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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案例

学校侵权案例

广州:

学生告学校动辄法庭见,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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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8日15:

02 羊城晚报

  如今校长不好当!

近两年来,广州市学生告学校的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仅海珠区法院,去年受理的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便超过10宗。

对于家长动辄“法庭上见”,校长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情形真是大不相同了。

  学校被告校长尴尬

  进入2002年的陈校长终于如释重负:

他任职的小学在一宗历时半年的“学生告学校”官司中胜诉。

为了这事,半年里陈校长三次上法庭为学校辩护,身心俱疲。

  去年6月6日,位于海珠区的这间学校六年级二班在上体育锻炼课时,学生甲踢足球绊倒学生乙,造成乙右前臂骨折。

乙的家长遂将学校作为第一被告告上公堂,诉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等巨额赔偿……

  学校缘何频频成为被告?

据一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多年的官员分析,人们法律观念、维权意识的日渐提高,以及校园伤害事件的影响日益社会化是主因。

家长敢于将学校告上法庭,说明许多家长已意识到,要通过法律途径和社会监督机制讨回自己的权益和“公道”。

他承认,家长此举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有积极的一面。

  如何分清监护责任

  当一宗校园伤害案走上法庭时,比较典型的辩护词通常是:

“只要学生走进校门,监护权就应当发生转移,家长不再承担监护的责任。

所以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就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其中一些观点值得商榷。

某法院的王法官告诉记者,对“学生告学校”案件,法庭上的争议一般围绕两个焦点进行:

一是学校能不能充当学生的监护人责任?

二是学校在事故中有无过错?

  他认为,法律规定学校负有监督、管理、教育、看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各种行为的职责,这种职责可称为“准监护责任”。

严格地说,准监护责任的职责范围相对于监护要小得多——诸如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学校最根本的职责是教育,让学校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等于是不恰当地扩大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工作职能和法律责任,使学校的职能发生根本的变化。

  因此,要衡量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前提还是看学校“有无过错”。

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了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学生进行赔偿。

如果发生的事故是无法预料的意外,其过错或在受害人自身,或在加害人一方,则不能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

王法官说。

  校长也要以法维权

  学校动辄成为被告,不少中小学校长“人人自危”。

记者采访过的校长都肯定地说,尽管他们防微杜渐,目前发生在校园里的各种意外事件仍逐年增多,普通的小学每年都会发生三五宗。

  广州某区一位校外法制副校长杨先生告诉记者,对于家长“公堂上见”的做法,许多校长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而感到束手无策;少数校长仍认为当被告是不光彩的事。

杨先生认为这些都是误区。

“学校要依法治教、依法施教,必须坦然面对越来越频繁的校园伤害诉讼。

孰是孰非,谁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会依据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校长们应该以平常心对待法制社会才有的这种新情况。

  同时他也呼吁,家长和社会应正确看待校园伤害事故,不要无原则地告学校、纠缠学校、高额索赔。

双方闹上法庭,无论对于家长、孩子还是学校都不是好事,也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校园事故无论大小动辄曝光、起诉、索赔,将令学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脚,同样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公堂上见”的风气,客观上也影响了学生素质、人格和自立能力的培养。

为了避免出事,有的学校在体育课上不敢让学生“冒险”使用器械活动;一些学校在组织低年级郊游活动时,老师甚至严令要求孩子只能呆在老师身边。

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

2006年05月17日

  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

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

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

  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

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力,致使在教学楼一楼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

吴迪谦的父亲要求学校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吴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学校赔礼道歉。

“如果能够赔礼道歉,我们可以不要赔偿”,但学校拒绝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称死亡与学校无关

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校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

校方指出,依据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之责。

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大学生以学无所成为由告母校

  中国宁波网  11月28日15:

17

  “在大学学了两年,一点有用的东西都没有学到。

”近日,南昌一高校学生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学无所成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近5万元,并减免学杂费。

