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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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释义。
我国古代宪法两重含义:
1、泛指典章制度。
2、法令的公布。
西方最早谈论宪法的学者是亚里士多德。
近代改良思想家郑观应《盛世危言》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二、近代宪法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制定的目的上说是人权保障书。
(二)特点:
1、内容的重要性。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人权。
2、效力的最高性。
A、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B、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在制定方面:
A、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
B、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代表多数通过。
在修改方面:
A、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B、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英国在世界上最早产生了资产阶级宪法)。
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和运行的基础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各国宪法的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四、宪法的分类(有利于认清不同性质宪法的实质,也有利于对同一类型宪法或不同类型宪法进行比较研究)。
(一)形式分类。
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最早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英国)(前两种分类法都是英国宪法学家蒲莱斯率先提出的)。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新的分类:
1、近代宪法(自由资本主义英、美、法)与现代宪法(20世纪苏俄宪法、魏玛宪法)。
2、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3、君主宪法与共和宪法。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二)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列宁)。
第二节:
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的含义:
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一)宪法序言(1、简述了国家斗争历史。
2、记载了20世界以来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
3、规定了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
4、肯定了思想基本原则。
5、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国内外条件。
6、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正文。
1、总纲(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选举制度、国旗、国徽、首都)。
2、公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
(美权利法案、法人权宣言)。
3、国家机构(各国宪法共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主要内容,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4、宪法的修改程序。
(三)附则。
二、宪法的形式结构。
(一)宪法典(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分别于1988、1993、1999、2004四次修改现行宪法,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
(二)宪法性法律(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普通法律)。
(三)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四)宪法判例。
三、宪法的内在结构。
(一)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制裁要素、措施:
撤销违宪法律、文件,罢免弹劾国家领导人)。
特点: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根本性决定广泛性,广泛性决定原则性,如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稳定性取决于A、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适应性。
B、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C、宪法规范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宪法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基本界限,是宪法的基本骨架)。
1、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针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
)。
人民主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
A、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C、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原则(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引入“人权”概念。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一是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是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资本主义三权分立主要类型:
英国型(立法)、法国型(总统)、美国型(平衡)。
我国:
一是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二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是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一、宪法的制定。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是指宪法制定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力(最早提出制定权的是法国法学家西耶士《第三等级是什么》,是比宪法修改权更高一个层次的特殊国家权力、根源性权力)。
制宪机构与宪法起草机构是不同的。
(二)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构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的通过(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4、公布。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前是《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
二、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部分内容的活动。
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特定活动,包括刚、柔宪法修改)。
苏丹“永久宪法”、日本帝国宪法“不没的大典”。
(一)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一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二是国家的领土范围,三是共和政体)。
2、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一是消极修改,即不得修改的时间限制,如法国宪法;二是积极限制,明确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如葡萄牙、波兰)。
(二)宪法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特征:
一是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与制定宪法的区别。
二是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与部分修改的区别。
2、部分修改。
以决议或修正案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决议修改需重新公布宪法,修正案增删宪法内容,不需要重新通过和公布宪法。
宪法修正案功能(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内同)。
3、无形修改。
社会发展是宪法条文本来含义发生变化。
(三)宪法的修改程序。
1、提议。
提议的主体:
一是代表机关。
二是行政机关,如多哥,三是混合主体。
如叙利亚。
2、先决投票。
3、公告。
4、决议。
1954年宪法、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两部未规定。
5、公布。
一是国家元首公布。
二是代表机关公布。
少数采用。
三是行政机关公布,如美国。
三、宪法解释:
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一)宪法解释的种类。
1、依解释效力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2、依解释目的可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缺漏)。
3、依解释方法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依解释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二)宪法解释的机关。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
2、普通法院。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三)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1954、1975年宪法对于宪法解释权没有做出规定,1978、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也有解释权)。
第四节:
宪法关系(指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宪法关系特点:
(一)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1、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3、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是国家机关内部关系。
(二)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即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
2、公民。
3、社会组织(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
第五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指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条件:
(一)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英、美、法宪法产生及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和柔性宪法)。
(二)美国宪法(美国独立宣言被马克思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三)法国宪法(数量较多、内容变化较大、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三、宪法的发展阶段和趋势。
(一)宪法发展经历了近代宪法(英、美、法为代表)、现代宪法(1919德国魏玛宪法)和二战以后新制定和新修改的宪法三个阶段。
(二)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公民基本权利范围扩大,2、人权保障方式从消极到积极,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四是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三)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旧中国宪法演变。
一是清末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二是中华民国宪法(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曹锟中华民国宪法或贿选选法是中国宪法史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2、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一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产生的《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二是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
3、我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一是宪法结构的发展。
A、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B、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
C、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是宪法规范的发展。
A、条文数量大大增加,1954年106条、1975年30条、1978年60条、1982年138条。
B、条文结构合理。
C、条文表述严谨。
D、用语更加法律化。
三是宪法内容的发展,更为丰富,符合实际。
4、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988年增加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1993年宪法增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有经济、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县级人大任期3年改为5年,1999年宪法增加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多种所有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004年增加三个代表、政治文明、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社会保障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紧急状态、特别行政区、乡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国歌。
四次修改都属于局部修改。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国体概述。
(一)国体概念。
即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3、社会精神文明。
(二)国体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人民民主专政概念特点:
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相同点:
1、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
2、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在国家职能方面都是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在历史使命方面,都担负消灭剥削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不同特点: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