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合同标准版12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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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合同标准版1219

编号:

JB20111216

 

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基地项目(农产品中心)

 

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日期:

2011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承包人已完全知晓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所属《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基地项目——农业产品研发中心》工程的投资方及房屋权利人为发包人,与工程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均以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为准。

现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桩基施工工项协商一致,特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基地项目(农产品中心)桩基础工程 工程地点:

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60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挖孔灌注桩桩基的定位放线、人工挖掘成孔、钢筋笼制安、混凝土灌注、桩扩大头注浆、支坡护壁、抽水、降水、排水、夹层凿岩、清底、清运渣土、修筑浇灌通道、浇注栓及桩身混凝土的浇筑以及为完成桩基工程所需的综合措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等,以及全部工程和内容的检测试验(除质检站需要进行的静载试验外)等桩基合格工程所必须的各项工作。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桩检测费用(除质检站要求的静载试验外)、包工程验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1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达到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

(人民币)¥:

万元(含税价)

2)合同价款的支付与调整均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序号为前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承诺函》;

2、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询标记录、中标人承诺;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

7、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工程量报价单)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9、图纸

10、本合同通用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若投标文件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十、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或有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按GF-1990-02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中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序号顺序)

1)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5)投标文件及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7)图纸8)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资料9)工程量清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与本合同内容相关的所有的国家及地方政府现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及详细施工图。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提供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标准规范目录名称,未明确的标准规范目录由承包人在满足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范及验收标准的要求上自行调查。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另行商议。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一周内提供2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以任何理由外传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施工中或图纸中的建议、设计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蔡兆保职务:

总监

职权:

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及南京市有关规定,同时依照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以下职权必须经甲方最终认可(即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提出、签发的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降低使用功能或者延误工期的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3)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4)其他需要甲方批准的。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无。

6.项目经理(本条亦适用于各标段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有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并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

7.甲方工作

7.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以现状为准,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乙方应充分踏勘工程现场,熟悉工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获得一切可影响工程实施的直接资料,所需相关费用均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再以现场情况(包括地下或现场相邻地方状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

7.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通,乙方须自行接引至施工场地红线,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场地内因消防施工需要涉及的施工道路、场地平整及障碍物的清除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公共道路已通。

7.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甲方提供的勘察报告或有关现场的资料仅供投标人作参考之用,并不承担该等资料的准确性;乙方不得因为该等资料不准确而索赔或延长工期。

合同总价中已包含了现场地上及地下障碍物的一切风险。

7.1.5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毕由甲方单独办理的证件,由乙方人协助甲方完成的乙方须无条件高效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办证进度,乙方承担责任。

7.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合同签定后五日,甲方、乙方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后乙方采取措施保护水准点和控制点,并且负责修改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

7.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7.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负责提供办理消防施工所需证件及相关手续如:

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劳动保险费缴纳;(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4)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8.乙方工作

8.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完成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承包人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修补其中的缺陷,但必须得到设计人和发包人的核准,否则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8.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合同签定后15天内提供:

《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载明:

A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B劳动力及材料供应、工程机械等计划,C施工安全方案、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D施工机械设计的选用,E成本控措施等内容并一式四份;

(2)开工后每隔七天向发包人、监理书面报送与施工进度相对应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记录表一式四份;(3)甲控乙供及暂定价材料(设备)计划,合同签定后20天报送发包人,并在该材料所需施工前10前向发包人申办确认手续。

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或顺延支。

8.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乙方负责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照明、围栏、围墙、临舍等安全设施处理,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8.1.4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乙方自行办理,与甲方有关的相应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8.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及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项目在未向总包单位及甲方移交完成前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8.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相关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8.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8.1.8水、电费:

单独挂表计量,由乙方每月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自行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七日,甲方按未缴纳金额的5‰计收滞纳金,且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8.1.9其他甲方指定乙方办理的工作。

8.2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8.2.1乙方负责承担桩基通过工程验收所须的审批、图纸优化设计、修补和调整,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乙方均认为已含在工程总价中,不得据此要求甲方延长工期或调增工程结算价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如在工程开工前未能发现图纸或资料有明显错误,或未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由此造成的工程造价增长和工期延误及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图纸做出的修补和调整,应得到甲方的核准。

