应建立新旧代码对照表电子文档,原宗地代码应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长期保留,以便查阅。

应充分结合日常地籍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社会服务的广泛需要,逐步将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成果加以应用和推广。

按照“新码为本、多码并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全面启用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成果。

其他有关要求,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的意见》执行。

编制的实施

收集资料

收集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图,乡(镇、街道)、行政村(街坊)界线图,国有农场、林场界线图,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具有相对独立行政管理区域界线图,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铁路、高速公路等线状地物资料,有关乡(镇)、街道、行政村、国有农场等界线勘测及调整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等相关资料。

编制工作底图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

图面内容应主要包括:

县、乡(镇)、村的界线和名称,主要的公路、铁路、河流水面等以及已经完成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可采用0.5mm红色实线标注);图面其他内容可舍去。

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指城市和县城)范围内,可将原形成的地籍分幅接合图作为工作底图。

比例尺可选择适当大小。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在编制的工作底图上,按照本细则要求,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标绘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编制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

检查划分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标绘结果,保证不重不漏;检查编制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保证其唯一性;同时制作地籍区索引图。

编制宗地统一代码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图相关成果内容经检查符合本细则要求,直接作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结果。

在此基础上,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并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与转换。

成果整理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成果进行整理汇总。

包括各种表格成果、图件成果以及编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

工作成果

文字成果

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

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技术报告。

图表资料

地籍索引图。

宗地代码转换规则(应在技术报告中专章说明,另装订成册)。

新旧宗地代码对照表。

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

地籍区、地籍子区备案表。

成果备案

备案方式

按照县—市—省的方式,逐级对县(市、区)宗地代码编制成果进行备案;各种纸质备案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县级备案资料

县(市、区)地籍索引图(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备案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市级备案资料

万市级地籍索引图(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所辖各县(市、区)地籍索引图(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所辖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所辖各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备案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所辖各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各份)

所辖各县(市、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成果检查意见(纸质份)

 

附件

××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

单位名称:

(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地籍区及地籍子区代码

实地名称

备注

地籍区×××

街道名称及编号×××或者×××号街道

地籍子区×××

街坊名称及编号或者×××街道×××街坊

……

地籍区×××

××乡镇行政代码×××

地籍子区×××

××乡镇×××行政村

……

地籍区×××

独立区域名称

地籍子区×××

独立区域内区域或者宗地的名称

……

特殊地籍区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划分的特殊地籍区

地籍子区

××高速公路

地籍子区

××公路

地籍子区

××铁路

地籍子区

线状地物(×××)

注:

实地名称应以乡镇、街道、行政村、街坊名称及编号为准。

附件

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和宗地特征码规则表

序号

宗地类型及代码

土地所有

权类型

宗地

特征码

含义解释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承包经营权的宗地(耕地)

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宗地()

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林地使用权的宗地

国有土地草原使用权宗地()

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草原使用权的宗地

国有土地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

表示在国家所有土地上设定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宗地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表示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宗地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承包经营权的宗地(耕地)

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宗地()

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林地使用权的宗地

集体土地草原使用权宗地()

表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草原使用权的宗地

序号

宗地类型及代码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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