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诉讼请求。

  学生状告母校教学质量太差

  2007年9月,小黄被南昌一所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就读数控专业。

  小黄称,他在进入大学后,就读的学院并非如宣传的那般好,不久就要毕业参加工作。

但他感觉在学校没有学到什么东西,特别是自己所学的数控专业,学校缺少专门师资力量,导致在劣质教育下无法学到数控专业相关的知识,耽误了两年的青春。

要求学校赔偿两年的青春损失费2.8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减免已交的学杂费。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受了此案后,审理认为:

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的调整范围,对于双方产生的矛盾,小黄可以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诉,故作出一审裁决:

驳回小黄的诉讼请求。

  小黄不服,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小黄的诉请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告学校屡告屡败存法律盲点

  就小黄状告母校一事,省教育厅高教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一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并不是一个学生说不好就不好,学生质疑学校的教学质量,首先应该向学校领导反映,双方就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学生还可以通过教学委员会反映问题。

  南昌万山律师事务所万山律师认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对等。

在教学互动中,如果学校尽到了责任,而学生却没有积极应对、配合,那么学校因此责怪学校,对学校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万山律师还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学生告学校在法律上存在许多盲点,比如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学生到底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也没有法律依据。

“有许多人认为,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学校是一个强势单位,学生上学要交钱,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要通过各种考试,要听老师的话,可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有多大的责任呢?

除了道德上的共识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上的制约。

  学生告母校的法律意义

  近年来,高考教育产业化的思潮让一些地方盲目发展高等教育,高校建设迅速膨胀,招生计划不断增加,导致一些高校,尤其是职业学院和民办大学生源竞争激烈。

有的学校为了生存与发展,不管教学质量、盲目夸大宣传乱招生,不考虑师资力量盲目设置各种专业,小黄的诉状所说的情况,反映了一部分学校教学质量欠佳的现象。

小共尽管败诉,但他的法律之路,却给一些大学敲响了警钟:

在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的时候,如何保证教学质量?

  小黄的上诉之路还告诉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学:

在大学生交费上大学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是学校的“主人”,是大学教育的“主体”,而不再是单纯的服从者、被管理者。

学生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对各大高校实施“依法治校”战略提出了更高、更为迫切的要求。

大学生在学校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等方面,应该具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这是包括高校管理者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亟须转变的一个观念。

重庆大学生同居怀孕被开除事件始末学生不服告学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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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007:

57:

57中国教育报 

  大洋网讯近期,北京、重庆两地媒体争相报道了重庆某高校开除一对因同居怀孕的大学生一事,引起教育界及社会的普遍关注。

近日,本报记者深入该校,对此作了详细采访。

 

  【起因】

 

  10月1日晚10∶00左右,某高校法律经济学院学生马本秀到学校医院检查身体,校医院谢医生怀疑马为宫外孕。

当时,马腹腔内积血,出现休克等症状,性命堪忧。

鉴于学校医院的治疗条件,校医院负责人打电话到马所在学院黄书记家,要求派人协助转院继续治疗。

其间,马及其男朋友杜自珍承认他们两次在某宾馆同居过。

 

  校医院救护车将马送到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妇产科进行治疗。

马及杜都是外地学生,作为学生负责人的黄希望医院以抢救生命为主,保护好学生的个人隐私。

学生马本秀在得知动手术可能会对今后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后,同意采取保守治疗。

当晚,由马及男友商定选择了关系密切的两位同学陪伴。

 

  10月4日前后,马的父亲从北京赶到重庆。

 

  10月5日,辅导员郑老师从老家返校,到医院看望了马。

 

  10月7日,学院黄书记将此事向学校领导作了汇报。

 

  10月11日,辅导员郑老师再次到医院看望了马。

此时,马已经动了手术。

辅导员希望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认识。

因为其男朋友已经于9日上交了自己的认识。

马的父亲也表示愿意配合学校作好工作。

 

  10月14日,马的父亲到马所在的学院,感谢学院老师的救护,挽救了女儿的生命。

同时也表示,待女儿身体恢复后即上课,并愿意接受学校的处分,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不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变化】

