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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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
行政职权项目汇总表
一、行政职权共有(18)项
1、行政许可权(0)项
2、行政确认权
(2)项
3、行政处罚权(5)项
4、行政强制权(0)项
5、行政检查权(0)项
6、行政征收权(0)项
7、行政给付权(0)项
8、行政奖励权(4)项
9、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7)项
10、重大行政决策权(0)项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7)个
行政职权目录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
依据
和标准
承办科室
备注
1
裁判员技术等级证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长期
无
竞训科
2
运动员技术等级证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长期
无
竞训科
3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行政
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政府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4
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行政
处罚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5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行政
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行政
处罚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7
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行政
处罚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8
取得显著成绩的体育经营者和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
奖励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9
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体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
奖励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六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0
对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
奖励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竞训科
11
对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
奖励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2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其它行政行为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规定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3
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
其它行政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第三章第九条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4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其它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政府公报网络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5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同意
其它
行政
行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6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其它
行政
行为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7
擅自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
其它
行政
行为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18
违反规定举行健身气功活动;违反规定设立、选择健身气功活动场所;违反规定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其它
行政
行为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政府
公报
社会
长期
无
群体科
群众体育科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体育局群体科。
责任人:
刘杨承办人:
谭新、王静。
办公会参加人员:
刘杨、谭新、王静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9号,1993年12月4日由国家体委公布),第十条规定: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
2、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设立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第三章第九条规定: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4、体育场所建设和管理违法行为处罚: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2)《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5、体育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不得超越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不得聘用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根据其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国家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1、必备条件: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2、可选条件(具备以下其中两个条件者):
(1)取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至少2年,或具有体育院校专科及其以上毕业证书。
如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2年以上,且具有体育院校专科及其以上毕业证书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可免于二级培训,直接提供相关材料,申报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1条为必备条件)
(2)具有体育专业中等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3)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一定的体育运动专长和经历。
(二)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设立审批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的,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
2、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限定时间恢复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体育场所完好。
3、签订使用保证书,规范使用。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体育场所建设和管理违法行为处罚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2、《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五)体育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罚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