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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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
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
宗旨
为提升国际园艺展览的真正价值,避免展览举办频率过高的现象,保证展览的成功举办,国际园艺生产者协会(AIPH)会员组织一致同意以下国际园艺展览组织规则。
举办国际园艺展览的目的是提高各园艺生产领域的生产力,引导园艺产品消费,提高公众对园艺产品的欣赏水平。
国际园艺展览旨在推动世界园艺领域的合作及园艺产品和服务的无障碍自由贸易。
第一章总则和条件
1.1总则
本规则中的“国际园艺展览(internationalhorticulturalexhibitions)”名称只限于AIPH认可的园艺展览。
为保证不同国家产品之间的公平比较,所有国家都可以在满足同样条件的情况下派出代表参加国际园艺展览。
为此,所有参展国的产品都采用与举办国产品相同的海关植物检疫规则和措施,而不应受到其他规则的阻碍。
参展产品须展示其原有状态(如产品的种类和外观、基质、种植容器、品种和种的名称等)。
在国际展区中,举办国与外国参展商要一视同仁。
AIPH的会员协会只能支持经AIPH市场委员会考察,由AIPH理事会认可的专业园艺展览。
当各种展览发生冲突时,AIPH会员组织有义务优先考虑参加AIPH认可的展览。
向AIPH申办国际园艺展览,必须获得AIPH会员组织中代表申办城市所在国的全国性组织的支持。
同时必须向AIPH秘书处提交申请。
只有当申办城市所在国的全国性组织成为AIPH会员不少于18个月时,其申请才有可能被批准。
对于特殊情况,理事会可以做出例外处理。
如果第一次申请未被AIPH批准,须在收到拒绝通知一年之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
如果几个国家申请在同一年内举办国际展览,由AIPH来裁定举办国。
对于AIPH批准举办的展览,如果举办国不遵守或没有完全遵守展览规则,其举办权将被收回,并且通告所有AIPH会员组织。
在AIPH的展览中,一个国家只设一个共同的展示区。
展示区内允许标明不同展品的生产公司和提供单位。
1.2展览的注册登记
AIPH批准注册的园艺展览,将由AIPH专门负责。
为获得批准,申请者必须及时提交关于展览的完整调查表和采用的植物检疫规则。
展览的参展情况、经营管理、在行业内的影响力、所有参赛展品的公平对待原则、国内外参展商的产品和设施能否顺利进入展览场馆,以及能否遵守AIPH的特殊展览规则,是AIPH认可的关键所在。
问卷表中关于商业交易的信息仅适用于参展者。
1.3保证金
申请方需在提交申请时向AIPH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AIPH将向申办展览的组织开出发票。
如果举办方履行了所有应尽义务,包括在展览结束后90天内提交总结报告(按附件3的格式),AIPH将退还保证金的20%。
如果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后在一年内被取消举办资格,AIPH将退还保证金的20%。
如果获得批准一年之后被取消举办资格,AIPH保留扣留全部保证金的权利。
在调查各方面原因后,AIPH有可能退还20%的保证金。
1.4门票收入提成
对于A1或A2/B1级别的展览,承办组织须向AIPH交纳门票净收入总额的1%(净收入指不含地方税费和/或增值税);此项收入须及时并充分向AIPH报告。
不管门票净收入总额是多少,A1类展览的承办组织至少要向AIPH交纳70000欧元,A2/B1类展览的承办组织至少要向AIPH交纳30000欧元。
对于A1和A2/B1类展览,须在展览开幕后30天内向AIPH预付1%预计门票总收入(按照预期观众的数量和每个观众的平均门票费计算)的50%。
A1类展览的首付金额不低于50000欧元,A2/B1类展览的首付金额不低于20000欧元。
剩余应付金额须于展览结束后90天内付给AIPH。
AIPH有权要求出具由独立的财务审计人员所作的声明。
1.5AIPH为A1类展览提供的服务