 

  就在一夜之间,马父的意见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10月15日下午,马父向学校提出了包括学生同居是个人之间的私事、学校不应该给予其女儿任何处分、学校医院泄露了学生的隐私等四点意见。

 

  10月17日,马父离开重庆。

下午,在教室里没有其他学生的情况下,黄书记找到马,希望她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作出正确认识。

 

  10月18日,马在写好认识后,辅导员亲自到寝室取走了认识。

鉴于马的认识不到位,校学生处表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以帮助其端正态度,改正错误认识。

期间,学院黄书记还特地嘱咐辅导员要告诉马多穿衣服、忌食生冷食品,辅导员郑老师还将学生叫到自己的家里,并为她熬了鸽子汤,滋补身体。

 

  10月30日,该校认为,“学校有关部门和老师对他们的行为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是二人对所犯错误认识不到位,仍为自己狡辩。

为了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马本秀、杜自珍勒令退学的处分”。

该决定共印7份,两名学生各1份,两个学院各1份,学生处1份,存档两份。

 

  依据学校引用的原国家教委在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第63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第2款也规定,“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马本秀、杜自珍认为,学校处分决定中引用的条款不合适,于11月5日双双向学校递交了复查申请书。

 

  11月20日,学校在经过调查后,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回复。

 

  记者在该校采访马本秀时,与远在北京的马父通了电话。

他表示,自己的孩子并没有不当的行为,学校没有保护好孩子的隐私,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学生家长不能接受,并保留申诉的权利。

 

  【说法】

 

  “你知道最近发生的学生因同居被开除的事吗?

”记者在该校随机采访了部分大学生。

大多数同学表示以前不知道此事,但现在知道了。

其原因是媒体尽管使用了化名,但在报道中细化至某专业、某年级,本地人一看便知。

该校网站上也开展了大讨论。

绝大多数学生反对婚前同居的行为。

他们认为,作为学习阶段,事业发展方向不确定,婚前同居不仅不能有效引导爱情走向婚姻,最终还可能给双方留下更大的伤害。

 

  青年问题专家王安白副教授认为,大学生是一个情感丰富的群体,大学生恋爱是合理的,我们尊重学生的选择,但在价值取向上要反对大学生同居。

在校大学生中同居的现象小而言之,危害身体,影响学校风气;大而言之,可能触犯刑律,危及整个社会。

学校从校规、校纪的角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学校的态度十分明朗。

该校赵副书记表示,学校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充分考虑到尊重学生的隐私,低调处理此事。

社会的主流认识是反对与禁止婚前性行为的,学校是在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等思想工作之后,在两位学生仍然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才作出处理决定的。

学校如果不作这个决定,无疑就是在校园倡导或者纵容这种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唐尧副教授指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一个内部管理的行为,学校承担了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也有权对此进行处理。

该校制订的管理规定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学生认为这个处分不合理或者处分过重,可以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同时,也可提请民事诉讼。

 

  一位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同志也表示了自己的忧虑。

他说,法院应该不会受理此事,即使受理,也要从国情、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宗旨、管理规定和学生守则等规章制度出发,不然就是鼓励性自由,导致性泛滥,引起社会堕落,学校将陷入管理上的混乱。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学生皆用化名)

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两学生不服告学校败诉

 

  新快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事件中的当事双方———重庆邮电学院和李静、张军(均为化名)分别接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事件:

意外怀孕勒令退学

 

  2002年10月初,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被校医怀疑为怀孕,她自费住进地方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

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焦点:

学校此举是否越权

 

  此事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甚至在教育部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总结会暨学者媒体联谊会上,还组织了一次“模拟法庭”,专门“审理”此案。

法律界人士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校医院有没有权力将学生怀孕的事报告学校,二是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

 

  分歧:

内部处罚是否合法

 

  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很多高校因此制定了本校的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这些违纪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但学校的规定也有给人反驳的理由:

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

谁来认定内部规定某些表述的合法性?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鸣表示: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罚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

