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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开支管理办法

国内差旅费开支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乘坐车、船席位的标准

(一)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随行一人)出差,可享受乘坐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

(二)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位。

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软卧、轮船二等舱位的,应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核销时,由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签。

第二条乘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时间在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三条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副总师(年龄在50岁以上),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应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核销时,由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签。

第四条乘火车符合第二条规定而不买卧铺者,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座票价的一部分。

(一)坐火车慢车和直快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车硬座票价的60%计发。

(二)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的硬座票价的50%计发。

(三)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或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列车硬座的30%计发。

(四)符合乘火车软卧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按规定的硬座比例计发,但改乘硬卧者,不执行本条

(一)、

(二)、(三)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五)夜间乘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的押运、护送人员夜间行车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第五条

(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补助,汽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必须要晚上行车的,比照本款规定办理。

(六)工作人员乘可躺式客车在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满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第五条

(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补助。

(七)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五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在本市所辖各县出差20元,在省内出差30元,到省外出差,一般地区和各省省会5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80元(以目的地为准)。

(二)单位职工到外地学习、参加各种不承认学历的培训和进修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到地市级、行署驻地城市和出省学习者,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20元,特区每人每天50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5元,特区每人每天45元。

第六条差旅费承包标准:

(一)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出差,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本省每人每天30元,外省每人每天5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

(二)公司正副部长、专业厂厂级正副领导在本省出差到济南、青岛,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伙食补助承包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到本省上述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80元;到外省政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每人每天200元;到外省的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80元;参加会议,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会议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附会议通知),伙食补助本省每人每天30元,外省每人每天5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

(三)公司部室主管、专业厂正、副科长和其他正、副科级在本省出差到济南、青岛,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伙食补助承包标准每人每天170元,到本省上述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50元;到外省政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每人每天170元;到外省的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50元;参加会议,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会议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附会议通知);伙食补助本省每人每天20元,外省每人每天5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在本省出差到济南、青岛,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伙食补助承包标准每人每天140元,到本省上述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到外省政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每人每天140元;到外省的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参加会议,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会议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附会议通知),伙食补助本省每人每天20元,外省每人每天5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

在外地常设机构(公司或办事处)工作人员不执行该差旅费承包开支标准。

(五)在本市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实报实销,但最高限额不超过100元,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六)技术服务部一般人员报差,依据服务部差旅费报销特别规定执行,副部长和主管人员差旅费报销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乘本公司专车出差的,从承包总额中扣除市内交通费承包。

(八)工作人员到济南、徐州以远地区当天往返,第二天照常上班者,乘本厂汽车每人补助50元,乘火车或长途汽车每人补助80元。

(九)关于出差天数的计算,每天以零点为界,出发之日不论何时启程,返回之日不论何时到达各为一天,出差办事地点的住宿、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以住宿发票为计算依据领取承包费。

(一十)原则上每位员工都可以采用承包方式报销出差费用,但是所提供住宿发票不合常理的,低于承包标准金额的50%以下,只报销其票面金额。

第七条关于车辆驾驶员的补助规定:

(一)小车、面包车和5吨以下客货车:

1,在本市区内出车,每次3元。

2,出车到本市所辖县市区,每次8元。

3,出车到其他地区,按行驶里程计算,每公里0.50元,出车在外住宿时,住宿费在享受乘车人标准的范围内凭住宿发票实报实销。

4,业余时间及公休日(法定假日除外)出车,扣除就餐时间外,每小时按5元计酬,加班不补休也不另外计酬。

5,报销出车补助时,以出车记录为准,没有出车记录者,财务部不予报销。

(二)铲车司机按实际驾驶天数每天补助3元。

停驶天数及加班加点不再另计报酬。

(三)车辆过路过桥费一次一报(要求注明行车路线),当月不报销的,费用自理;各种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杂项费用开支的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的电传、信函费(邮寄一次一张收据,不得一次购数张邮票备用),报销单据由单位领导逐项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一切罚款概由个人负责,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的罚款,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酌情报销。

(三)出差人员遗失票据,只限于对丢失的已用过的火车普通票和加快车票而且有同行人员证明及单位领导审查,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予以报销,其他遗失单据不论什么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未经批准,不准购买办公用品和用具(公司在外地举办的会议除外)。

(五)不合格发票、收据及车船票不予报销(全国统一发票上标有“国家税务局监制”或“票据专用章”等字样);工作必须的业务用书,应到技术中心办公室图书室办理入库、借用手续,并经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出租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七)订票费只针对火车票,且一张五元。

超出者经该部门正职领导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第九条出差的批准权限:

