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足学生代表发言稿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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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足学生代表发言稿精选多篇
远足学生代表发言稿
远足学生代表发言稿
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在经过一天又一天的期待,我们终于盼到了这一天,就在今天,我们将踏上一次真正属于自己的征途。
二十五公里,这也许是我们有生以来步行走过的最远距离,尽管一路上可能有疲惫,可能会有许许多多的困难在等着我们,但没有什么可怕的,因为困难本身就是一种磨练,而我们这次远足25公里的目的就在于磨炼,这不仅仅是对我们体力的磨练,更是对我们意志,对我们同学之间友情的磨练。
当我们累到每迈出一步都十分吃力的时候,再咬牙坚持一会儿,这就是意志;同学间的相互鼓励,这就是友情。
“今天远足苦不苦?
想想长征两万五”。
和革命前辈的万里长征相比,这短短25公里路上的困难又算得了什么?
那么,我们又有什么好畏惧的?
我们要做的,就是挺起胸膛,打起精神向目标迈进。
我们穿着统一的服装,迈着整齐的步伐,将彰显世外学子应有的飒爽英姿。
因为这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一个集体的,我们所有人共同战斗。
所以我们必须团结,我们最终必将胜利,向学校呈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同学们,我的战友们,风景就在前方,路在脚下,让我们背起行囊,踏上征途,一起向着我们的目标前进吧!
你们准备好了吗?
谢谢。
第二篇:
学生代表代表发言稿
教师节学生发言稿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能有机会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作为九年级学生代表发言,值此第30个教师节来临之际,我代表全体九年级同学向辛勤工作的老师们说一声:
“谢谢您们,您们辛苦了!
”
九月十日,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在这欢庆的节日里,一张张贺卡,一束束鲜花,都无法表达我们对老师衷心的爱戴和感激。
老师,今天是你们的节日,鲜花为你们而盛开,旋律为你们而奏响。
同学们,师恩难忘,难忘师恩,感恩老师,并不需要我们去做惊天动地的大事,而是我们内心深处的情,难以言表的爱,发自心底的祝福。
老师,您的无私奉献我们看在眼里,您的不求回报我们记在心里。
正值新学期的开始,作为九年级的我想说:
老师们,我们会从自己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不辜负学校的培养和老师的教育;同学们,我们要向历届的学长们学习,学习他们拼搏的精神,学习他们顽强的斗志,学习他们必胜的信心,力争明年的中考再创造更灿烂的辉煌。
最后,我要把最真诚最美好的祝福,献给我们敬爱的老师,献给我们最骄傲的学校:
祝老师们身体健康,节日快乐!
祝我们的学校永葆青春,越办越好。
谢谢大家!
第三篇:
远足家长发言稿
给孩子一份信任孩子给你一份喜悦
尊敬的各位老师、家长朋友们,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因为我是唯一位有幸目睹“远足”全过程的人,我的亲身感受也就更具真实感,我也尽可能的代表全体家长朋友们说说咱们家长的心里话。
初闻“远足”计划时,我疑心学校是不是玩笑开大了,来回三十多公里的路,孩子们还要负重吃喝十来斤,想完成任务就是咱们大人也打怵啊?
能不能把孩子累坏了啊?
没走,我就开始心疼孩子了。
于是六月一日出发时,孩子的爸爸决定帮儿子带一部分食物和饮水,可是孩子坚决不同意,我们就在心里暗下决心,那就一个小时后追上去,再帮他拿拿背包吧。
出乎我们的意料,相逢四连时,孩子们个个精神饱满,心劲十足,口号声、背诗声、唱歌声,此起彼伏,被拒绝帮助的我们,只好先行到巴兰河下静候。
十点半左右,孩子们打着猎猎红旗浩浩荡荡来了,全程用时不到三小时,平均时速五公里。
我看到了因为又热又累涨红的脸孔,体力消耗变软的双腿,可我问几个男孩儿怎么样?
他们都说“没事!
