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疾控机构工地安全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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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工地安全管理指南
医疗和疾控机构工地安全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医疗和疾控机构工地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和疾控机构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类似工地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5065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国卫办综发〔2017〕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国卫规划发〔2018〕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工程constructionproject
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上新建、改扩建、迁建以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3.2
建设单位constrctionunit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医疗机构。
3.3
安全隐患potentialhazard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4管理要求
4.1人员管理
4.1.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建设工程工地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工地安全第一责任人。
4.1.2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工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2制度管理
4.2.1安全生产责任制
4.2.1.1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2.1.2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
4.2.1.3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4.2.2例行检查制度
4.2.2.1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4.2.2.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4.2.3工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4.2.3.1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撰写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3.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4.2.3.3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4.2.4工地安全应急救援制度
4.2.4.1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4.2.4.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4.2.4.3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2.4.4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4.2.4.5根据应急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4.2.5奖励罚处挂钩制度
4.2.5.1建设单位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4.2.5.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4.2.5.3建设单位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工地安全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4.2.5.4建设单位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4.2.5.5建设单位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4.2.6教育与培训制度
4.2.6.1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应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4.2.6.2工地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4.2.6.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4.2.6.4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工地安全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工地安全教育培训。
4.2.6.5应针对新颁布的工地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工地安全规范性文件、先进的工地安全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工地安全继续教育。
4.2.6.6建设单位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4.3档案管理
4.3.1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
4.3.1.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4.3.1.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4.3.2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4.3.2.1生产事故安全档案应包括伤亡事故月报表、伤亡事故年统计表、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3.2.2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管理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工地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进行封闭式管理。
5.1.2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5.1.3工地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有防止扬尘措施,排水通畅无积水。
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
5.1.4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1.5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并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5.1.6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5.1.7工地消防、安防管理应参照《医疗和疾控机构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指南》。
5.2基础工程
5.2.1基础工程施工容易发生基坑坍塌、中毒、触电、机械伤害等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坍塌事故尤为突出。
5.2.2基础工程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a)挖土机械作业无可靠的安全距离;
b)没有按规定放坡或设置可靠的支撑;
c)设计的考虑因素和安全可靠性不够;
d)地下水没做到有效控制;
e)土体出现渗水、开裂、剥落;
f)在底部进行掏挖;
g)沟槽内作业人员过多;
h)施工时地面上无专人巡视监护;
i)堆土离坑槽边过近、过高;
j)邻近的坑槽有影响土体稳定的施工作业;
k)基础施工离现有建筑物过近,其间土体不稳定;
l)防水施工无防火、防毒措施;
m)灌注桩成孔后未覆盖孔口;
n)人工挖孔桩施工前不进行有毒气体检测。
5.2.3基础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有:
a)挖土机械作业安全;
b)边坡与基坑支护安全;
c)降水设施与临时用电安全;
d)防水施工时的防火、防毒安全;
e)桩基施工的安全防范。
5.2.4基础工程安全检查内容有:
5.2.4.1施工方案
a)土方开挖之前应根据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开挖方案和支护方案;
b)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委托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边坡支护的专项设计;
c)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需进行专家论证;
