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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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培训资料
万州瑞康医院传染病防治
医疗服务管理培训
主讲人:
张正龙
学校传染病、医疗服务监督内容
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医疗废弃物管理
消毒灭菌、医院内感染控制管理
医疗服务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
监督管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
传染病管理法规及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的职责:
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组织、人员(临床科室;辅助科室:
放射科、检验科)
对本单位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信息报告知识培训
工作制度
门诊登记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自查制度
奖惩制度
应急制度
传染病登记
门诊登记
出入院登记
检验科登记
放射科登记
急诊科登记
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分类及病种:
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法定传染病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法定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甲型H1N1流感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报告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报告时限
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应于2小时内上报网络直报系统,其他乙类传染病以及丙类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上报网络直报系统,医院死亡案例应于7天之内上报网络直报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职责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应急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院消毒、感染管理
医院感染需要我们共同关注!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
消毒的卫生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四、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五、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
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
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
的印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六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星光做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医院感染管理内容
一、培训:
人员:
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工人
内容:
法律法规、各项管理规定、各项操作规程、职业防护、抗生素相关知识……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并掌握相关知识!
医院感染管理内容
二、监测: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压力灭菌、使用中消毒剂、无菌物品
病例监测
环境卫生学监测:
物体表面、空气、医护人员手
医院感染管理内容
三、预防与控制:
感染性疾病流行与爆发的监测与控制
消毒灭菌与隔离
消毒药械的管理
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
抗感染药物的应用与管理
医疗废物的管理
重点部门与重点部位的管理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值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允许检出值卫生标准:
Ⅰ类环境: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标准:
空气≤10cfu/m3
物体表面≤5cfu/cm2
医护人员手≤5cfu/cm2
卫生标准值
Ⅱ类环境: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标准:
空气≤200cfu/m3
物体表面≤5cfu/cm2
医护人员手≤5cfu/cm2
卫生标准值
Ⅲ类环境: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标准:
空气≤500cfu/m3
物体表面≤10cfu/cm2
医护人员手≤10cfu/cm2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微生物。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
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规定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2、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3、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7、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分类
1、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包括:
⑴、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医疗用品及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
⑵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⑶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⑷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⑸废弃的血液、血清。
2、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3、损伤性废物:
医用针头、缝合针、玻璃试管、玻璃安瓿。
4、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5、化学性废物:
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医学检验人员、临床药学人员、乡村医生等)。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项目、床位;注册资金;有效期限;校验记录。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从事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