在1.4条“门票收入提成”所规定的条件都满足后,AIPH将向其所认可的展览提供以下服务。
1.AIPH帮助组织3轮国际名誉评审并负担4名国外名誉评委(其中2名由AIPH执行委员会指定)的机票(经济舱)和酒店住宿费用。
2.AIPH将建立一个专业国际名誉评委库,供展览承办组织参考。
3.作为第1条(关于国际名誉评审)的替代服务项目,AIPH可在与展览组织委会协商后参加短期室内展览。
4.AIPH为国际评比设置一个奖项并提供奖金。
该奖项包括一份AIPH证书,一个AIPH奖杯和10000欧元奖金,以鼓励参展。
5.AIPH将通过各种形式鼓励会员组织参加展览。
6.AIPH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展览和鼓励参展的获奖者(如AIPH网站及AIPH会员组织的网站和刊物等)。
7.AIPH将尽其所能提供展览相关的技术、设施和园艺知识的帮助。
8.对于特殊情况,AIPH执行委员会可决定调整1、3、4、6条所涉及的服务项目的经费支出。
如发生这种情况,AIPH将及时通知展览组委会。
1.6AIPH为A2/B1类展览提供的服务
在1.4条“门票收入提成”所规定的条件都满足后,AIPH将向其所认可的展览提供以下服务。
1.AIPH帮助组织2轮国际评审,并负担4名国外名誉评委(其中2名由AIPH执行委员会指定)的机票(经济舱)和酒店住宿费用。
2.AIPH将建立一个专业国际名誉评委库,供展览承办组织参考。
3.作为第1条(关于国际名誉评委)的替代服务项目,AIPH可在与展览组委会协商后参加短期室内展览。
4.AIPH为国际评比设置一个奖项并提供奖金。
该奖项包括一份AIPH证书,一个AIPH奖杯和7500欧元奖金,以鼓励参展。
5.AIPH将通过各种形式鼓励会员组织参加展览。
6.AIPH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展览和鼓励参展的获奖者(如AIPH网站及AIPH会员组织的网站和刊物等)。
7.AIPH将尽其所能提供展览相关的技术、设施和园艺知识的帮助。
8.对于特殊情况,AIPH执行委员会可决定调整1、3、4、6条所涉及的服务项目的经费支出。
如发生这种情况,AIPH将及时通知展览组委会。
第二章展览类别
2.1A1类:
大型国际园艺展览
2.1.1举办频率和数量
每年举办A1类展览不能超过一次;
每个国家10年内举办A1类展览不能超过一次;
A1类展览的举办频率将与国际博览局协商确定。
2.1.2举办期限
最少:
3个月
最多:
6个月
2.1.3申办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6~12年内提交申请;
AIPH将组建一个调查委员会(最多由3人组成),对申请提出的举办地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1.4特殊规定
A1类展览必须覆盖整个园艺界的所有领域;
最小展览面积:
50公顷,其中建筑占用面积不得超过10%(不包括室内展览场馆);
至少有5%的面积留给全程展出的参展单位;
参展国家至少10个;
保证金:
25000欧元。
2.1.5在国际博览局(BIE)登记注册
大型国际园艺展览必须在巴黎的国际博览局登记注册。
必须满足BIE规则的相关条件。
申办国家政府向BIE申请注册之前,必须由AIPH会员组织向AIPH申请并获得认可。
申办方要将提交给BIE的注册申请表抄送一份给AIPH。
2.2A2类:
国际园艺展览
A2类展览可与B1类展览结合起来举办,有关两个类别的规定同时适用,应交纳的保证金为两个类别保证金之和。
2.2.1举办频率和数量
每年举办A2类展览不能超过2次;
如果一年内有2个A2类展览在同一个洲举办,其开幕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A2类展览的举办时间不能与A1或B1类展览的开幕式、主要展览时期和闭幕式相冲突;
如果2个A2类展览在不同的洲举办,前一个展览的闭幕时间和后一个的开幕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个星期。
2.2.2举办期限
最少:
8天
最多:
20天
2.2.3申办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4年之前提交申请;