8.2.2在施工图中,勘察报告未完全反映,直接采用浅基础,根据南京市审图中心要求做成桩基础,乙方必须按照南京市审图中心要求进行加做此处桩基,且该项工程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不再另计。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8.2.3完成打桩、开挖土方后,如发现需接桩及桩偏位等质量缺陷情况需加因或凿桩超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如出现桩的位置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偏差值时等),除采取补强、整改等措施外,甲方将另处以5000元/处的处罚,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8.2.4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乙方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失,乙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自身及他方损失的,一切费用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2.5提供表格填写孔桩成孔施工记录,终孔后浇筑砼前应会同甲方现场人员共同确认桩入土长度,所有隐蔽工程验收均需甲方及监理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验收资料与实际不符,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检查的项目,均需重做检查,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如有违反,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2.6乙方所有工程资料在报监理审核验收后,需向甲方工程部报送一份,以便甲方对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控制的核查。

工程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必须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若工程资料未能及时如实报验,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将暂缓支付工程款。

8.2.7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对工程进度安排,保证所承包的项目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不得影响总包方的工期安排和整体验收。

及时的协助办理好有关施工验收的涉及之政府及其他单位的许可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则按双方确认的结算价的10%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8.2.8乙方的承揽的工程纳入总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范围,乙方应稳妥做好与总包单位间的基准点、资料等交接、验收工作,遵守总包方现场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

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与后续施工单位交接的,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8.2.9乙方应挑选技术素质高、管理水平强、有技术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项目部,且须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项目经理证、施工员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质安员证交甲方验证、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劳务班组的人员名册,施工人员签字盖章的劳务合同(复印件)、劳务工人工资发放证明并办理工牌(甲方保安部),以及施工设备的合格证等证件。

8.2.10合同包括会议纪要约定的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的,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并另加1%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且工期不得顺延。

8.2.11乙方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凡因乙方欠付雇用人员工资或因乙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影响到甲方及江苏省农科院的(如:

聚集甲方办公、接待地点,干扰甲方日常工作和生活等到行动的),每发生一次由乙方支付甲方壹万元违约金,月度累计发生两次的,甲方即可终止本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乙方同意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并承担支付由他方完成本工程所须的全部费用。

8.2.12无论在什么情况及原因下,乙方均不得因甲方尚未批准签证及工程变更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否则,按每发生一次扣减乙方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8.2.1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8.2.14以下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及建设单位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未报甲方认可的施工人员;

7)与本工程施

工无关的人员等。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承包人提供修改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20个工作日内。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工期延误少于28天的,甲方不做任何补偿,工期延误超过28天以上的,甲方按工期延误超过28天以上部分实际补偿乙方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工费用(标准按照乙方投标书中的人员工资标准计算);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按伍万元/天计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及政府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无条件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不承担任何延误的费用。

13.2乙方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人员价格、材料价格、机械台班费用的上涨风险,该风险已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为合格工程。

15.1约定Ⅰ类桩比例98%以上,Ⅱ类桩比例2%以内,不允许出现Ⅲ类桩,如Ⅰ类桩未达到上述约定比例要求,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000元;出现两根及以内Ⅲ类桩,扣罚质量保证金的50%,出现三根及以内Ⅲ类桩,扣罚全部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费用);乙方未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强制性规范、规范要求施工的,且未按甲方要求整改到位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10000元/次的违约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5.2本工程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视为乙方违约。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由乙方负责,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五、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完成桩基工程所发生的综合单价、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且乙方承担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停工、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及自行采购材料价格及加工制作、运输、包装、上下力、场内二次搬运费、保管、水电、机械设备浮动的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的风险等均已计入报价中;在投标报价中造成的漏项、缺项视为全盘考虑,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乙方自定,均已计入报价中。

在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得调整,按投标价进行结算;如涉及甲方认可的图纸设计变更或甲方临时增加工作量的,该部分工程量及工程结算应以经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为依据,甲方送外审计后确定最终结算价。

23.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3.3.1可调价格材料:

23.3.1.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钢筋、商品混凝土、注浆水泥等全部工程材料须报经发包人确认并同意厂家、品牌、质量以及材料价格。

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发包人不认可,则改为发包人供材。

合同约定为暂定价及甲定乙供的所用材料,均在工程结算时按材料实际购买当月甲方签字认可的材料发票及验货签证单进行价格核实后的材料定价进行具体材差金额调整。

23.3.1.2投标报价中包含的甲定乙供或暂定价材料:

由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质量、厂家、价格等并进行签证,原综合单价其他费用不变(即:

