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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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资质申请和许可
第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二)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三)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
达到总承包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八)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二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多个专业包括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
(六)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所列资质申请,建筑业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建设厅将申请材料送省级相关部门专业审核,省级相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第三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所列资质申请,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受理后审查并公示, 审查时间为30日,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将申请材料送省级相关部门专业审核,省级相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并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于1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由省建设厅在1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条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继承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州、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直接上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第七条资质证书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由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资质证书变更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第二章申请资料
第八条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细则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
(三)资质申请资料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五)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九条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或劳动合同;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或劳动合同,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工程业绩资料(首次申请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细则“二、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一条因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一)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二)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四)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