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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管理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计划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计划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三条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燃料系统要求,需编制的煤炭计划包括:

《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煤炭需求计划》、《月度煤炭供应计划》。

第四条计划编制的原则:

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

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3.满足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

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

第五条计划编制的依据:

1.国电集团年度和月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和综合厂用电率计划。

2.煤炭的平均发热量。

3.新增机组的容量、投运时间、耗煤量。

4.国家规定的允许损耗。

5.非生产用煤量。

6.库存煤量及库存煤净增减量。

第三章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结合煤矿、铁路、港航等实际情况,编制有关煤炭计划。

第七条年度煤炭计划的编制

1.年度煤炭需求计划要综合年度发电量计划、年度供热量计划及年度检修计划、非生产用煤及新机的投运等因素进行编制。

2.年度煤炭订货计划应根据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各供货单位的到货率、煤质、煤价情况及各产煤地的煤炭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要综合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月度电量计划和供热量计划、月度设备检修计划、煤炭库存增减量进行编制。

第四章计划的报送

第九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向公司报送年度、季度、月度煤炭相关计划,每月23日前报送下月燃料计划。

第一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年度、季度、月度煤炭相关计划进行审核,并上报国电集团。

第五章附则

第一十一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一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

铁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2%;水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5%;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1%;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二次铁路或二次水路运输,运输损耗仍按一次计算,但换装损耗按换装次数累加;煤场库存损耗不超过日平均库存量的0.5%。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订货与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订货管理

第三条全国订货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组织编制《年度煤炭订货组织方案》,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到主要产煤省煤炭主管部门、重点煤矿、铁路、港航、交通部门协调落实煤炭和运力资源。

2.国电集团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煤炭订货的指导意见与主要供煤单位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3.国电集团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开展进口煤炭订货工作。

根据需求情况组织公司和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统一配置进口煤炭资源。

第四条区域订货

1.公司负责指导各火力发电企业与区域内主要供煤单位协商谈判、签订合同。

2.国电集团对区域订货进行指导。

第五条市场采购

1.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选择煤炭供应商,并与之开展商务谈判,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2.公司对市场采购进行指导。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六条合同签订的原则:

主体明确、合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

第七条合同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的审批

1.全国重点订货合同以及与重点计划供应商签订的市场煤订货合同需经国电集团审批。

2.区域订货合同需报公司和国电集团审批。

3.市场煤采购合同需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煤炭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煤炭生产或经营合法资质的企业,煤炭运输合同承运方必须具有运输经营资格。

第九条合同内容包括:

煤种、质量、数量、煤炭单价及执行期、发站、到站、运输方式、交货方式、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货款和运杂费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效期限、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一十条合同的管理

1.全国订货合同、区域订货合同签订完成后,需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汇总,并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国电集团备案。

2.每月5日前,各火力发电企业上月签订的市场采购合同填报煤炭合同签订统计表报公司和国电集团备案。

3.煤炭采购必须签订书面订货合同,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一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一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价格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价格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煤炭价格的确定

第三条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统一管理和控制系统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煤炭价格,建立集团公司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机制。

1.全国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以及向全国订货重点计划供应商采购的市场煤炭价格由国电集团确定。

2.区域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由公司指导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确定,报国电集团审批,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备案。

3.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确定

非重点计划供应商供应的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由公司组织各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按集团公司发布的煤炭价格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国电集团燃料管理部备案。

4.煤炭采购价格确定后,如果价格、质量等主要条款需要调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价格的确定按流程重新审批。

第三章其它

第四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积极分析煤炭市场行情,研究国家煤炭价格政策。

公司各火力发电企业建立煤炭价格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区域内其它发电集团公司煤炭价格的相关信息,并定期上报公司。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各火力发电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调运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调运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煤炭调运

第三条煤炭调运工作的原则

1.满足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对煤炭质量的要求。

2.优化供煤成本结构,确保燃料综合成本最低。

第四条煤炭调运的职责分工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系统内企业的煤炭调运工作。

重点指导协调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做好铁路运输重点监控电厂、煤炭告急电厂的跨区域煤炭调运工作。

2.公司负责指导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煤炭调运和跨区域煤炭调运工作;负责根据国电集团要求做好本区域煤炭的外调工作。

3.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月度煤炭供应计划》、《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煤炭调运工作的内容

1.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加强调运分析,应建立煤炭调运动态台帐,随时分析煤炭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每月对调运工作进行总结。

2.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自身的煤炭供、耗、存情况,科学开展调运工作,保证煤炭的稳定供应,保持煤场的合理经济库存。

3.各火力发电企业要与地方政府及铁路、煤矿、港口、航运有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组织接卸工作,避免压车、压港。

掌握月计划的排定、日计划的请车(船)数、日核准装车(船)数和实际装车(船)数等确保计划兑现的重要环节,及时逐级上传燃料调运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各火力发电企业应建立煤炭供应预警机制和应急调运方案。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制度,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验收管理制度》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 煤炭验收工作要求

第三条公司负责对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煤炭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火力发电企业是煤炭数量、质量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有关规定开展入厂煤炭验收工作,保证入厂煤验收的准确性、公正性、合法性。

第五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制定煤炭验收工作标准和岗位标准,做到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验收人员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六条煤炭验收使用的计量、检验设备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校验周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取得检定合格证书。

第三章煤炭的数量验收

第七条陆路运输煤炭使用轨道衡或地中衡进行验收。

水路煤炭采用检测水尺或皮带秤检验的方法进行数量验收,检测水尺的验收结果通过皮带秤检验复核。

第八条当入厂煤出现全水分超过合同规定上限值时,在统计煤炭数量验收结果时应进行水分差调整。

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燃煤数量验收结果=调整前的燃煤数量验收结果×(1-实际验收全水分%)/(1-合同计价水分上限%)

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按收到基低位热值计价时,如果超水部分在数量验收结果中扣除,则由空气干燥基高位热值换算成收到基低位热值时,全水分值应采用合同中的全水分上限。

第四章煤炭的质量验收

第九条入厂煤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要严格按照国标规定操作,并采用编码制度,各环节之间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第一十条火力发电企业的煤样室(包括制样、贮样、干燥等房间)、化验室须符合国标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

配备的采样、制样、化验设备须符合国标规定要求。

化验设备按照国标规定进行检测和校验。

第一十一条入厂煤化验要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测试项目,保留存查煤样;按照相互监督约束原则进行化验工作,保证化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一十二条化验人员出具的煤质化验报告单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煤质化验专用章存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一十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要制定煤炭验收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方法、明确处理程序、界定处理权限,保证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四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所在区域、各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一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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