(一)要坚持一支笔签字的制度,不论是请款还是费用报销,只有单位的正职才有批准权和核销权,正职出差时可临时指定一名副职签字,将指定人员名单随时通知财务部门。

(二)部(科)室人员出差,由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审批。

(三)内部分厂职工出差,由内部分厂主要领导同意,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四)中层干部出差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五)公司级领导干部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六)因工作需要借用出差,需要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七)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出差费用,预定出差天数,能去一人的不派两人,能用信函电话解决的不再派人,如造成浪费,经发现后不论何人签字一律不予报销,对于利用出差之机绕道或顺路探亲者,须预先经派差领导批准,只报直线的车船票,按实际享受的乘车待遇计算,不报绕道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工杂费及伙食补助费。

带车出差,因无车票证明出差天数,须书写报告说明出差路线、所办事项、出差起止日期等,经该部门正职领导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条关于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的规定:

(一)差旅费借款应本着按工作计划要求,实事求是、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的原则借款。

公司各部门人员出差借款必须注明出差地点,由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签字,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款。

个人所借款项必须在报销时归还公司,若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使用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更换借据继续使用此款项;若经催促仍不还款者,财务部门将有权从发现当月开始从该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其所借款项。

(二)公司各部门人员差旅费报销和出差报告,必须由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出差结束后,应在5日之内到财务部门报帐。

(三)出差到达某地,白天在旅馆休息,晚上乘车,按在途计算,住宿费不报。

出差住宿按点结帐,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原差旅报销标准随之作废。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营销部门差旅费报销特别规定

第一条驻外办事处人员(不含拉萨办):

到办事处以外的地区出差住宿、伙食及交通补助费按每天70元报销,如在办事处,按每天30元报销。

车船费实报(不含出租车票)。

第二条拉萨办事处人员:

到办事处以外的地区出差住宿、伙食及交通补助费按每天90元报销,如在办事处,按每天40元报销。

车船费实报(不含出租车票)。

第三条在公司原有差旅费补助的基础上,附加高原补助。

在办事处(指拉萨办)待命按每人每天50元,在高原地区(指西藏、青海两省区)出差按每人每天90元。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交通补助费、汽油费、修理费、出租车费(只限于不配备车辆的办事处)、过路过桥费及与车辆有关的费用,在预算规定的额度内报销。

第五条电话费标准:

营销部部长手机费实报,副部级人员标准为1000元,主管人员标准为500元,根据电信局通讯费单据,在预算内报销。

第六条其他人员:

按股份公司规定执行。

 

附件2

技术服务部门差旅费报销特别规定

第一条副部长和主管人员差旅费报销按股份公司由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一般技术服务人员车船费按股份公司规定执行,食宿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地维修工作:

每人每天90元

(二)工地非维修工作:

每人每天50元

(三)流动待命:

每人每天60元

(四)驻留留守:

每人每天30元

(五)在以上差旅费补助的基础上,附加高原补助:

在格尔木、拉萨待命时,每人每天50元;在格尔木、拉萨附近及海拔4200米以下工地等待或维修时,每人每天120元

要求:

住宿有发票的以发票为准确定天数,没有发票的须出具证明(主管签字认可)

第三条通讯费

(一)驻厂服务人员的通讯费每人控制在最高150元/月

(二)驻外服务人员的通讯费每人控制在最高200元/月(服务中心主任进行严格控制);

(三)服务处非技术服务岗人员的通讯费每人控制在最高50元/月;

(四)一般非驻外主管的通讯费控制在每人最高350元/月;

(五)服务中心主任每人的通讯费控制在最高600元/月。

要求:

通讯费每月必须凭电话发票或手机发票进行审核,每人每月统一报销一次,一般人员报销数额按主管审批签字为准,主管报销数额按部长审批签字为准;所有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否则将不享受以上待遇;特殊情况,如服务人员的通讯费用超出以上标准,须向主管申请追加额度,追加额度控制在50元之内。

第四条其他标准按股份公司规定执行。

 

附件3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第二条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副总师(年龄在50岁以上)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差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三条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四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备案。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副总师(年龄在50岁以上)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

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

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公司制定),然后经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

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出国置装费取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国家和地区

币别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住宿费标准

伙食费标准

公杂费标准

亚洲

 

 

 

 

