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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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 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

督。

    第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

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9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主城应急库由主城数据库的退休专家组成。

远郊区县应急库以每个区县(自治县)为主体,由远郊区县数据库中对应行政区域的入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申报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

  (三)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在主城区的,按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对应的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远郊区县的,报所在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属于本行业的专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本行业的应及时转相应行政部门审查。

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部门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

审查部门原则上应确保《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专家不少于50人。

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专家资料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未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日向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审查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审查部门联合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通过培训的人员颁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部门已建立评标专家库的,由其负责通知符合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并已获得专家的专家,重新办理入库申报手续。

愿意继续担任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重新填写《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送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可不参加上岗培训,直接换取《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17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端分为综合管理端、行业管理端、区县管理端和技术维护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库运行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端设在负责主城区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的市级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部门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和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更新专家信息。

区县管理端设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录入和更新。

技术维护端设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后期维护、正常运行和使用。

管理维护端因信息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需登录专家库系统的,应报专家库后台监控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后台监控端负责对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登录专家库系统的行为进行监控,分析系统实时记录,形成记录周报。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监控单位应及时报市行政监察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后台监控单位应具有国家部门认定的资质。

 第十九条 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后台监控端所在单位对端口进行日常管理。

管理单位应建立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网络抽取端管理单位还应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于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至少一个工作日前,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场监督抽取过程;

    (三)截止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前10分钟,由参与专家抽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专家抽取地点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为评标专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保证充足时间,原则上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

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抽取。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禁止以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本地区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

(二)国家或部委另有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应当在专家应急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

专家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处罚等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

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3)对评标过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

(4)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持证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8)自觉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制度。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市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外经贸等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培训。

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容包括评标专家的年度出勤率、参加培训次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等有关事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评价记录上签署评价意见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行政监督部门签署评价意见后三日将评价记录送对应的专家库管理端所在单位,由其录入评标专家库系统。

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报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备选,备选期三个月。

进入备选的专家不再被抽取。

备选期结束,系统程序将自动对其解禁。

 

(一)连续五次被抽到都不参加评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

(二)一个年度,二次纳入备选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70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七)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上述第

(一)、

(二)、(三)、(四)、(七)种情形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三年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并在市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示。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泄露评标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四)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与评标专家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第5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九个行政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四个开发区。

远郊区县,是指除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评标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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