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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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金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018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郑政文〔2018〕1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金水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以及区域应急联防联控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启动后,按其规定的措施执行。

本方案不适用于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二、组织体系

(一)成立金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任常务副指挥长,主管环保和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常务副职和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环境攻坚办、区发改统计局、区工信委、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区教体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国土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人防办、区爱卫办、区征收办、区工商质监局、区食药局、区长效办、区安监局、金水规划分局,辖区各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攻坚办,办公室主任由协调环保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各单位也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机构。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应急组、宣传组、督导组,各工作组人员由各牵头单位组织

1.区环境攻坚办牵头成立综合应急组,区环境攻坚办主任任组长,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响应启动和发布;负责应急响应的总结评估和信息上报;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部门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响应启动和解除通知的发布,通知宣传组、督导组以及各成员单位启动方案,向市应急部报送有关情况。

2.区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宣传组,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组长,负责指导环保部门,根据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报社、新闻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

3.区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督导组,区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对各成员单位部门方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综合应急组反馈。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预警信息接收与发布

当接到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综合应急组按要求发布预警。

(二)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

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三)预警信息发布

宣传组要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及自媒体等宣传载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四)预警解除

接到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解除通知后,综合应急组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五)执行与督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每项应急响应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组要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总结评估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24小时内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要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终止5日内进行总结评估。

内容包括:

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采暖季结束2个月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

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实施少限产(错峰)或不予限产(错峰);对于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较低的企业,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采暖季按错峰生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应急管控措施严于错峰生产要求的按应急管控要求执行;在非采暖季要参加应急管控。

(一)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

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

区住建局、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

区城管局、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

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责任单位:

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

区农委、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辖区各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二)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

区住建局、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

区城管局、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

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责任单位:

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禁止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营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

区农委、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辖区各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三)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

区住建局、区控尘办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

区城管局、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2)工业污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见附件)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区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牵头单位:

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责任单位:

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

③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牵头单位:

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

区农委、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辖区各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督导督查

重污染天气黄(橙、红)色预警响应期间,区环境攻坚办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委局开展督导,对照响应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进行督查,掌握方案实施情况,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区住建局、区控尘办、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区农委、辖区各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第一、四、五大队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导组,督导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二)应急响应体系

金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体系包括: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一厂一策”)。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制定与本方案相衔接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具体岗位职责、应急响应流程及步骤、监督指导工作要求等。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合理确定减排基数,将应急减排目标细化至重点产污环节,确定停限产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明确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回溯、效果便于核定。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应急预案的细化和重要组成部分。

要按照郑州市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制定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

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按时逐级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并通过评审后实施。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12月31日前逐级报送至生态环境部。

凡是应纳入而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工地)一经发现,停产核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尤其是应急减排清单对企业的管控要求。

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

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并留存备案;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实施少限产(错峰)或不予限产(错峰)的企业,应报区攻坚办备案。

企业“一厂一策”应制作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三)宣传引导

宣传组要组织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响应方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络、自媒体等宣传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中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四)方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针对政府应急响应、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应急指挥部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改进和完善。

(五)资金和技术保障

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要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六、考核和奖惩

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各成员单位方案制定、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区环境攻坚办对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郑发〔2016〕5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办〔2016〕26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环境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办〔2017〕15号),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区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水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金政〔2017〕89号)即行废止。

附件:

金水区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附件

金水区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行业类别

分类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备注

混凝土搅拌站

/

停产

停产

水泥制品

/

停产

停产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停产

停产

饲料生产及加工

/

停产

停产

包装印刷、纸制品

溶剂型油墨

/

分2批次轮流停印刷、覆膜、胶装等涉VOCs工序

停印刷、覆膜、胶装等涉VOCs工序

使用水性漆且有有效末端处理工艺的不纳入管控;有RTO处理工艺且安装在线监控的不纳入管控;有RTO处理工艺,但没安装在线监控的,红色预警期间涉VOCs工序停产

水性油墨

/

/

/

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属、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业、电子及其配件制造业

涉及喷刷漆

分2批次轮流停喷刷漆、烘烤等涉VOCs工序

停喷刷漆、烘烤等涉VOCs工序

停喷刷漆、烘烤等涉VOCs工序

涉及喷塑

分2批次轮流停喷塑、烘烤工序

停喷塑、烘烤工序

涉喷刷漆的汽修4S店

油性漆

分2批次轮流停喷刷漆工序

分2批次轮流停喷刷漆工序

停喷刷漆工序

水性漆

/

/

/

医药

涉及原料药生产

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生产设备停止进料,压火)

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生产设备停止进料,压火)

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5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生产设备停止进料,压火)

化工

/

分2批次轮流停涉VOCs工序

涉VOCs工序停产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分2批次轮流停密炼、硫化、成型、压延等涉VOCs工序

停密炼、硫化、成型、压延等涉VOCs工序

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

根据锅炉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根据锅炉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根据锅炉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服装服饰

/

/

停产

注:

1.行业内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原料)或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行业内其他企业,且经环

保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定的,应少限产(错峰)或不限产(错峰)。

2.执行采暖季错峰停产的企业,因生产工艺或安全需要在非采暖季应急管控期间停限产有困难的,可选择适当

延长错峰时间,在非采暖季不再参加应急管控。

3.执行轮流停产(或应急管控期间停限产)的,行业内个别企业因生产工艺或安全需要确实不宜执行的,可变

更管控措施为应急管控期间停限产(或轮流停产),变更的企业数不得超过该行业企业总数的20%。

4.以轮流停产1个月或2个月方式执行应急管控的,停产时间应集中安排在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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