如果不同国家申请在同一时期内举办A2类展览,AIPH将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做出决定。
2.2.4特殊规定
最小展览面积:
15000平方米(总面积),其中至少有2000平方米留给国外参展单位;
参展国家至少6个;
保证金:
10000欧元。
2.3B1类:
有国外单位参展的园艺展览-长期
B1类展览可与A2类展览结合起来举办,有关两个类别的规定同时适用,应交纳的保证金为两个类别保证金之和。
2.3.1举办频率和数量
每年举办B1类展览不能超过1次;
如果两个来自不同半球的城市同时申办展览,或者在与所有相关方面进行协商后,认为两个展览时间距离足够长,不会影响各自预期的参加者和观众,AIPH可给予例外处理。
2.3.2举办期限
最少:
3个月
最多:
6个月
2.3.3申办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3~7年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2.3.4特殊规定
最小展览面积:
25公顷,其中至少3%留给国外参展单位;
保证金:
5000欧元。
2.4B2类:
有国外单位参展的园艺展览-短期
2.4.1举办频率和数量
每年举办B2类展览不能超过2次;
除非与A1、B1或A2三个展览的举办方协商后获得同意,B2类展览的举办时间不能与这些展览相冲突。
2.4.2举办期限
最少:
8天
最多:
20天
2.4.3申办
必须在距离举办日期2年之前提交申请;
2.4.4特殊规定
最小展览面积:
6000平方米,其中至少600平方米留给国外参展单位;
保证金:
2500欧元。
第三章国际参展的主要规则
每个计划举办展览的国家或地区,须有一个负责组织参加国际园艺展览的组织或委员会。
这是AIPH会员组织的职能。
如果会员组织采取其他安排,必须通知AIPH。
所有想参加国际园艺展览的单位需获得该国参展组织的批准。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特别不受欢迎的参展商参加国际性展览。
对于在BIE登记注册的展览,接受或拒绝国外参展商都须经有关国家的政府代表同意。
由AIPH批准举办的国际园艺展览,必须成立一个由各参展国派出一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委员会的职能是确保参展商拥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并作为展览举办方的顾问,协助提出参展条件和评奖规则。
各参展国的会员组织或组委会有责任承担本国代表的差旅费和住宿费(包括机票、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第四章竞赛、评比和奖励
竞赛是园艺展览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能激发参展单位和观众的兴趣和参展动力,使举办方能够对表现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
因此,要求举办方要在展览中设置比赛项目,组织有效的评比,并对高质量的展出给予奖励。
组织者应在所附调查表中对这一方面给予说明,其说明将被作为审批时考虑的内容。
但是,AIPH认为不同的展览对竞赛等活动的安排可以不同。
为此,特制定了AIPH关于竞赛、评比和奖励的指南(附录1)。
举办方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日期6个月之前将展览的详细竞赛规则提交AIPH秘书处。
第五章参展规定
5.1参展条件
举办方必须公布参展条件,并将其英文版本提交AIPH:
A1类展览的室外展览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3年之前公布参展条件;
A1类展览的室内展览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2年之前公布参展条件;
A2类展览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1年之前公布参展条件。
5.2运输费用
举办方应承担参展植物的往返运输和布展所必需的费用。
