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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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6〕9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在生产)和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上下联动,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种形式。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应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其中,在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
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并建立巡查档案。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并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市县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市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对于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牵头组织重点督查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当年不再重复组织重点督查。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重点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派员参加。
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建设单位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参加。
第六条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每年应组织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时可以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派员现场指导。
自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后续设计开展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与管理情况;
(三)水土保持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附件1)。
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确定。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二)印发重点督查通知。
重点督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印发督查通知并告知被督查单位。
(三)现场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查看工程现场、查阅内业资料、召开座谈会等。
(四)印发重点督查意见。
现场督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重点督查意见书面告知被督查单位,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十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理技术力量的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汇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和提供水土保持有关内业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见附件2)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见附件3),参加检查相关单位及人员需签字。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料场、弃渣场或者高陡边坡等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牵头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专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情况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参建单位应到场汇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做好监督检查的文字、影像等记录,并将当年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或者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每年11月底前应将检查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应通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
(一)对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表扬。
(二)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约谈其负责人,督促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落实的生产建设单位,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管理单位或水平评价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廉洁、文明。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廉政纪律,发生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收受贿赂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我局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广安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
4.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报告提纲
附件1
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
检查大项
检查分项
检查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与设计情况
方案编报
依法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报批手续。
后续设计
生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单册或专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应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要求执行。
二、水土保持组织与管理情况
机构人员
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有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施工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纳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并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逐一落实,合同文件中应有明确的水土保持条款。
资金管理
水土保持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能根据工程进度,保证水土保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档案管理
建立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档案资料,内容全面,资料可靠。
宣传培训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在施工区域建立水土保持公示牌,刷写水土保持宣传标语;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
三、水土保持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管理制度制定
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水土保持职责、义务和要求,并严格执行。
报告制度执行
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报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期间,每年定期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报告提纲)见附件4。
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期间,定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监测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四、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工程措施
实施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实施表土剥离、拦渣、斜坡防护、土地整治、防洪排导、降水蓄渗和防风固沙等工程措施,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植物措施
实施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对取土场、弃渣场和施工裸露场地等施工迹地采取乔灌草等植物恢复措施,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落实管护责任。
临时措施
实施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采取临时挡护、排水、沉沙、苫盖、林草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工程防治
效果
施工中有效控制扰动范围,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施工扰动区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得到保护和恢复,六项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既定目标。
检查意见
落实
依法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能针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进行反馈。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水土保持
监测
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水平的机构,对项目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的内容、方法、频率、成果等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监测工作职责。
水土保持
监理
开展了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人员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自查初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生产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
行政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
项目名称:
年月日
姓名
职务/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
填写日期: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时间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建设单位上
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水土保持
监测单位
水土保持
监理单位
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监督检查
时间
一、水
土保持
工作情况
(一)方案设计
1、是否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
2、是否开展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3、是否履行了方案变更审批备案手续。
(二)组织管理
4、是否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招标、合同管理。
5、是否对水土保持资料进行建档管理。
6、是否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培训。
(三)制度建设
7、是否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8、是否建立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
(四)措施实施
9、是否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采取了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10、渣场、料场、高陡边坡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
11、是否对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护和利用。
1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和反馈。
(五)监测监理
13、是否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14、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六)补偿费缴纳
15、是否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设施验收
16、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是否及时开展自查初验,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
17、在主体工程土建完工后,是否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存在的
主要问题
(从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措施实施、监测监理、补偿费缴纳和设施验收等方面指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整改意见
和建议
(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检查组长:
(签字)
建设单位:
(签字)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
(签字)
附件4
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报告提纲
1.生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过程和工程进展情况。
2.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2.1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后续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查、批复情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情况,包括水土保持篇章编制情况,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落实情况;
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情况,重点叙述弃土(渣)场和取土场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情况;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审批或备案情况。
2.2水土保持组织管理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参建单位情况;
水土保持工程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情况,以及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情况;
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情况;
2.3水土保持制度建设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2.4水土保持措施实施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量情况,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弃土(渣)场、取土场对比水土保持方案的位置及数量变化情况及防护情况;
项目建设区地表土的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和反馈情况。
2.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包括监测单位、监测人员、监测过程、监测设施、监测结果和结论。
水土保持监理情况,包括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监理过程、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情况。
2.6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项目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
2.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生产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情况。
3.经验与问题
3.1主要做法与经验总结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做法与经验。
3.2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以及今后一个阶段可能出现的水土保持方面的问题,结合项目实际提出意见与建议。
4.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安排
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提出下一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思路与安排。
附件: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资料;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意见及对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反馈材料;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票据;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前后的图片资料;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