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年平均工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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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年平均工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
人力资源△ 计划 工资 通知 (共印50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项 目
标 准
基础养老金
(4299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4299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128元×50%=1564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128元×40%=125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128元×30%=938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项目有变,具体标准待定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3128元×6个月=18768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
配偶:
每月增发89元,最低发放标准832元
其他供养亲属:
每月增发67元,最低发放标准624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3128元×6个月=18768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
3128元×9个月=28152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
3128元×12个月=37536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3128元×2个月=6256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3128元×1个月=3128元
防暑降温费
3128元×3%=93.8元
中、夜班津贴
143.8元×5%=7.2元
143.8元×10%=14.4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
3128元×20%=625.6元
二档缴费:
3128元×16%=500.5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9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0年度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516元,增幅为7.4%,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日平均工资为128.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6.1元。
2009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73元,增幅为7.7%,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
二、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793元和3731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0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项目
标准
基础养老金
(3731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3731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793元×50%=1397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793元×40%=1117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793元×30%=838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
2793元×30个月=83790元
伤残六级:
2793元×25个月=69825元
伤残七级:
2793元×20个月=55860元
伤残八级:
2793元×15个月=41895元
伤残九级:
2793元×10个月=27930元
伤残十级:
2793元×5个月=13965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2793元×6个月=16758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793元×60个月=16758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
配偶:
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
其他供养亲属:
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2793元×6个月=16758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
2793元×9个月=25137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
2793元×12个月=33516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2793元×2个月=5586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2793元×1个月=2793元
防暑降温费
2793元×3%=83.8元
中、夜班津贴
128.4元×5%=6.4元
128.4元×10%=12.8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
2793元×20%=559元
二档缴费:
2793元×16%=447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
(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三、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2013年1月2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8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200元,增幅为16.9%,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日平均工资为119.5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4.9元。
2008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79元,增幅为19%,月平均工资为3465元。
2008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990元,增幅为15.7%,月平均工资为2416元。
二、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600元和3465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09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7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700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225元,日平均工资为106.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3.3元。
2007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75元,增幅为19.1%,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
2007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056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
二、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225元和282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08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7〕19号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6年度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2740元和28434元,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895元和2370元。
二、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895元和2370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10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07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6]90号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现就200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
二、2006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68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5〕59号
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现就2004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810元,月平均工资为1484元。
二、2005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484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4〕413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塘沽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相关问题按照塘沽区有关规定执行。
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本通知转发各区县分中心执行。
附件:
依据本市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5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4]59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现就2003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5706元,月平均工资为1309元。
2.2004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309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433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依据本市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4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四年三月一日
2004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项目
标准
基础养老金
1309元×20%=261.8元
过渡性养老金
1309元×平均点工资×截止97年底缴费年限×1%
点工资最高限制基数
1309元×200%=2618元
工伤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09元×50%=654.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309元×40%=523.6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309元×30%=392.7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1309元×6个月=7854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09元×60个月=78540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
1309元×30个月=39270元
伤残六级:
1309元×25个月=32725元
伤残七级:
1309元×20个月=26180元
伤残八级:
1309元×15个月=19635元
伤残九级:
1309元×10个月=13090元
伤残十级:
1309元×5个月=6545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1309元×6个月=7854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
1309元×9个月=11781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
1309元×12个月=15708元
注:
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3]25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现就200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52元,月平均工资为1154元。
2.2003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154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2〕411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项 目
标 准
基础养老金
1154元×20%=230.8元
过渡性养老金
1154元×平均点工资×截止97年底缴费年限×1%
点工资最高限制基数
1154元×200%=2308元
2003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基本养老金“补齐”标准
按照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其待遇差按90%予以补齐。
伤残一级:
1154元×90%=1038.6元
伤残二级:
1154元×85%=980.9元
伤残三级:
1154元×80%=923.2元
伤残四级:
1154元×75%=865.5元
工伤护理费
全部护理依赖:
1154元×50%=577元
大部分护理依赖:
1154元×40%=461.6元
部分护理依赖:
1154元×30%=346.2元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配偶:
1154元×40%=461.6元
其它供养亲属:
1154元×30%=346.2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
1154元×50%=577元
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1154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1154元×6个月=6924元
伤残一至四级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
1154元×6个月=6924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1154元×60个月=69240元
被鉴定为伤残1-4级后死亡的:
1154元×30个月=34624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终止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
1154元×30个月=34624元
伤残六级:
1154元×25个月=28850元
伤残七级:
1154元×20个月=23080元
伤残八级:
1154元×15个月=17310元
伤残九级:
1154元×10个月=11540元
伤残十级:
1154元×5个月=5770元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1154元×6个月=6924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
1154元×9个月=10386元
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
1154元×12个月=13848元
注:
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2]67号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现就200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237元,月平均工资为1020元。
2、2002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020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