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重要冲刺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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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重要冲刺资料

 

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重要冲刺资料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部分内容的主观题

案例1:

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加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通过给出的资料,考生应该明确一下三点:

该题目考察的是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是以借款出资的;借款到期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1)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行为发生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而乙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当于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种抵偿借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乙能否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因此,乙不能乙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乙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解答]

债务人甲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来清偿对乙的债权;债权人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案例2: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000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0000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0000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

(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事务管理、解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解答]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解答]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

首先拨付清算费用。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解答]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

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公司法部分内容的主观题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九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内容主要为: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以外,还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者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设立公司的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以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

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以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这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出资,这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

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规定由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答]

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权有关规定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而本题中却规定临时股东会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者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解答]

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而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这和其他后加入的股东没有关系,同时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差额的说法不够准确,因为其他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的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解答]

光中公司的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本案中同意增资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仅占表决权总数的58.3%,并未达到2/3的规定。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所以光中公司应该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股份有限公司

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第一,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第

二,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公司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0年公司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

自公司成立以

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

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并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经营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00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出现两项决议时,通常有一项决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一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聘请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就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解聘或者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题中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就直接报有关部门核准了,所以不符合规定。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同时当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本案中A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已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5000×50%=2500),所以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5%—10%,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该为150万元(3000×5%=15)至300万元(3000×10%=300),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能够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取的收益应如何处理。

[解答]

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归公司所有以外,应该给予处分,其中获取的非法收益数额巨大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本题中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取的收益应该归A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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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出主观题的核心部分

案例1:

2005年3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当中发现了一下情况:

1.2004年1月10日,甲企业收到一张由甲企业和乙企业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甲企业的会计人员A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丙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企业的要求将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了乙企业作账处理。

(考生应该意识到此处考察的是对原始凭证的使用要求,考虑此处对原始凭证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004年2月10日,甲企业的会计员B发现一张由丙企业开具的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B要求丙企业进行更正,并且在更正处加盖了丙企业的印章。

(回忆教材中关于原始凭证的内容,然后考虑对于原始凭证的相关内容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哪些规定)

3.2004年3月10日新上任的厂长张某安排自己的直系亲属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C担任甲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3月20日,原会计机构负责人与C办理会计交接工作,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此处既考察会计人员的监交问题,也考察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问题)

4.2004年4月10日,会计机构负责人C安排自己的女儿D在本企业中担任出纳,并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经查,D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要求:

根据以上给出的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A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会计人员A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负担的单位,而不是复印件。

(2)会计人员B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会计人员B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而题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这种情形是不允许更改的。

(如果是原始凭证上记载的其他内容有错误,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加盖印章)

(3)C能否担任甲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并说明理由。

[解答]

C不能担任甲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根据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

同时,C不具备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因为C一直担任文秘工作,所以他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4)原会计机构负责人与C办理会计交接工作,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解答]

原会计机构负责人与C办理会计交接工作,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而不能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5)会计机构负责人C安排自己的女儿D在本企业中担任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解答]

法律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当中担任出纳工作。

所以会计机构负责人C安排自己的女儿D在本企业中担任出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6)出纳D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解答]

会计法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所以出纳D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7)D未取得会计资格从业证书,是否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说明理由。

[解答]

D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2:

2005年3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当中发现了以下情况:

1.04年5月10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C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调阅了03年的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此处考察对有关会计档案不得借出的相关规定)

2.04年6月10日,甲企业准备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包括两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由总会计师E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了意见以后该批会计档案于6月14日销毁。

(此处考察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的有关规定)

3.04年7月,厂长张某以总会计师E擅自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为理由撤销了总会计师E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职位。

(此处考察会计师的性质和指权)

4.04年8月10日,职工代表F要求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甲企业的财务报告,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决策以及原因,遭到了厂长张某的拒绝。

5.04年10月10日,厂长张某决定,甲企业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自己签字、盖章后即可以报出。

6.甲企业04年度亏损20万元,05年1月20日,会计机构负责人C授意会计人员A、B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04年度的会计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要求:

根据以上给出的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将有关原始凭证复制给某业务单位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解答]

《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果由特殊需要,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在不拆散原件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但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此处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而不是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所以甲企业将有关原始凭证复制给某业务往来单位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甲企业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当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

第一,对于保管期限已满但是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是不得销毁的;第二,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而不是总会计师在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张某撤销总会师E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

张某撤销总会师E的职务,并决定该厂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聘任、任命或者解聘。

第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4)职工代表F的要求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解答]

职工代表F的要求成立。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至少应当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与职工利益密切的信息,重大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以及有关内容。

(5)张某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解答]

张某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该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应一并注意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要求,相关内容略。

(6)指出本案中哪些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存在什么违法行为,并说明对这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答]

第一,甲企业会计人员A、B存在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甲企业)处5000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A和B)处3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和B)应当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本证书。

第二,会计机构负责人C属于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处5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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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可以出主观题的知识点

1、2004年9月10日,甲企业的财务人员持有关证件到A银行的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手续,A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其开户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同日,该财务人员持以上证件和B银行的贷款合同到B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9月11日甲企业的财务人员到A银行办理支票的转账手续,A银行的工作人员当日办理,9月12日A银行的工作人员携带甲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申请核准,10月3日甲企业通过B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发放了职工工资40万元,并支取现金2万元。

这是对银行账户管理的考查。

要求回答:

(1)A银行9月11日为甲企业办理支票的转账手续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B银行于9月10日为甲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甲企业通过B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发入工资支取现金的作法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分析:

(1)存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该从来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后才可以使用该账户办理业务,本题中在未正式开立的情况下,A银行就为其办理了转账业务,A银行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共有四类: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

在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上,法律都有对应的规定,主要考查考生的是四类账户如何开立、撤销、使用,即账户的使用范围。

(2)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明及相关证明,本题中甲企业在未取得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的情况下,B银行就为其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B银行的作法不符合规定。

(3)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存款人的奖金、工资和现金的支取应当通过基本账户来办理,所以甲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甲公司的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务的时候,发现除现金、财务章以外,还有6章票据被盗,其中包括现金支票1张、转账支票1张,未承兑的商业汇票1张,填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1张。

要求:

根据法很规定,说明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票据被盗以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说明理由。

2、甲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实行哪些措施?

3、甲公司能否不经挂失止付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说明理由。

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挂失止付的考查,票据丧失后有三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首先应说明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现金支票1张、转账支票1张、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张,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是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以后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甲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以后,可以采取的补措施还有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为法律规定挂失止付并非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程序和措施,当事人在票据丧失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3、2004年4月,某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甲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构责令甲公司4月11日到4月20日内限期补税,甲公司在4月20日期限界满日后仍拒绝补税,经市地方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要求:

根据税收管理法律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1)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应该出具哪些证件、文件?

(2)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可以执行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本题主要是对税收征管的内容进行考查,考查考生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

这两个征管措施在使用时有许多相同点,都是由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机关行使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两种措施也有不同之处,保全措施不能把东西弄没了,只能实行查封、扣押、冻结,而强制执行措施则可以变卖、拍卖。

(1)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检查时,应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的时候,如果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收入的迹象,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就可以实行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务机关决定对甲公司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从其拍卖、变卖的收入中抵减税款。

合同法例题:

(每年必出案例题,重点在于合同订立的程序、履行、违约三方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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