至少应承担从边境(海关、港口、机场)到展览场馆的往返费用。
这些费用按举办国适用的基本交通费计算。
以下展品不需承担返程费用:
鲜切花;
参展植物在展览举办国内销售。
5.3通关程序
必须保证参展植物正常通关。
另外,建议各参展国向展览举办国争取免除其免费留在举办国的参展产品的关税。
对于A类展览,必须保证在展览所在地顺利通关。
总之,对于各类展览,必须提供通关的便利条件,包括展品的进口和重新出口。
5.4卫生规定
展览举办方必须在距离展览开幕时间3年之前对展览期间没有植物检疫方面的障碍做出保证。
总体原则:
举办国和国外参展单位的植物要按同样的标准对待。
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必须尽可能灵活变通。
不能因植物检疫而延误时间,最好是在展览场馆进行植物检疫。
5.5展区设施及展品布展
展览馆和展览场地需免费提供给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展的国家参展方。
举办方必须免费提供用于布展的材料(如泥炭、土壤、水、电等),必要时还须免费供暖。
举办方需提供可雇佣的重体力工作人员。
展台搭建、拆卸和展区布置所需的用工费由参展方承担。
对于短期展览,室内展品的养护由参展单位负责。
但是,室外展区的展品和长期展览的室内展品应由举办方负责养护。
5.6保险
国际园艺展览的举办方和参展方都应投保民事责任险。
5.7参加国际园艺展览的补偿计算
鉴于申办展览的逐年增多,并且每次参展都涉及生产者的大量经费支出,AIPH只批准能够向参展单位提供以下保证的展览:
提供奖金或对参展植物的价值损失给予补偿。
5.7.1奖金总额
决定提供奖金的举办方须与AIPH市场委员会商定奖金总额的设置。
5.7.2价值损失的补偿方法
参赛或非参赛(用于商业宣传或品种展示)的花卉或植物展品都应给予补偿。
只用于展区装饰或收尾的植物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AIPH将成立由4~5人组成的严格的国际委员会,在展览结束时对展品进行价值损失估算。
展品价值损失的估算,不仅要考虑大多数市场的批发价格,还应考虑展览举办地区的零售价格。
对于一些不在批发市场销售的产品,以零售价格的50%为基价进行估算。
AIPH对植物自然损耗造成的价值损失的设定比例见附录2。
除上述补偿外,还要根据当地的条件,如展览期限、展出植物靠近展馆进出口或加温设施等,适当增加补偿。
对于已经确定的价值损失补偿金额的支付比例(0~100%)应达70%,其余30%则算作参展单位因参展所获得的广告宣传效益。
如有价值损失补偿,在现场销售展品的参展单位也应享受同等待遇。
5.8参赛
举办方必须保证所有参展单位都有资格参加展览期间举办的竞赛,并有权参加组委会的评奖,不能有任何国别歧视。
5.9为其他展览做宣传
AIPH注册展览的举办方必须允许其他AIPH展览的举办方在其国家展区或相邻展区张贴宣传广告。
广告或信息宣传板的大小和内容应由举办方和参展方商定。
如果宣传展览的举办国没有参展,举办方应在显眼的地方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空间。
所有因上述广告产生的费用将由展览宣传方负担。
5.10新闻中心
必须在距展览开幕日期7天之前成立一个新闻中心。
该中心将在展览期间长期开放。
5.11关于国际园艺展览的报告
经AIPH批准的国际园艺展览,其举办方须在展览闭幕后90天内向AIPH秘书处提交关于该展览的报告。
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3。
5.12工作许可规定
国际园艺展览的举办方必须向国际参展单位发布相关的工作许可条例和规定。
第六章商业活动和赞助
6.1赞助
在举办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如果是BIE注册的展览,还需符合该组织的有关要求),AIPH展览的所有参展单位均可自由寻求第三方的经济和其他支持。
AIPH展览举办方提供的参展条件,除了展品本身外,还应包括广告布置、印刷品发放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活动的详细限制说明。
