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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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

LX-FS-A86970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标准范本

InTheDailyWorkEnvironment,TheOperationStandardsAreRestricted,AndRelevantPersonnelAreRequiredToAbideByTheCorrespondingProceduresAndCodesOfConduct,SoThatTheOverallBehaviorCanReachTheSpecifiedStandards

 

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新修订/完整/内容可编辑

 

编写:

xxxxx

审核:

xxxxx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7.4模板拆除

  7.4.1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有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手续及混凝土的强度报告。

  7.4.2模板拆除顺序应按设计方案进行。

当无规定时,应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7.4.3拆除较大跨度梁下支柱时,应先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拆除。

拆除多层楼板支柱时,应确认上部施工荷载不需要传递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7.4.4当水平支撑超过二道以上时,应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撑,最下一道大横杆与立杆应同时拆除。

  7.4.5模板拆除应按规定逐次进行,不得采用大面积撬落方法。

拆除的模板、支撑、连接件应用槽滑下或用绳系下。

不得留有悬空模板。

  

  8施工用电

  8.1一般规定

  8.1.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8.1.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8.1.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8.1.4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

  8.2用电环境

  8.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工程不2 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

  堆放构件、材料等。

  3 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4 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5 安全操作距离不6 得小于下表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

  表8.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架空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 

  7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8 得小于2m。

  8.2.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8.2.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2 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3 必须停电后作业,4 并设监护人员。

  8.2.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8.2.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8.2.5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8.2.5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注: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 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钢筋,3 长度应为1~2m;当利

  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8.3接地、接零

  8.3.1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2 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3 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4 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5 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6 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7 且应独立设置。

  8 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9 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

在同10 一供电系统中,11 不12 得一部分设备13 做保护接零,14 另一部分设备15 做保护接地。

  16 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17 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18 接地,19 并同20 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21 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8.3.2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 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的多股绝缘铜线。

  3 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8.3.3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3.4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2 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8.3.5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2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

  8.4配电线路

  8.4.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2 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4 架空敷设档距不5 应大于35m,6 线间距离不7 应小于0.3m。

  8 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5)距交叉电力线路:

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

  5 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L2、L3、PE;

  2)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

  8.4.2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 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

  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5 架空敷设时,6 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7 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8 得小于2.5m;

  9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10 沿工程竖井、垂直孔

  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8.5配电箱及开关箱

  8.5.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

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8.5.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8.5.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8.5.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8.5.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8.5.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8.5.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

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5.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2 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3 应大于30mA,4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

  8.6照明8.6.1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3 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4 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5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8.6.2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8.6.3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8.6.4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8.6.5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8.6.6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8.6.7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9施工机具

  9.1中小型机械

  9.1.1中小型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2 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挂合格证后,3 方可使用。

  4 所有用电设备5 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PE线连接外,6 且必须在设备7 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

对产生振动的设备8 其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9 得少于两处。

  10 每台用电设备11 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12 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13 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14 各种设备15 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16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7 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

机械运转中不18 得进行维护保养。

  9.1.2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将其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用品。

  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3 并不4 得有接头。

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9.1.3移动式电动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2 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3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4 使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5 必须先切6 断电源,7 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9.1.4固定式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应有防雨棚。

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

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

  2 混凝土搅拌机作业中严禁将工具探入筒内扒料;维修、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清理料坑时,必须用保险链将料斗锁牢。

  8 混凝土泵车作业前,9 应支牢支腿,10 周围无障碍物,11 上面无架空线路;混凝土浇注人员不12 得在布料杆正下方作业;当布料杆呈全伸状态时,13 不14 得移动车身,15 施工超高层建筑时,16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7 钢筋冷拉机场地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告标18 志,19 卷扬机位置应使操作人员看清全部冷拉现场,20 并应能避免断筋伤及操作人员。

  21 木工平刨、电锯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22 严禁随意拆除。

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23 定人员。

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动机的多功能机械。

  9.1.5机动翻斗车司机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

行车时必须将料斗锁牢,严禁料斗内载人。

在坑边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档块,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

司机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

  9.2焊接设备

  9.2.1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

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2 使用断路器控制,3 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4 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