1

蒙古

美元

48

16

10.4

2

朝鲜

美元

56

24

12

3

韩国

美元

72

32

12

4

日本

日元

7200

4800

2000

5

缅甸

美元

44

18.4

8

6

巴基斯坦

美元

44

16

8

7

斯里兰卡

美元

44

16

8

8

马尔代夫

美元

44

16

8

9

孟加拉

美元

44

16

8

10

伊拉克

美元

56

25.6

14.4

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56

24

12

12

也门

美元

56

24

12

13

阿曼

美元

56

25.6

14.4

14

伊朗

美元

44

20

14.4

15

科威特

美元

72

32

14.4

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

60

29.6

12

17

巴林

美元

44

28

12

18

以色列

美元

64

29.6

12

19

巴勒斯坦

美元

64

29.6

12

20

文莱

美元

56

24

12

21

印度

美元

44

20

8

22

不丹

美元

44

16

8

23

越南

美元

44

16

8

24

柬埔寨

美元

44

16

8

25

老挝

美元

44

16

8

26

马来西亚

美元

52

17.6

8

27

菲律宾

美元

52

17.6

8

28

印度尼西亚

美元

52

17.6

8

29

东帝汶

美元

52

28

10.4

30

泰国

美元

44

17.6

10.4

31

新加坡

美元

56

20

10.4

32

阿富汗

美元

32

16

8

33

尼泊尔

美元

44

16

8

34

黎巴嫩

美元

56

20

10.4

35

塞浦路斯

美元

40

16

10.4

36

约旦

美元

40

17.6

12

37

土耳其

美元

40

16

10.4

38

叙利亚

美元

40

16

10.4

39

卡塔尔

美元

56

29.6

10.4

40

香港、澳门

港元

480

160

80

41

台湾

美元

72

32

14.4

非洲

 

 

 

 

42

马达加斯加

美元

36

16

8

43

喀麦隆

美元

36

20

8

44

多哥

美元

36

20

8

45

科特迪瓦

美元

36

20

8

46

摩洛哥

美元

40

20

12

47

阿尔及利亚

美元

52

24

10.4

48

卢旺达

美元

40

20

8

49

几内亚共和国

美元

52

24

10.4

50

埃塞俄比亚

美元

40

16

8

51

厄立特里亚

美元

40

16

8

52

莫桑比克

美元

40

16

8

53

塞舌尔

美元

56

24

8

54

肯尼亚

美元

52

16

10.4

55

利比亚

美元

52

24

10.4

56

扎伊尔

美元

52

20

10.4

57

安哥拉

美元

56

24

10.4

58

赞比亚

美元

44

16

10.4

59

几内亚比绍

美元

44

16

8

60

突尼斯

美元

32

20

8

61

布隆迪

美元

44

20

10.4

62

莱索托

美元

32

20

10.4

63

津巴布韦

美元

36

20

10.4

64

尼日利亚

美元

56

24

10.4

65

毛里求斯

美元

44

20

8.8

66

索马里

美元

40

28

8

67

苏丹

美元

52

20

10.4

68

贝宁

美元

32

20

8

69

马里

美元

32

20

8

70

乌干达

美元

52

20

10.4

71

塞拉立昂

美元

40

20

10.4

72

吉布提

美元

44

24

10.4

73

塞内加尔

美元

32

20

8

74

冈比亚

美元

52

24

10.4

75

加蓬

美元

36

24

8

76

中非

美元

32

20

8

77

布基纳法索

美元

32

20

8

78

毛里塔尼亚

美元

48

24

8

79

尼日尔

美元

32

20

8

80

乍得

美元

32

20

8

81

赤道几内亚

美元

32

20

8

82

加纳

美元

40

24

8

83

坦桑尼亚

美元

32

20

10.4

84

刚果

美元

32

20

8

85

埃及

美元

52

20

10.4

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52

20

8

87

博茨瓦纳

美元

52

20

10.4

88

南非

美元

52

20

10.4

89

纳米比亚

美元

32

20

10.4

90

斯威士兰

美元

32

20

10.4

91

利比里亚

美元

44

20

10.4

92

佛得角

美元

40

20

8

93

科摩罗

美元

32

20

8

欧洲

 

 

 

 

94

罗马尼亚

美元

52

20

8

95

南斯拉夫

美元

52

20

8

96

马其顿

美元

52

20

8

97

斯洛文尼亚

美元

52

20

8

98

波黑

美元

52

20

8

99

克罗地亚

美元

52

20

8

100

阿尔巴尼亚

美元

52

16

10.4

101

保加利亚

美元

52

16

10.4

102

俄罗斯联邦

美元

56

16

8

103

立陶宛

美元

56

16

8

104

拉脱维亚

美元

56

16

8

105

爱沙尼亚

美元

56

16

8

106

乌克兰

美元

56

16

8

107

阿塞拜疆

美元

56

16

8

108

亚美尼亚

美元

56

16

8

109

格鲁吉亚

美元

56

16

8

110

吉尔吉斯斯坦

美元

56

16

8

111

塔吉克斯坦

美元

56

16

8

112

土库曼斯坦

美元

56

16

8

113

乌兹别克斯坦

美元

56

16

8

114

白俄罗斯

美元

56

16

8

115

哈萨克斯坦

美元

56

16

8

116

摩尔多瓦

美元

56

16

8

117

波兰.

美元

52

16

10.4

118

德国

欧元

84

28

16

119

荷兰

欧元

64

28

16

120

意大利

欧元

68

32

12

121

比利时

欧元

76

28

12

122

奥地利

欧元

68

28

12

123

希腊

欧元

56

28

12

124

法国

欧元

68

28

16

125

西班牙

欧元

56

28

12

126

卢森堡

欧元

76

28

12

127

爱尔兰

欧元

64

32

16

128

葡萄牙

欧元

76

28

12

129

芬兰

欧元

68

28

12

130

捷克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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