d)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
5.2.4.2基坑支护
a)当采取不放坡开挖时,应设置临时支护,各种支护应根据土质及基坑深度经计算确定;
b)施工时应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坍塌现象,应及时进行加固支撑或放坡,并密切注意支撑的稳固和土壁的变化;
c)在拆除护壁支撑时,应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
更换护壁支撑时,必须先安装新的,再拆除旧的;
d)在支护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确定地下水控制的设施和施工。
5.2.4.3排水措施
a)施工中在基坑周边应设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或渗入坑内,以免发生边坡塌方;
b)坡顶、坡面、坡脚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c)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
如果截水后,基坑中的水量或水压较大时,宜采用基坑内降水;
d)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5.2.4.4坑边载荷
a)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在坑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坑边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以外,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m。
5.2.4.5土方开挖
a)基坑(槽)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2.5m。
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10m。
在挖土机工作范围内,不允许进行其他作业。
挖土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
b)土方开挖不得在危岩、孤石的下边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建筑物的下面进行;
c)基坑(槽)开挖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放坡;
d)采用机械多台阶同时开挖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挖土机离边坡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机事故;
e)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5.2.4.6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a)在有支撑的基坑(槽)中使用机械挖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土。
在坑槽边使用机械挖土时,应计算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结构;
b)应对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做好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等的监测。
5.2.4.7作业环境
a)地下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夯实回填土施工。
在进行基坑(槽)和管沟回填土时,其下方不得有人,所使用的打夯机等要检查电器线路,防止漏电、触电,停机时要切断电源。
5.3脚手架搭设
5.3.1脚手架是为保证高处作业安全、顺利进行施工而搭设的工作平台和工作通道。
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和设备管道的安装施工中,都需要按操作要求搭设脚手架。
5.3.2脚手架搭建准备工作
5.3.2.1脚手架搭设之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要求确定搭设(包括拆除)施工方案。
5.3.2.2施工方案中应包括:
a)材料要求;
b)基础要求;
c)荷载计算、计算简图、计算结果、安全系数;
d)立杆横距、立杆纵距、杆件连接、步距、允许搭设高度、连墙杆做法、门洞处理、剪刀撑要求、脚手板、挡脚板、扫地杆等构造要求;
e)脚手架搭设、拆除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节点图要求反映杆件连接、拉结基础等情况;
f)悬挑式脚手架有关悬挑梁、横梁等的加工节点图,悬挑梁与结构的连接节点,钢梁平面图,悬挑设计节点图。
5.3.3脚手架地基与基础施工
5.3.3.1脚手架底面底座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100mm。
5.3.3.2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5.3.4脚手架搭设
5.3.4.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5.3.4.2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运输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3.4.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5.3.4.4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5.3.4.5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5.3.4.6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5.3.4.7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
5.3.4.8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5.3.4.9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要符合规定。
5.3.4.10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3.4.11一字形、开口形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5.3.4.12对高度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宜可采用钢筋与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严禁使用只有钢筋的柔性连墙件。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5.3.4.13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5.3.4.14剪刀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设置,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5.3.5脚手架拆除
5.3.5.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5.3.5.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应≤2步,如高差>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5.3.5.3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5.3.6脚手架检查验收
5.3.6.1验收阶段
a)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b)每搭设完6~8m高度后;
c)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d)达到设计高度后或遇有六级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e)停用超过一个月。
5.3.6.2检查内容
a)杆件的设置与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b)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c)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高度在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d)架体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e)是否有超载使用现象。
5.4现浇混凝土工程
5.4.1现浇混凝土工程容易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坍塌、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类型安全事故。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坍塌事故尤为突出。
5.4.2现浇混凝土工程安全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5.4.2.1模板与支撑系统部分
a)模板支撑架体地基、基础下沉;
b)架体的杆件间距或步距过大;
c)架体未按规定设置斜杆、剪刀撑和扫地杆;
d)构架的节点构造和连接的紧固程度不符合要求;
e)主梁和荷载显著加大部位的构架未加密、加强;
f)高支撑架未设置一至数道加强的水平结构层;
g)大荷载部位的扣件指标数值不够;
h)架体整体或局部变形、倾斜、架体出现异常响声。
5.4.2.2混凝土浇筑过程
a)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
