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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办理规范

继承纠纷办理规范

 

1.法律关系

继承纠纷是第二级案由,项下有5个第三级案由,包括:

1.法定继承纠纷;2.遗嘱继承纠纷;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4.遗赠纠纷;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该5类案由基本囊括了继承纠纷的内容。

其中第三级案由法定继承项下又包含2项四级案由:

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1.1继承开始

查明事实:

1.被继承人是否自然死亡?

2.是否存在死亡证明,或被继承人是否被法院宣告死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

常见问题解答:

1.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被继承人”下落不明,既没有死亡证明,也没有被宣告死亡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前提。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在“被继承人”下落不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时,若未经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即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财产,其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3.遗产尚未从家庭财产中析出的,能否起诉继承纠纷?

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成为遗产的共有人,但遗产可能因夫妻财产关系或家庭财产关系等原因而与他人财产混同。

在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诉争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先析产再继承。

继承人对诉争标的物提出享有部分所有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讼累,也可以不要求其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变更案由为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直接审理。

4.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5.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愿参加诉讼,也不放弃实体权利,如何处理?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义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此种情形下,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不论继承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此种情形下,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不论继承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种情形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遗产范围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案件应首先确定遗产范围。

2.1共有财产的认定

查明事实:

1.继承财产是否系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

2.如需析产,其他权利人是否已参加诉讼?

法律适用: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常见问题解答:

1.共有关系下如何确定遗产范围?

财产共有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遗产范围: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2遗产认定

查明事实:

1.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

2.财产是否具有人身属性?

3.财产是否具有补偿性质?

法律适用:

《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继承法意见》第三条、第四条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新型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遗产范围主要是: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将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列入公民的遗产范围。

现在诉讼中已经出现了新型的财产类型,比如虚拟财产。

在考虑新型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时,主要把握的原则:

(1)能够界定为属于个人名下、具有财产价值;

(2)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原则上,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被列入个人遗产范围。

法律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精神,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应当区分保险性质而定。

其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其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那么该人身保险金应当给付给受益人,而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险金

作为遗产

不作为遗产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非被保险人本人

3.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丧葬补助费是对死者家属因丧葬事宜而支出的费用补偿,也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在处理时,需根据丧葬事宜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配。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死者家属的补偿和帮助,同样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涉及死亡抚恤金分割的,可在继承案件中查明抚恤对象和抚恤标准一并进行处理。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因此,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别是物权和债权。

由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其他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属于合同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发生合同关系的清理和承继问题。

5.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否属于遗产?

公房承租权不属于遗产范围。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或继承人就公房承租权主体发生的争议涉及承租人主体资格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不宜直接以民事诉讼方式确定继承。

6.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析出他人共有财产后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前述作为遗产的房屋在遗产分割前因拆迁所得的拆迁利益属于遗产,相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在析出应属他人的财产份额后的部分也属于遗产。

2.3遗产分割

查明事实:

1.遗产的种类如何?

2.不同种类的遗产在分割上有何区别?

3.对于不宜分割或者不便分割的财产,继承人是什么意见?

能否协商处理?

法律适用: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八条

常见问题解答:

1.遗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遗产分割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商分割,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未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继承人可以就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份额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作用,不损害遗产的价值。

分割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财产时,应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用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

2.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主要有: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3)补偿分割;(4)保留共有的分割。

3.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审理需注意继承开始时间、遗产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财产分割等各方面的问题。

3.1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查明事实:

1.被继承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2.继承人有无放弃继承或者拒绝接受继承的情况?

3.继承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4.是否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

法律适用:

《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继承法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常见问题解答:

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如何?

法定继承是实践中最主要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于以下情形: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放弃继承是否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法律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放弃继承属于对继承权的处分,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只要继承人单方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效力。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财产是指已经实现了的财产。

未分割的遗产不属于上述财产之列。

因此,夫妻一方放弃继承,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3.代位继承如何适用?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这是与转继承的最大区别。

4.转继承如何适用?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实际是两次继承的连接。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3.2继承主体的认定

查明事实:

1.当事人户籍情况?

2.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

3.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如何?

4.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特分遗产的情况?

法律适用:

《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继承法意见》第二十一条至三十四条

常见问题解答:

1.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位?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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