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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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

篇一:

意见公文类申论范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

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XX]1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XX]14号)和全省个体经济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提升发展,再创发展新优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深刻领会“小升规”工作的重要意义。

积极促进“小升规”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国发[20XX]14号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发展规模经济,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小升规”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全面完成3年培育10000家“小升规”企业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税费政策扶持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各市、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四)“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五)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新上规模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

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八)县级财政可对“小升规”工作业绩突出的所辖乡镇(街道)和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各地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十)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各市、县(市、区)“小升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和省级有关涉企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

对工作扎实、业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各地应遵循企业自主自愿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新上规模企业“创业成长之星”评价认定工作。

对被评价认定为“创业成长之星”的,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择优进行奖励扶持。

(十三)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四、强化融资支持

(十四)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可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

鼓励各地结合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和培育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完善信用体系。

(十五)建立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倾斜。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和企业经营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储于承办银行,承办银行相应配套信贷资金,为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抱团组建互助性担保合作组织。

也可由商业银行认可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将重点培育的小微企业,按照区域、行业及其产业链,组建融资互助合作组织,促进小微企业抱团增信、抱团融资。

(十七)加强政策引导,开展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

利率水平,让利于小微企业,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压力。

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速。

(十八)组织开展成长型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积极搭建“产业、技术、资本”直接对接平台。

进一步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小升规”工作。

(十九)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质押方式和担保服务方式,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二十)深化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

进一步推动林权、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

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款续贷、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创新。

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提升信贷审批效率。

五、加强公共服务

(二十一)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充分发挥我省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和平台网络服务功能,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培育一批国家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

(二十二)开展小微企业创业素质与能力提升培训。

各级政府要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经费,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市场拓展、扶持政策等培训。

(二十三)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各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中心和培训机构,优先为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等辅导和培训服务。

(二十四)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法律服务。

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五)开展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服务。

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优先为进入全省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平台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的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六、拓展创业发展空间

(二十六)对“小升规”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支持。

根据单位产出要素贡献排序,各地应为成长性好的新上规模企业优先提供土地和创业场所支持。

(二十七)全省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应抓好科技型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现代都市产业基地,培育科技型的小微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二十八)推进科技型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加强育成服务,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九)各市、县(市、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

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组织力量开展不定期督查,确保有关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政策文件执行到位。

(三十)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收、免收范围,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质量检测、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费用,3年内按其标准减半收费。

(三十一)坚决防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及变相摊派收费等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小微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十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企业减负监督检查工作,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市、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八、加强领导和协调

(三十三)建立“小升规”工作考核机制。

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省政府确定的“小升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加强工作考核,每年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各市、县(市、区)也应参照开展“小升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三十四)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研究制订有利于“小升规”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公教育官方网站:

长春分校:

吉林市分校:

通化分校:

延边分校:

白山分校:

四平分校:

辽源分校:

松原分校:

白城分校:

吉林省公职考试交流论坛:

篇二:

工商局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工商局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县政府印发的《**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为抓手,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全县经济结构,服务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县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转企”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制订政策扶持体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引导、分步推进,确保今年全县完成“个转企”400户。

各分局“个转企”目标任务,以县政府给各镇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详见附件2)。

三、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个转企”工作专项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册科。

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负责制定、设计“个转企”工作中使用的各种文书式样(如**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通知书,**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证明等);统计上报各分局和有关科室在开展“个转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传达县政府对“个转企”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指示;联络各有关“个转企”单位;做好简报的编辑上报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月**日至20XX月**日**日)。

各分局要召开“个转企”工作专项会议,宣传县政府出台扶持“个转企”政策。

(二)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结合产业情况,各分局要做好“个转企”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把辖区内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统计列表。

(三)实施推广阶段(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根据目标要求,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个转企”工作,调整、充实“个转企”培育后备库。

全力以赴做好“个转企”工作,确保“个转企”工作目标按时圆满完成。

(四)总结考评阶段(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县局把“个转企”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底对各分局重点工作的考核。

县局对全面完成辖区“个转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局,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并依照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兑现奖惩。

五、工作重点

符合企业条件、有升级需求的全县所有行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转为企业,重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

具体包括:

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

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二)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的重点监管行业。

具体包括娱乐场所、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对于资金数额达到50万以上或者资金数额达到10万以上、雇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分局要成立“个转企”工作领导

小组,分局长作为主要负责人。

设立专窗,开辟“绿色通道”,安排1-2名工作人员负责“个转企”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

简化办理程序,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原前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的变更手续;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注册科、各分局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及企业核准通知书。

(二)强化宣传,做好排查。

各分局要把县政府对“个转企”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印成宣传单放在登记注册窗口进行宣传。

要适时对辖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摸底排查,在摸底排查的过程中既要及时把县政府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宣传出去,又要把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册,使“个转企”工作具有连续性,确保在**月**日前完成县政府安排的“个转企”工作任务。

(三)强化沟通,合力推进。

“个转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商、国税、地税、人保、统计等部门涉及相应的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

各分局在开展“个转企”工作中要及时和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多向县局和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县局和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的工作。

为“个转企”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平稳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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