举办方应允许参展单位进行产品和服务宣传,但有权限制其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展区面积的5%。
至于展览中的宣传活动,参展单位达成的赞助协议不应与举办方的赞助利益相冲突,也不应影响展览的形象。
对于以集体名义参展的国家,须允许该国展品的销售可能与举办方和赞助商之间所定协议有冲突的产品。
6.2商业活动
禁止在展区零售展品。
展览期间,只能在专门设置的展销区内直接向观众销售产品。
展销区的费用将由参展商承担。
对于商业信息的发布,可在本国展区(代表国家的展台,如果本国没有参展,可为代表该国的地区或社区的展台)内设置一个信息发布区,并声明“仅用于贸易(ONLYFORTHETRADE)”的字样。
只有展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或申请500平方米未获批准)的国家展区才允许设置信息发布区。
信息发布区必须在设置展区内不显眼的位置,且面积不能超过100平方米。
信息发布台的外观、布局和设置必须提交举办方审批。
信息发布台的搭建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
6.3商业洽谈日
为提高A1和A2类展览的商业效应,举办方应允许参展单位举办商业洽谈日。
第七章争议
举办方与参展单位之间的争议须提交争议委员会处理。
对于A1类展览,争议委员会应由参展国代表团的团长组成。
对于其他展览,则应由参展国的组织和AIPH的代表组成。
附录:
1.竞赛、评比和奖励规则;
2.植物自然损耗及补偿规定;
3.AIPH国际园艺展览报告的格式;
4.A1或A2/B1类展览“AIPH设计奖”的评定程序和标准。
附录1
竞赛、评比和奖励规则
竞赛
1.所有参展单位均有机会参赛并有资格参加评奖。
2.参赛内容应包括整个展览本身、参展植物组群及单一的展出植物。
AIPH秘书处可提供一份参赛内容分类表范本。
3.组织竞赛评委召开会议之前,应向他们公布所有比赛内容和展览的详细情况。
评比
1.举办方应保证在展览开幕之前安排好所有与展览评比相关的事宜;
2.必须在距评比日期3个月之前确定评委;
3.A类展览的举办方须成立一个名誉评审团(或总评审团),其成员的数量至少为7人,主席和大多数成员应来自举办国之外的国家。
其中2个评委由AIPH执行委员会指定。
允许邀请一些非园艺专业的名人作为评审团成员,但举办方必须保证评审团具有较高的园艺专业水平。
4.总评审团负责审核其他评审小组的评奖结果,并对重要国际比赛项目进行评判。
5.A类展览的其他比赛项目将由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评判,评审小组的成员可从所有参展国家中推荐,并且必须是该比赛项目的园艺专家。
6.对于A1类展览,总评审团和其他负责永久性展览项目评比的评审小组,在展览期间必须至少集中召开3次会议(B1类展览必须至少集中召开2次会议),并根据整个展览期间的总体表现做出最终评判。
7.展览期间举行的短期展览应单独评比,评审组的成员应不少于5人,并且评比工作须在展览开幕之前完成。
8.对于A2/B1类展览,总评审团将在展览开幕前同时进行B1部分的第一轮评审和A2部分的评审,并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和获奖情况。
9.每个评委具有一票表决权。
10.举办方可成立评审顾问小组,但顾问小组的成员没有表决权。
11.发给评委的文件和评审过程中所用的文字材料应采用评委通用的语言。
12.对于A1类展览,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将由总评审团解决。
其他展览则由该展览任命的资深评审团解决。
奖励
1.奖项的设置应在距展览开幕6个月前通知预期的参展单位。
2.每个比赛项目应至少奖励前3名,但评审团可根据他们的判断提出增加(如果展览的质量确实很高)或减少奖励的名次。
3.A类展览还将为举办国和国外参展单位的重要展览颁发总评审团大奖。
大奖的数量对举办国和国外参展单位有一定保留,但每个国家最多只能获得一个。
4.举办方应尽早公布参展单位的获奖情况,并在评比现场颁奖。
5.奖项的数量和奖金数额由举办方确定,但要在所附调查表中加以说明,并作为申办审批的考虑内容。
附录2:
植物自然损耗及补偿规定
A.鲜切花、开花的兰花和带球根展示的花卉100%
B.开花植物
