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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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复习提纲
国际贸易复习提纲撰写人:
唐稚欣
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贸易】:
指从国际范围来看的国家或地区与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
一.国际贸易的特点:
1.跨国、跨地区情况复杂2受国际局势的影响大,具有不稳定性3面临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4交易时间长,中间环节多5竞争激烈;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国际贸易风险大,具有不稳定性;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
【国际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纂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协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二.国际惯例的构成条件:
1)国际贸易惯例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通例或行为规范。
2)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从事该行业的人们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区别。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四.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
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专门用来解释CIF合同而制定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正本》—FOB分为6种类别
◆国际货款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运输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ICC(A)=ALLRISKSICC(B)=WPAICC(C)=FPA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IC)
【国内法】:
指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为了消除法律冲突,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范围”的办法加以解决。
五.1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法:
《商海法》;3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4.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
六.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
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际立法机关批准。
国际贸易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
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按照公约的规定,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国际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2)标的物是货物3)性质为买卖4)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
通过发运货物或预付货款等行为表示对合同确认
三.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等环节
1.【邀请发盘】:
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如以未售出为准、需经我方最后确认)
邀请发盘最常见形式:
询盘:
【询盘】:
买方或卖方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对方“报盘”或称“报价”,也可称为“邀请发盘”。
询盘注意问题:
1)询盘可是具体的,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全部交易条件的探询。
2)询盘也可是一般性的,只表示询盘发出人的一种交易愿望。
3)询盘还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种商品价格的探询,此种询盘又称为询价。
4)询盘不一定要有“询盘”字样,凡含有询问、探询交易条件或价格方面的意思表示均可做询盘处理5)询盘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必须考虑询盘的必要性,尽量避免只询价不够买或不售货,以免丧失信誉。
6)询价时,不应只考虑如何询问价格,也要询问其他交易条件,争取获得比较全面的交易信息或条件。
7)尊重对方,及时处理答复8)询盘可以同时向一个或几个交易对象发出,但不应在同时期集中做出,以免暴露我方销售或购买意图。
2【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明确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发盘是一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不可随意发出。
由卖方做出的订立合同建议称为发盘或称报盘、报价。
【虚盘】:
发盘中有保留条件,这样的发盘不利于成交。
但可以在所报商品价格行情突变情况下,给发盘人留有调价或另卖他人的余地
【实盘】:
即发盘中表示出只要受盘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发盘人将无条件地按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发盘有利于成交,但发盘人要承担一定的商品价格行情的突变风险及面临另卖他人受限制的困难。
实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可随意发出,尤其是生效时间更要有多方面考虑。
1)发盘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3)发票的内容十分确定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
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撤回与撤销的不同:
撤回是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生效;撤销是指发盘已生效,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撤销的条件是:
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收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收盘人。
以下情况,发盘不能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势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
3)发盘的失效:
1)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被受盘人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在生效前依法撤回或撤销。
3)发盘人接到受盘人的拒绝或还盘。
4)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3【还盘】:
受盘人对原发盘人的发盘内容没有全部无条件接受,而是对这些条件进行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构成了还盘。
法律后果:
(一)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二)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一项新的发盘。
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的发盘人位置互换。
4【接受】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
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
但是,如果沉默或不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使发盘人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接受。
1)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内容相符。
接受原则上必须是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条件,否则即构成还盘或拒绝。
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不反对受盘人对原发盘的更改。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5)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行动表示接受,我国对行为表示持保留态度。
【逾期接受】:
当接受通知未能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在发盘未规定接受时限时,接受通知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这样的接受称为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
对于逾期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也有例外。
Ø逾期接受具有法律效力情况: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发盘人对于逾期接受不反对,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逾期接受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E组:
表示在卖方厂、库房交接货物,属于产地销售条件/交货合同。
F组:
表示主要运费卖方未付,只要求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
属于装运或发货合同范畴,卖方与运输合同,特别是租船合同无关。
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临界点皆为运输工具的边或舷。
C组:
表示由卖方负责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主要运费,这一点是该组术语同F组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
但这四个术语在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临界点上是同F组的三个术语相同的,即皆为货物越过运输工具的边或舷。
D组:
表示的是货物到达合同,由卖方承担所有的、为把货物运到目的国的边界、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仓库等指定地点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F组共包括三种贸易术语FOB、FAS和FCA。
该组术语被称为“主要运费未付”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
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运费也由买方承担。
一、FAS:
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1)货物交接——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船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2)风险划分——以船边为界。
(3)出口清关——由卖方承担出口报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4)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注意:
美国为FAS是FreeAlong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
只有FAS(vessel)Seattle才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
二、FOB:
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关于货物交接的问题:
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工具,卖方则须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4.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
以“船舷”为界
5.关于装船费用的问题:
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
由船方或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不负担装船费用。
2)FOBUnderTack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