 

  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内部一直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

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学生告学校的情况也屡屡出现。

因此有人士认为,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进行相应修改,适应社会的发展,一旦学生告学校,学校自认合理的事可能也会败诉。

 

  难题:

法律如何顺应道德

 

  一些法学专家指出,以多数高校校规中提及的“不正当性关系”为例,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

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但也有人认为“男生嫖娼、女生卖淫”才算是不正当性关系。

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变化,很多道德层面的概念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修改,界定应该更清晰。

 

  据了解,李静的父亲将于近期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准备进行民事诉讼。

大连三大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8-01-1813:

47:

00 来源:

半岛晨报(大连) 网友评论1条点击查看

  两起官司,三名大学生,在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后,他们将学校告上法庭

  找人替考全被开除

  作弊考堂:

英语考试学校处理:

发现作弊后,直接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开除学籍公告法院认为:

开除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大连某学院的女大学生小李在英语考试中找同学小孙替考,结果被学校发现,后学校把小李和小孙双双开除学籍,因没有得到毕业证书,小李和小孙分别把学校起诉到法院。

2007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学院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小李和小孙均是大连某学院2002级学生,2005年1月,在学校组织的一次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小李担心自己考不过去,于是找到关系相好的小孙替自己考试,没想到小孙在替考中被发现。

随后学校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了公告,上面写明小李和小孙因考试作弊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并未听取小李和小孙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她们俩,更没有告知她们诉权和起诉期限。

2005年7月,两人毕业时,学校未给两人发放毕业证书。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和小孙分别向法院起诉了大连某学院,请求撤销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判令学校向她们颁发毕业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学院作为国家办的高等学校,其录取小李和小孙的行为以及开除她们的行为,都属于教育部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均关系到小李和小孙的受教育权。

本案中,大连某学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依据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

但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如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小李和小孙起诉学校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但两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她们已修满全部学业,符合毕业条件,故两人起诉学校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学院撤销对小李和小孙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手机作弊通报开除

  作弊考堂:

英语四级考试学校处理:

口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法院认为:

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庄河农村女孩刘晓清(化名)2004年考进大连某大学,在大学二年级的一次英语四级考试中,她因手机作弊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刘晓清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认为学校开除她的处分决定违法。

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刘晓清2004年考入大连某大学。

2006年6月17日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刘晓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短信内容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年6月19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以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决定对其开除学籍处分。

同年6月22日,大连某大学口头通知刘晓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要求刘晓清在处分审批表上签字,刘晓清拒绝签字。

后学校于同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对刘晓清等8名学生分别予以开除学籍等处分的决定,并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该处分决定未加盖该大学的公章。

嗣后,学校未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向刘晓清送达,刘晓清在校公告栏内看到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后,于同年6月23日离校。

  刘晓清表示,学校在对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后,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她本人传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更没有告知她相关的权利义务,仅在学校公告栏内刊登开除学籍公告,因此她认为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学校方面辩称,刘晓清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利用手机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依据该作弊事实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自己制定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通过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对刘晓清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该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大学对刘晓清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撤销重作。

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处分。

虽然刘晓清当庭否认考试中偷看手机短信内容,但从其事后的自认材料及本人签字认可的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足以认定刘晓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携带通讯设备作弊,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依据该规定结合本校校规,对刘晓清予以开除学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指出,学校在对刘晓清作出处分决定过程中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由于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之行政处分时未能听取刘晓清的陈述和申辩,亦未作出合法的处分决定书,更未向刘晓清本人送达。

仅口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剥夺了刘晓清的申诉、复议、诉讼等相关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对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故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大学撤销对刘晓清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据了解,大连某大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应尊重学生申辩的权利

  曾多次受理大学生乃至高中生状告母校案件的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仅仅是一纸判决。

学生告学校案件的增多,在凸显现代学生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学校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弊端。

  学生往往习惯亲切地把自己的学校称之为母校,充分体现了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依赖。

一份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对于一个学生、一个家庭意味着不可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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