”潘安琪脚磨破了,血水粘糊了袜子仍坚持与大家同步活动。
我已在心里佩服年纪小小的他们了。
午饭时,孩子们三五成组,互相让吃让喝,说着,笑着,分享着快乐,传递着友谊。
用手机、相机互拍、自拍,在绿树、青山、碧水、蓝天间留下他们最青春的身影,我相信在那一刻,在每一个孩子的心里都升腾起一种前所未有的成就感,“我能行”一定刻下深深的痕迹,“信心”“信念”“毅力”三个词,现在也许多了许多的理解吧。
饭后,孩子们与老师发挥创造力,瞬间搭建一个“绿色原野”大舞台,树林中幕天席地,唱演生动诙谐,阵阵掌声,欢呼声回荡山间,这才是真正的亲近大自然。
近两点返程时,我仍心念不绝,先在新站路口守望,怕有坚持不住的,载一程,或是带一带他们的背包减轻一下负担也好。
在这期间看到六年级同学陆续被家长接走,八年级也有,三点多一点点,七年组打着大旗,排着整齐的队伍阔步而来,他们又走过了最艰难的五公里沙石路,我让他们把包放到车上,没人回应我,他们步履匆匆一个跟一个,自信的足迹虽显得很沉重,却一言不发,拼着劲,拉不开距离,默默
体会着奔走的坚辛,也许他们会想到“二万五千里长征”,他们内心深处坚韧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一起呐喊:
坚持就是胜利。
他们一定会懂得任何困难凭借坚强,永不放弃,不断挑战,就一定会攻无不克。
远足就是意志的磨练决非四肢简单的机械运动。
没错,我也坚信他们一定能走完接下来的十多公里路。
轮番打旗的龙占海、祖薪童说“只要手里打着旗,走路就有劲”好样的,孩子们懂得了远足要征服的是他们自己。
近家的几里地张胜堂、孔繁鹏等十多名孩子要跑着冲刺回家,为了安全考虑老师强行制止了。
可我看到了我们的孩子们强健的体魄和昂扬的精神,这是最宝贵的,我相信无论哪位家长看到都会心服口服,赞不绝口。
终其全程我没载成一人,没拿上一包。
凯旋而归的兴奋热度依旧,满满的信心依旧,他们一天的远足圆满收关,他们人生的“远足”才刚刚开始。
学校的这次活动不是“玩笑”,是一堂无比生动有效的教育课,让我们当家长的给孩子一份信任,给学校一份支持,孩子给我们的就是一份巨大的喜悦。
我也想告诉孩子们:
学习累了,生活无耐了,就想想这次远足,一个健壮身体再加一个强大的内心,你就有搏击人生的根。
加油吧,孩子们!
谢谢大家!
七年组全体家长
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
第四篇:
家长会学生代表代表发言稿
代表发言稿
尊敬的叔叔阿姨:
你们好!
我是本班的班委会成员,今天能代表我的同学们和在座的爸爸妈妈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也诚惶诚恐。
对老师,叔叔,阿姨,还有同学们说些心里话,我们深深感受到了高中生活的紧凑与充实,便捷与高效,疲惫与欢欣。
在这里的一切是那样有序,平日里闲散惯了的我们,在这里似乎一下子长大了、成熟了。
我们生活在这样的班级里,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首先要感谢您们做我们的坚强后盾,一直在我们身边嘘寒问暖,冷了提醒加衣服,天气好了,提醒晒被子。
更要感谢我们的老师。
我们成绩的取得是离不了老师这盏指路明灯的。
一直都是老师在不停地提醒我们要认真听讲,要好好复习,要整理好错题。
让我叹息的是,老师到方法都说了,却还有不认真实行的同学,以致他们取得了不理想的成绩。
当然大多数同学都能做到听话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让我特别感动的是,都说我们学生上自习到晚上十点真辛苦,其实老师何尝不是陪我们到这个时候,又何尝不是备课到深夜,所以再次感谢您们和老师。
刚刚考完试,有的家长会说“没考啊,肯定没好好学吧。
”这种说法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一则,我们每天辛苦地学,得不到表扬反而是责备,肯定受不了。
您急我们更急。
二则没考好,我们自己已经很痛苦了,家长这么说无异于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我觉得您如果这么说会好一些“嗨,这有什么呀,静下心来,把问题都想透,按部就班地你肯定能考好。
”这样既含蓄地说明了方法,也予以了鼓励。
我们的神经对成绩是敏感的,稍
有不慎就会刺激我们一下,所以希望您慎思而行。
叔叔、阿姨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是你们的梦想。
为了我们的成长,你们甘愿做我们的后勤部长。
其实,我们这些孩子在心里特别感激你们。
但我们很少有让你们这些部长门高兴的时侯。
即使我们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或是进步很大了,你们总是怕我们翘尾巴,还是做出不满意的神态;如果我们成绩平平,或是成绩不理想,那你们更是晴转阴,有时夹杂着暴风雨。
我们多么希望看到你们那宽容的目光,你们的赞赏是对我们最大的鼓舞和安慰,我们渴望你们能走进我们心灵的花园,倾听我们的心声、了解我们内心深处的胆怯和忧伤,这样,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争取好的成绩,不让你失望。
你们要知道,成长比成材更重要,在我们身上您还要把目光放得更远、更长!
