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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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
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5行“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
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
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6、17、18、19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0、21行。
1.第16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第17+18+19行。
2.第17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其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其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
必报项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必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择“否”。
(三)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必报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五、按季度填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六、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9行=第3+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5行=第11-12-13-14行。
当第11-12-13-14行<0时,第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
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第15行=0。
4.第16行=第17+18+19行。
5.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6.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7.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2.第7行=表A201020第5行第5列。
3.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
4.第15行=表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17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6.第18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7.第19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目
本年累计金额
1
一、免税收入(2+3+8+9+…+15)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其中: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十)其他
16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17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8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20+21)
19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0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四)其他(23.1+23.2)
23.1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2
2.其他
24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
25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26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27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28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29
四、所得减免(30+33+34+35+36+37+38+39+40)
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
31
1.免税项目
32
2.减半征收项目
33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1
其中:
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4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5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6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7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8
(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9
(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40
(九)其他
41
合计(1+16+24+29)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本表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
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至40行。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本行=第2+3+8+9+…+15行。
2.第2行“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等情况。
4.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第6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7.第7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8.第8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9.第9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0.第10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
(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