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880874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企业中由区委区政府任命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区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主要包括: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在经批准的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具体比例由企业决定后报区委区政府政研室和区国资办备案。

考核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二)绩效年薪。

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新组建国有企业的绩效调节系数,前三年按其他企业的平均数或参照同类型企业计算,第一年的考核评价系数单独核定。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收入。

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一)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二)改进完善经营业绩考核。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企业要稳步推进覆盖企业负责人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根据贡献合理拉开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企业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业绩考核的公平公正。

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扣减等额绩效年薪。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原则上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的办法,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4:

3:

3的比例逐年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二)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四)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五)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审核部门及所在企业应将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二)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区国资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资办等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年度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统计局建立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查统计制度,为企业负责人年薪的核定提供依据。

(二)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区委区政府政研室、区国资办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区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由区委区政府政研室汇总报告区政府。

(三)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

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

上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

薪酬审核部门每年应当在薪酬核定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审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六)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企业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其他部门所属的由区委区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参照本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三)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四)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

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九、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