学习,就会涉及到成绩。
每个人的特点不同,我只能就我的观察略陈固陋。
有的同学成绩起伏不定,我认为他具备考好的能力,但不具备考好的心理素质,原因是考的不好,赶紧使劲,考好了又放松,在班里说话多了,声音也高了,语气也硬了。
这就是思想不成熟的表现。
虚心竹有低头叶,傲骨梅无仰面花。
这次考好了,下次或许就不会这样了,因为你身边优秀之人比比皆是。
成绩好一下很简单,难的是保持。
还有就是有些同学成绩总也上不去,或偶尔考好一次,下一次又下去了。
我认为最好是您们引路,让我们自己去思考。
以避免造成心理压力或反感情绪。
当然还有最主要的一点是心要静下来,一步一步,尽量滴水不漏地分析下去,最好找张纸写一写。
由于成文仓促,我也没和太多同学交流,能想到的只有这么多。
最后我想说虽然占用了您这么长时间,说了这么多关于成绩的事儿,但是我还想说,经历比名次更重要,思想比课本知识更重要。
道德人品才是立世之本。
希望家长不止要关注我们的成绩,应更加关注我们为人处世的能力。
为善树德。
让我们的情感丰富,思想多彩,人生精彩。
人生当如朝飞燕,借得青翼上蓝天。
我想您和老师就是我们要借的青翼。
我也相信,借得青翼我们这些朝飞燕也一定能飞上蓝天。
亲爱的老师、家长们,我们对未来宣誓:
在剩下的高中生活中,我们会在父母的关爱和支持,老师们的带领和帮助下,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心态,走过这段美好的高中生活。
请家长们放心,一年之后的我们一定会有所成就的!
到这里,我的演讲或者说汇报就要结束了,小儿之语,多有冒犯,还望海涵。
祝叔叔阿姨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谢谢!
第五篇:
学生代表军训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教官,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好!
站在这里,望着操场上依旧的翠绿,忽然觉得,军训,匆匆地来,又悄然而逝,五天的疲劳在肩头隐隐告诉我,马上就结束了。
有点痛,酸酸的感觉。
阳光照在我们的军装上,军训的记忆一股脑全翻了出来,我在呆呆地想着。
对于军训,都是必要回忆和怀念的,但是否还有更重要的。
我原本以为军训是一件没什么的事。
但是,现在我体会到军训的累与苦了。
但不论有多累、多苦,我们还是要进行。
有人单独“表演”不太标准的俯卧撑,也有与大家一起练“蹲姿”,在那里满脸笑容汗流浃背地受罚,体味军训时那份不自在、那份累,以及汗流满面而不能擦的那种无法形容的难以忍受的感觉。
是的,几乎每一个经历过军训的同学都会抱怨军训太苦太累.但当我们感觉到苦和累的同时,我们的教官不也是在烈日下手把手的教我们?
其实他们比我们更苦更累.还有我们的老师,每天的支持,每天的鼓励,都是他们的!
在此,我要代表同学,向全体教官,所有老师真诚地说一声:
谢谢!
我们在军训过程中,不但领略了军人们无私奉献的精神以及不怕困难的品质,也发扬了我们“同心协力,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
我们坚持铁一般的纪律,严于律己,服从命令,坚决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大家用顽强的意志,用敢于吃苦、勇于拼搏,发扬“流血流汗不流泪,掉皮掉肉不掉队”的精神,彻底完成军训使命。
而现在我们可以光荣的昂昂头我们完成任务了!
军训,是新学期的第一课。
军训,教会了我们怎样做人,怎样吃苦耐劳,怎样迎接挑战,军训,让我们增长才干,。
我们用心融入去学习,去煅炼,去磨砺,增强了集体主义观念,领悟了“立德、力学、力行、立新”的真正含义;培养了团结互助的作风,增强集体凝聚力与战斗力。
现在就要会操比赛了,歌声“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这首在以前也唱的歌,但今天感觉却这样响亮,当我们将热情,积极的一面显露时,就成了我心中记忆:
当大家放声歌唱时,我才明白什么叫做真正的团结.
