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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辨析题

名词辨析题:

1.民事判决VS民事裁定

(1)民事裁定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2)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3)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判决-实体;裁定-程序;

适用时间不同:

裁定-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判决只用于审判阶段;

是否可以上诉不同:

一审民事判决(除最高人民法院和非讼案件的判决外)均可上诉;只有四个裁定可以上诉(民诉法中规定的三个裁定及《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上诉);

上诉期间不同:

判决-15日;裁定-10日

一个民事案件一般只有一个判决,但可以有多个裁定。

表现形式:

判决-书面;裁定-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

2.申请撤诉VS放弃诉讼请求

(1)申请撤诉:

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2)放弃诉讼请求:

原告通过法院放弃已经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3)区别:

第一,前者仅是原告向法院作出;后者还包括原告向被告的行为。

第二,前者处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目的是停止诉讼;后者指向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第三,撤诉受一定限制,撤回起诉只能在一审宣判前进行,撤回上诉只能在第二审宣判前进行,再审中不能撤诉;放弃诉讼请求不受审级的限制。

3.简易程序VS督促程序

(1)简易程序:

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2)督促程序:

指法院根据债权人财产利益之请求,向债务人作出附条件的支付令,催促其履行义务,且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特殊程序。

(3)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前者仍为诉讼程序,后者为混合性程序,兼具诉讼与非诉性。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是争议较小案件,后者是财产利益案件。

4.诉讼中止VS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

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诉讼终结:

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3)区别:

第一,法定事由不同。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即诉讼是否结束。

5.主管VS管辖

(1)民事诉讼中主管:

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2)民事案件的管辖:

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区别:

第一,范围不同。

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管辖则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同级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的问题。

第二,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和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6.级别管辖VS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不同级别间的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

(2)地域管辖:

解决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纵向/横向。

7.不予受理VS驳回起诉

(1)不予受理:

指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2)驳回起诉:

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3)区别:

第一,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裁定,驳回起诉是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

第二,适用的组织不同。

作出不予受理的主体是立案庭,作出驳回起诉的是审判庭。

8.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2)诉讼行为能力:

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是一种诉讼能力。

(3)区别:

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VS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如重婚案件涉及财产处理,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比如一方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③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④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10.民事强制执行VS审判程序

(1)民事强制执行:

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2)审判程序:

指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判决的活动。

(3)联系:

①程序启动的共通性:

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当事人或债权人。

②执行请求权与裁判请求权性质上的共通性:

指向法院的公法上的请求权。

③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上的共通性:

A.保护对象具有同一性、同源性(实体法上的权利)

B.当事人有实体处分权

C.二者统一适用诉讼时效,赋予当事人或被执行人以实体抗辩权

(4)区别:

①民事执行的单向性与审判的多向性、互动性。

②民事执行的不平等性与审判的平等性。

③民事执行主体的主动性与审判的中立性。

④民事执行的形式化与审判活动的实体判断性。

⑤民事执行的强制性与审判的和平性。

⑥民事执行的职权主义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

⑦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与审判的公正取向。

⑧民事执行的时间、场所、环境不同于审判。

简答题

1.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4)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A.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

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B.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民事诉讼调解遵守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合法原则;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3.民事诉讼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如重婚案件涉及财产处理,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①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②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被告应诉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一、二审均可提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比如一方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①存在参讼根据;

②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③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④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4.先予执行:

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A.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适用意见》第97条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B.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反诉:

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

(1)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

(2)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

(3)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请求或诉讼攻击防御方法有关联性;

(4)反诉不得对诉讼程序造成明显迟延;

(5)反诉是不属于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

6.管辖权异议:

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7.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传: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训诫: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于违反法庭规则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可以当庭进行批评和告诫,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3)责令退出法庭: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的命令其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

(4)罚款:

对实施民事妨害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缴纳一定

数额的金钱。

(5)拘留:

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8.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即妨害民事诉讼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已经发生,若尚未实施,则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3)必须处于行为人的故意

(4)必须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

9.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1)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法律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A.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B.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2)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A.理论依据:

法律要件分类说,同时考虑了某些具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B.“谁主张,谁举证”,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C.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0.司法协助:

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1)一般司法协助:

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2)特殊司法协助

A.对外国法院生效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B.我国法院生效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1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1)实质要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指原告控告的对象的姓名、住址应当明确。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形式要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复本。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起诉。

3.起诉的方式(第120条):

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12.民事再审的发动主体和发动理由:

(1)审判机关体系内的审判监督权:

①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

②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

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检察机关体系外的审判监督权:

①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备法定的事由(2012年第200条)

②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③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3)当事人诉权:

1.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2.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6.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2012年第200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7.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2)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2012年(第205条)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9.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12年第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论述题

1.二审与一审的关系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

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第一,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是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行政争议、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一案件的审判。

第一审案件是第二审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第一审程序就不会发生,当然也就不可能产生第二审程序。

第二,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发展和保障。

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争议,第二审程序中除了继续上述争讼外,还直接就一审裁判的正确与否进行审理。

通过第二审程序,不仅可以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错误,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而且还解决第一审程序未能解决但应该解决的某些问题。

第二,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服务于同一目的,即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审级不同。

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却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起诉权,二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

行起诉权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上诉权的直接目的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以改变一审裁判,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

第三,任务不同。

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第四,适用的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裁判的效力不同。

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

2.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①辩论原则的内容:

A.辩论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辩论权的享有;

B.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C.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D.辩论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行使,可以言辞或书面方式进行;

E.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双方充分进行辩论。

②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是约束性的辩论主义;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③我国辩论原则的完善途径:

A.明确规定法院的裁决只能根据当事人辩论的请求和事实作出,不能超越当事人辩论的内容作出裁判,即规定当事人辩论内容对法院裁判的约束性;

B.诉讼中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C.民事诉讼中要承认自认的效力,建立自认法则;

D.对辩论原则的完善不能局限于传统的辩论主义,应当吸收西方当事人主义的先进成果(现代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的诚信义务和法官的阐明权)。

3.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①处分原则的内容:

A.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诉讼当事人;

B.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C.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D.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E.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

②我国处分原则的缺陷:

诉讼的提起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法院作出的裁决并不局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于认诺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处分原则的完善。

③完善我国处分原则的核心就是规定当事人处分权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约束力。

④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A.当事人处分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B.审判权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C.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4.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诚实和善意。

①诚实信用的基本内涵:

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其实质是公平与衡平。

②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A.已经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B.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有长期的实践;

C.是实现民事诉讼公正、高效、权威的迫切需要;

D.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

③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A.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a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b诉讼权利失效;

c真实陈述义务;

d禁反言。

B.对法院的制约:

a禁止滥用审判权(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b判断证据方面的诚实信用的要求(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取舍和否定);

c审判突袭的禁止(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主张的机会,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在作出最终裁判之前公开心证,以防当事人受到突袭性打击)。

5.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何不同?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1)二者提起主体不同:

前者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2)提起时间不同:

前者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后者则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3)提起原因不同:

前者因情况紧急当事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权利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后者则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4)法律对二者的担保规定不同: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

(5)解除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在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30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中财产保全解除,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

6.开庭审理阶段构成及主要任务:

(1)庭审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调解

(5)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权: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2、行政职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权力,它是国家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行政事务和权力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结果。

3、行政主体:

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组织。

4、职权性行政主体: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5、授权性行政主体:

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获得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6、行政强制:

是一个复合概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或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7、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8、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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