b)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c)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d)混凝土浇筑方案使支撑架受力不均衡,产生过大的集中荷载、偏心荷载、冲击荷载或侧压力;
e)过早地拆除支撑和模板。
5.4.3现浇混凝土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有:
a)模板支撑系统设计;
b)模板支拆施工安全;
c)钢筋加工及绑扎、安装作业安全;
d)混凝土浇筑高处作业安全;
e)混凝土浇筑用电安全;
f)混凝土浇筑设备使用安全。
5.4.4现浇混凝土工程安全检查内容有:
5.4.4.1施工方案
a)现浇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b)施工方案包括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程序、作业条件;
c)施工方案中有关模板和支撑系统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接头方法、构造大样及剪刀撑的设置要求等均应详细说明,并绘制施工详图。
5.4.4.2工程模板支撑系统
a)支撑系统的选材及安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基土上的支撑点应牢固平整,支撑在安装过程中应考虑必要的临时固定措施,以保证其稳定性;
b)立柱底部支承结构必须具有支承上层荷载的能力;
c)在安装立柱的同时,应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
d)立柱的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按照施工方案的规定设置。
5.4.4.3模板工程专项方案
a)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前,要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
b)模板工程安装高度超过3.0m,必须搭设脚手架,除操作人员外,脚手架下不得站其他人;
c)施工人员上下通行必须借助马道、施工电梯或上人扶梯等设施,不允许攀登模板、斜撑杆、拉条或绳索等上下,不允许在高处的墙顶、独立梁或在其模板上行走;
d)作业时,模板和配件不得随意堆放,模板应放平放稳,严防滑落。
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临时堆放的模板宜≤3层,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上的施工总荷载≤其设计值;
e)高处支模作业人员所用工具和连接件应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不得散放在脚手板上,以免坠落伤人;
f)模板安装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且不得将模板支搭在门窗框上,也不得将脚手板支搭在模板上,并严禁将模板与上料井架及有车辆运行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支成一体;
g)当钢模板高度超过15m以上时,应安设避雷设施,避雷设施的接地电阻≤4Ω。
大风地区或大风季节施工,模板应有抗风的临时加固措施;
h)遇大雨、大雾、沙尘、大雪或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露天高处作业;6级及以上风力时,应停止高空吊运作业。
雨、雪停止后,应及时清除模板和地面上的积水及积雪;
i)在架空输电线路下方进行模板施工,如果不能停电作业,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j)模板施工中应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当遇险情时,应立即停工和采取应急措施;待修复或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5.4.4.4模板拆除
a)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拆模作业之前必须填写拆模申请,并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记录达到规定要求时,技术负责人方可批准拆模;
c)冬期施工的模板拆除应遵守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
d)各类模板拆除的顺序和方法,应根据模板设计的要求进行;
e)拆模时下方不能有人,拆模区应设警戒线,以防有人误人;
f)模板不能采取猛撬以致大片塌落的方法进行拆除;
g)拆除的模板必须随时清理,以免钉子扎脚、阻碍通行;
h)使用后的钢模、钢构件应及时将粘结物清理洁净,进行必要的维修、刷油、整理合格后,方可运往其他施工现场或人库;
i)钢模板在装车运输时,不宜超出车栏杆,少量高出部分必须栓牢,零配件应分类装箱,不得散装运输;
j)模板及配件应放人室内或敞棚内,当需露天堆放时,底部应垫高100mm,顶面应遮盖防水篷布或塑料布。
5.5吊装工程
5.5.1吊装工程高空作业多,容易发生事故,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并采取可靠措施。
5.5.2吊装工程安全隐患的主要表达形式:
a)工作人员无证上岗;
b)吊装机械无准用证;
c)吊装机械无设计、未经审批、不符合标准、安装后未验收;
d)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
e)有超载作业情况;
f)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防碰撞措施不可靠;
g)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固悬挂点、人员上下无专用爬梯、斜道、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h)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5.5.3吊装工程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有:
a)人员的安全;
b)吊装设备设计、安装、运输安全;
c)吊装高处作业安全;
d)吊装工程用电安全。
5.5.4吊装工程安全检查内容有:
5.5.4.1起吊作业的人员及场地
a)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b)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复审;
c)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危险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d)视现场作业环境专门设置监护人员,防止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造成的落物伤人事故。
5.5.4.2起重机械
a)起重机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选型,运到现场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实验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签字;
b)起重机械经检验后可以持续使用并要持有市级有关部门定期核发的准用证;
c)须经检查确认的安全装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杆幅度指示器及吊钩保险装置,且均符合要求。
当该机说明书中尚有其他安全装置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检查;
d)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用的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e)双机抬吊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载分配,操作时要统一指挥,互相密切配合。
在整个起吊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滑车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5.5.4.3起重扒杆
a)起重扒杆的选用应符合作业工艺要求,其材料、截面以及组装形式,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组装后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符合要求;
b)扒杆与钢丝绳、滑轮、卷扬机等组合后,应先经试吊确认。
5.5.4.4钢丝绳与地锚
a)钢丝绳应及时报废停止使用;
b)扒杆滑轮及地面导向滑轮的选用,应与钢丝绳的直径相适应,各组滑轮必须用钢丝绳牢靠固定,滑轮出现翼缘破损等缺陷时应及时更换;
c)缆风绳应使用钢丝绳,其安全系数K=3.5,规格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缆风绳应与地锚牢固连接;
d)地锚的埋设做法应经计算确定,地锚的位置及埋设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和扒杆作业时的实际角度;
e)当移动扒杆时,必须使用经过计算的正式地锚,不准随意拴在电杆、树木和构件上。
5.5.4.5预制构件的运输
a)工厂预制的构件需在吊装前运至工地,构件运输宜选用载重量较大的载重汽车和半拖式或全拖式的平板拖车,将构件直接运到工地构件堆放处;
b)运输时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强度≥设计混凝土强度的75%。
5.5.4.6构件堆放
a)构件堆放平稳,底部按设计位置设置垫木;
b)构件多层叠放时,柱子不超过2层;梁不超过3层;大型屋面板、多孔板6〜8层;钢屋架不超过3层,各层的支承垫木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各堆放构件之间应留≥0.7m宽的通道;
c)重心较高的构件(如屋架、大架等、除在底部设垫木外,还应在两侧假设支撑或将几榀大梁以方木铁丝将其连成一体,侧向支撑沿梁长度方向≥3道;
d)墙板堆放架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