军训让我明白了一点:
在汗水中磨练坚韧更能造就成功:
在泪水中换来的坚持总不会随时间消逝.像军人那样,经历铁一样的坚韧,磨练钢一样的意志.虽然明白明天还是一个谜,但坚韧的心能将明天看的更清晰只要我们有坚强的意志,坚定的信念,就一定能战胜自己.我由衷地感谢这次军训对我们的磨砺.有句话不是这么说吗?
智者积蓄着淳朴宽忍,信仰着桀骜不驯,所以选择坚强.军训使我们以坚强为信念,努力成为生活的强者.曾经,我们一起欢笑过,流泪过.今天,我们一起经历风雨,承受磨练.明天,我们一起迎接绚丽的彩虹.苦,让我们一起珍惜现在的甜.累,让我们体验到超出体力极限的快感.严,让我们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天空愈晴,星辰愈灿烂,五天谓之辛苦的军训后,我们的将得到升华.我相信军训后的大家会拥有一个绚烂的星空,会有一个美好的明天,让我们大声说:
军训,感谢你,感谢你,军训。
最后愿大家赛出军彩,赛出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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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演讲范文
违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某种合法的权利或利益。
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却是违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第五章的侵害财产的犯罪。
“违法”是特指违反的刑事法律,“违法物品”也特指违反刑事法律所涉及到的物品。
为了表述的方便,在这里我们以盗窃罪为例,来具体的探讨此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人民传统的思想道德认为,被盗窃的财物当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财物。
很少涉及被盗窃的财物本身就是违法的财物。
那么盗窃违法的财物是不是应当定罪及应当定为何罪呢?
如前些时候,我们在各大报刊杂志上经常见到小偷偷出各大贪官的相似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就有着这样一个问题,即贪官当然是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小偷呢,是不是因为其“偷”出了贪官而给予他嘉奖或是其他什么样的表扬呢,或者是仍然判他有罪?
一、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行为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在侵害财产犯罪方面,刑法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
如高铭喧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论述到:
“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消费、出卖、赠与、抛弃、毁灭等)的权利。
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这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这种理论对于盗窃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对于解释公民私人违法占有的财产就过于牵强了。
如归甲合法所有的财物,甲对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被乙盗窃,此时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乙直接占有了该财物。
然后,丙又从乙的占有下将财物再一次盗窃,造成乙丧失了该财物的占有而丙直接控制了财物。
依我国的刑法认定乙构成盗窃罪是肯定的,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丙的行为通常也被认定为盗窃罪。
法官们认为:
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8岁,智力正常即可,不要求有特殊的身份;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这种定罪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说,但是这里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犯罪客体应如何界定,即此种盗窃犯罪中丙的行为侵犯了何种权益。
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此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那么,如上例,丙的行为是侵犯了谁的所有权呢?
是甲的、乙的、还是国家的所有权?
首先、甲对财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他对财物的所有权自被乙的行为侵犯后,甲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不能再对此财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特别是处分权。
那么甲是否继续对此物享有所有权呢?