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5 电焊机二次侧进行接地(接零)时,6 应将二次线圈与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7 不8 得将二次线圈与焊钳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

  9 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10 应超过5m,11 且不12 应拖地,13 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14 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15 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16 且无接头,17 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8 焊钳必须采用合格产品,19 手柄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20 与电缆连接牢靠。

严禁使用自制简易焊钳。

  21 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22 并按规定穿工作服23 、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24 焊接场所应通风良好,25 不26 得有易燃、易爆物,27 否则应予清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28 焊修其它机电设备29 时必须首先分断该机电设备30 的电源,31 并暂时拆除该机电设备32 的PE线后,33 方可进行焊修。

  9 下列作业情况应先分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

  2)更换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3)焊机转移作业地点;

  4)焊机检修;

  5)暂停工作或下班时。

  9.2.2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有防护圈和安全帽,瓶阀不得粘有油脂。

场内搬运应采用专门抬架或小推车,不得采用肩扛、高处滑下、地面滚动等方法搬运。

  2)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起存放。

  3)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m,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4)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当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发生冻结时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 乙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2)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

  3)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ºC,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发生冻结时,应采用温水解冻。

  3 胶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气割应使用专用胶管,不得通入其它气体和液体,两根胶管不得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

  2)胶管两端应卡紧,不得有漏气,出现折裂应及时更换,胶管应避免接触油脂。

  3)操作中发生胶管燃烧时,应首先确定哪根胶管,然后折叠、断气通路、关闭阀门。

  4 气焊设备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装有减压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松动、漏气、油污等。

工作结束时应先关闭瓶阀,放掉余气,表针回零位,卸表妥善保管。

  2)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

当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时,必须经常检查水位,每天更换清水,检查泄压装置保持灵活完好;当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时,应经常检查灭火管具并应防止堵塞气孔。

当遇回火爆破后,应检查装置,属于开启式应进行复位;属于泄压模式应更换膜片。

  9.2.3气焊设备在容器、管道的焊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可以拆卸的,应进行拆卸,移到安全区域作业;

  2设备管道停工后,应用盲板截断与其相连接的其它出入管道;

  3动火前,容器、管道必须彻底置换清洗;

  4采用置换清洗时,应不断地从设备管道内外的不同地点采取空气样品检验,对置换后的结果,必须以化学分析报告为准;

  5 动火焊补时,6 应打开设备7 管道所有人孔、清扫孔等孔盖;

  8 进入设备9 管道内采用气焊作业时,10 点燃和熄灭焊枪均应在设备11 外部进行。

  10垂直运输机械

  10.1一般规定

  10.1.1各类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10.1.2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0.1.3起重机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10.1.4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10.1.5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10.1.6每班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各机构进行空载运转,发现不正常时,应予排除。

  10.1.7起重机司机开机前,必须鸣铃示警。

  10.1.8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10.1.9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作业。

当需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

  10.1.10作业中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

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10.1.11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10.2塔式起重机

  10.2.1塔式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使用塔式起重机除需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外,还应按规定进行正常使用时的常规检验。

  10.2.2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轨道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对路基及轨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2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

  3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4用旋转塔身方法进行整体安装及拆卸时,应保证自身的稳定性。

详细规定架设程序与安全措施,对主、副地锚的埋设位置、受力性能以及钢丝绳穿绕、起升机构制动等应进行检查,并排除塔式起重机旋转过程中障碍,确保塔式起重机旋转中途不停机。

  5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当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应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或重新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

在塔式起重机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6顶升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液压系统应空载运转,并检查和排净系统内的空气;

  2)应按说明书规定调整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使起重臂力矩与平衡臂力矩保持平衡符合说明书要求,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

  3)顶升作业应随时监视液压系统压力及套架与标准节间的滚轮间隙。

顶升过程中严禁起重机回转和其他作业;

  4) 顶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5)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6) 并应紧固上、下塔身连接螺栓。

  10.2.3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

  10.2.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2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吊运散装物件时,应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应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脱落。

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4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两台及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6塔式起重机在弯道上不得进行吊装作业或吊物行走;

  7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8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

10.3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

  10.3.1施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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