材料单价含采保、运输、保管等费用及各项损耗费用),仅对材料主材价格按甲方签证调整;若工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清单指目(投标书中没有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按签证价调整,主材损耗及其他辅材、机械、人工费用等均按江苏省2004定额及最新定额调增文件下浮15%后计取,综合费率按中标费率计取。

签证价为综合单价的,则仅计税金(按3.48%),不再计取综合费率。

若双方对单价等无法协商一致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甲供,并按本合同23.3.1.3条款执行。

23.3.1.3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调整:

甲供材料设备包含的费用组成是该材料本身原价、运杂费和采购费,即货到工地或甲方指定地点的到货价。

乙方需承担其卸货、二次搬运、验收、保管等费用按甲供材料设备总价的0.5%单列包干计取。

工程结算时,按乙方投标综合单价为依据,扣减合同原材料价,其他费用不变(即:

工程结算综合单价=原综合单价-原材料价),与乙方进行工程结算。

23.3.1.4本工程措施费用及施工机械的进出场费用中标后一次性包死价,无论因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是否变化,该费用不再进行调整。

同时,本工程措施项目费用适用于本合同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即投标人措施项目所填报的价格被视为已包含所有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包括工程变更)所需的一切工程措施工作。

23.3.1.5因甲方要求或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工程量调整,结算时须出具甲方的书面文书,且由甲方项目经理、总监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工程价款结算有效依据,否则不生效。

23.3.1.6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相同的,按有效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如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则按标底价相应单价计算)。

23.3.1.7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投标原则计算综合单价(乙方报价系数)。

23.3.1.8如有甲供材料的,甲供材按预算报价数量及暂定单价从中标价中扣除。

甲供材料和暂定价材料及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在工程结算时不列入下浮的计算基数,不参与下浮。

23.3.2可调工程量

23.3.2.1在挖桩过程中,根据现场地质实际情况,如果按照原设计图纸,不符合设计要求,经过设计单位检查后重新确定桩的长度,如果重新确定桩的长度不超过原长度±1米以内,价格不做调整(按设计桩截面面积乘以有效桩长[有效桩长是指入土的桩底标高至设计桩顶标高的长度],以立方米计量)。

如果重新确定桩的长度超过原长度±1米,超过1米的长度,按照500元/立方米进行多退少补。

23.3.2.2因甲方提供的图纸原因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因无法预料的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以及地下障碍物造成承包人增加费用的,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23.3.2.3质检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需进行桩试验检测(除了静载试验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全部承担(如有静载试验发包人仅承担第一次的桩静载检测费用,由于第一次没有通过质检,质检站需进行验桩、扩桩试验检测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还有所有试验的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如需堆载则包含了配重的运输、吊装费等。

23.3.2.4甲方及监理对已做好的桩位进行随机抽检,如果发现桩的尺寸、钢筋笼的尺寸及护壁的尺寸等没有达到相应尺寸要求,则发甲方有权认定之前已全部完成的桩都没有达到相应的尺寸要求,且发甲方有权扣除减少材料费用(检查的桩减少材料费用X已经做好全部桩的数量)。

24.工程预付款:

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10日提供:

1)一式四份《工程量进度统计表》应详细列明:

完成的已在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有关项目的工程量,已按照合同和规范规定完成质量检验、测量、试验的项目和数量;2)一式四份《待计量项目统计表》应详细列明:

未按照合同和规范规定全部完成质量检验、测量、试验,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项目和数量;逐项说明已经具备的计量条件和资料和尚未具备的计量条件和资料。

25.1.1尽管乙方按照合同期限递交报表,但任何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师须在工程完成施工之日起的7天内进行完成工程量的测量、计算和确认;须覆盖的任何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之前,完成工程量的测量、计算和记录,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定。

25.1.2涉及到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签证单,方视为有效工程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桩基全部完工后发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60%,余下工程款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决算资料(竣工图、打桩记录,竣工决算书、工程量计算稿、工程变更联系单等)所有合格完整的桩基资料四套及与土建单位办理桩基及工地交接手续完成无遗留问题后发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95%;

26.1.1为确保工程决算的准确性,发包人需对承包人送审计的决算进行自审或委托审计,如审计决算造价与承包人决算造价的核减额超过送审决算造价的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审计费,且核减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经发包人审计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

26.1.2合同总价的5%的质保金留待工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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