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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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管理办法
大学生管理办法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工集团)招聘大学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招聘分配至各单位的大学毕业生(简称大学生)的管理,营造尊重人才、珍惜人才、爱护人才、善待人才的良好人才环境,改进大学生外流的现状,实施好林区人才战略,根据《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森工集团)招聘大学毕业生实施方案(试行)》(内兴林局字[]168号)的要求,结合林管局(森工集团)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管局(森工集团)人才招聘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实施招聘、由人事处统一分配到各单位的大学生。
第二章合同签订及解除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科具体负责与大学生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合同续聘、解聘以及到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人才交流中心(简称交流中心)审查备案等手续。
负责依法变更在订立合同时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后的有关合同内容。
第四条初次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在试用期满1个月内及时与大学生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履行聘用手续。
第五条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经交流中心审查批准签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大学生各留存一份,交流中心留存一份备案,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六条聘用合同作为约束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的法律依据。
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仅限办理一次。
连续签订二次,且大学生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经林管局(森工集团)批准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七条为了严格控制大学生外流,减少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学生如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大学生到单位任职后未履行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住宿、伙食、住房等相关补助资助费用应退还给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大学生考上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且有录取单位相关证明资料的能够免除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根据大学生履行合同期限长短和造成的损失不同,各单位应制定相应赔偿标准,但最低不应低于3000.00元。
各单位收取大学生的赔偿损失应全部用于改进现有大学生的住宿、生活等条件,不能用于其它与人才建设无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