1.西鹃(35%)50%
2.莫利斯杜鹃(AzaleaMollis)和日本杜鹃(20%)40%
3.高山杜鹃(20%)30%
4.兰科植物如卡特兰、蝴蝶兰、万代兰、米尔顿兰、文心兰、兰属植物、兜兰30%
5.其他开花植物
a.盆花100%
如仙客来、报春花、瓜叶菊、蒲包花、伽蓝菜、大岩桐、秋海棠、非洲紫罗兰、菊花、一品红。
如八仙花、君子兰、叶子花、开花的仙人掌类、开花的凤梨科植物(附生凤梨属、丽穗凤梨属、铁兰属)50%。
b.花坛和阳台用花100%
如天竺葵、矮牵牛、藿香、三色堇、球根秋海棠、异叶秋海棠、四季秋海棠、雏菊、百日草、翠菊、一串红、万寿菊。
C.观叶植物(基质栽培和水培)
1.来自加温温室(30%)40%
如变叶木、万年青、朱蕉、异味龙血树、花叶芋、椰子、荷威棕、花烛、竹芋、不开花的羽状叶凤梨。
2.来自空调加温温室(20%)30%
如榕属植物、春羽、刺葵、铁角蕨、铁线蕨、鹿角蕨、凤尾蕨、未开花的仙人掌植物、肾蕨、虎尾兰。
D.盆景
1.室内盆景
a)价值达100欧元的20%
b)价值达500欧元的10%
c)价值超过500欧元的5%
2.室外盆景
a)价值达100欧元的20%
b)价值达500欧元的10%
c)价值达1500欧元的2%
d)价值达2500欧元的1%
e)价值超过2500欧元的0.5%
E.多年生植物(20%)30%
F.苗木类
1.针叶树(20%)20%
2.阔叶树(20%)30%
附录3:
AIPH国际园艺展览报告格式
AIPH要求展览举办方在展览结束后90天之内向AIPH秘书处按以下要求提交一份展览报告。
AIPH展览规则的相关部分已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相应说明。
概述
1.举办地点
2.开幕和闭幕日期
3.负责本展览的组织
4.AIPH展览类别
5.观众总数
6.展出面积总数
7.展览结束后场馆的后续利用计划
8.短期/室内展览所占面积(只适用于A1或B1类展览)
9.举办短期/室内展览的数量(只适用于A1或B1类展览)
国际参展情况
10.参展国家的数量
a.全程参展
b.只参加室内/短期展览(只适用于A1或B1类展览)
11.全程参展所占总面积
a.举办国所占面积
b.其他国家所占面积
国际比赛
12.a.比赛的组织和评奖规则是否发给AIPH秘书处及其会员组织?
(第四章第1条)
b.是否按照AIPH的规定成立名誉评审团?
(第四章第2条)
c.是否成立了技术评审顾问团或小组?
(第四章第2条)
d.奖金总额是多少?
(第五章第5条)
e.提供给参展单位因植物自然损耗造成损失的补偿总金额是多少?
(第五章第7条)
f.是否支付了参展商应得的金额?
其他
13.a.是否按AIPH规定给参展商补贴了运输费用?
(第五章第2条)
b.进口参展植物的检疫是否安排在展区附近或展览现场进行?
c.有多少国际参展单位在自己的展区设置了信息发布台?
(第五章第7条)
附录4:
A1或A2/B1类展览AIPH荣誉奖(设计奖)评定程序和标准
本附件对本展览规则中1.5条第4款和1.6条第4款提到的A1和A2/B1国际展览的国际荣誉奖的评奖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程序:
1.总评审团决定AIPH奖项和奖金的获得者。
评奖结果在展览开幕之前进行的第一轮评审之后得出的。
2.获奖证书、奖品、奖杯和奖金只发给一个获奖者。
3.室内和室外参展单位均可参加评比。
标准:
1.展园/展示具有创新性,突出参展国家的典型园林设计特征。
2.展园/展示对推广“植物有益人类”或“绿色城市”理念具有突出作用。
3.展园/展示材料和植物质量上乘。
REGULATIONSFORTHEORGANIZATIONOF
INTERNATIONALHORTICULTURALEXHIBITIONS
OBJECT
Inordertoenhancethevalueoftrueinternationalhorticulturalexhibitions,topreventtheirbeingheldtoofrequentlyandtoguaranteetheirsuccess,thehorticulturalorganizationswhicharemembersofAIPHhaveagreedonthefollowinggu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