如果盗窃的行为破坏了甲享有的所有权后,此时甲已不能对财物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就否认甲对此财物继续享有权利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所有权侵害理论的极端表现。
但认为甲仍然像以前财物的所有权没有被破坏时的情况一样继续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也是不现实的。
笔者认为,此时甲的所有权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即不能控制、实施四项权能的,无实质权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已不复存在。
名义的所有权的内容只包括当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原所有权人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
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侵犯到甲的实质上的所有权。
但是丙的行为却造成了甲对要求恢复其实质所有权的更加困难,侵害的是甲在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
就此认为丙的行为侵犯甲的所有权而认定为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理论过于牵强了些,仔细推敲是立不住脚的。
其次,此时甲的财物已实质上被乙占有,有人认为基于民法理论,只要财物在乙的控制之下,乙就对财物享有占有权。
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的,乙的占有是基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并且依照刑法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这种违反刑法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表面的情况很相似,都是财物在某人的直接的控制之下,但实质上他们却有本质上的差别。
他们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违反刑法的占有已严重侵害了不只是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的是国家给予的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
民法上的占有即使是违反民法的占有也没有达到对权益侵害的如此的严重性,也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
所以违反刑法的占有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即乙对财物不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
那么,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侵害的客体又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此时第一次被盗窃的财物处于一种权利的不确定的状态。
甲对财物丧失了实质的所有权,只保有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后的所有权。
但法律秩序并没有恢复;乙虽然实际上占有了财物,但由于其占有财物的原因的严重的违法性,所以也不对财物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
这样财物实际上正处于一种与其有关联的人都不享有实质占有、处分等权利,所有权的归属不确定的状态。
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将此权利还原或是重新创制一个确定的权利状态。
所谓还原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财物被完好无缺的归还给了所有权被侵害之前的最后一个所有权人使其对该财物重新实现了包括四项权能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
所谓重新确立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犯罪行为将不再被追究,原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转化成财物的所有权人或由于其他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使财物的所有权得以重新的确立。
如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将财物转让给他人并经几次转让,每一次的受让人都是善意的,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财物的所有权将属于这些善意的第三人。
如果,因为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性而认为丙的行为合法或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与我国的立法本意相背离的。
即使在世界的范围内,只有基于何种理论为此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论,而在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观点还是肯定的。
笔者认为,丙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应该由法律来恢复的一种权利秩序(以下称其为法律秩序)。
这种法律秩序是基于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的基础形成的。
原来的法律秩序,即甲合法对财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因乙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破坏,使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这种不确定的权利状态恢复或重新确立。
这种法律的秩序本身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我国刑法在总则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种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
这种本应由法律来恢复或重新确立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秩序,因为被丙的行为破坏,使财物进入了另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重新形成了另一个法律秩序。
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要保护的法律秩序,所以他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法”的特定性
本文所说的“违法”特指的是违反了刑事法律。
这是因为只有违反刑事法律,才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公私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才是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的行为。
这种处罚的严厉性是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的法律处罚中排在首位的,它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的权利。
如果违反的民事法律或其他的非刑事法律,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是在实现时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其所有权的权能并没有消失,他仍然是财物所有权的所有者,第二次违法行为侵害的还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只有在第一次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的时候,才会使财物的所有权进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才会涉及到第二次违反刑法的行为侵害财物的定性问题。
如果,第二次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或其他的法律,那么第二次的违法行为就与犯罪毫无关系,也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
三、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特殊情况
1、行为主体的特殊情况
原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被侵害之后又以违法的行为从侵害人的占有下将财物取回的情况,应如何定性的问题。
任何一种理论或是原则都会存在着一种例外,这几乎是理论界的很少的共识之一。
这种情况就是理论的一个例外。
原所有权人在侵害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以违法的行为将财物取回实质上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恢复原法律秩序的行为。
其虽然不能说是一种自救的行为,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危害性是相当小的,并且允许它的存在可以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这种例外有着严格的限度。
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行为超过这个限度,那么其行为就和其他人实施此行为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了。
这个限度是:
原所有权人从侵害人处取回的财物只能等于他被侵害的财物。
并且他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取回的财物多于曾被侵害的财物,少则是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受到行政处罚,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度,则构成了犯罪要接受刑事惩罚。
如原所有权人采用盗窃的手段从侵害人处不仅将被侵害的财物偷了回来,而且还偷了侵害人的其他合法所有的或违法占有的财物,这些财物的性质就是违法的,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和一般的盗窃行为没有区别,财物的数额达到了刑法的定罪标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或是原所有权人在使用违法手段取回自己的时,造成了侵害人不应有的损害,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原所有权人在取回自己财物的时候采用的是抢劫的手段,这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侵害人人身的损害,这种人身的损害就是不应有的损害。
财物的数量和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相等,但是却造成了侵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原所有权人则构成了伤害罪或杀人罪。
财物的数量超过了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的数量,并造成了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2、行为对象的特殊情况
再讨论一下关于财物的问题,特定物和种类物、原财物和其他财物。
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特定物,那么他的违法行为所取回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能是这个特定物。
只有被侵害特定物的权属是法律所允许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在实施违法的行为下的情况自行恢复,原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以外的其他财物的侵害都是不被允许的。
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种类物,由于种类物是极难分辨的,所以只要原所有权人取回的是相同种类的种类物即可,并不要求其取回的是自己被侵害的同一的财物,但是,除相同种类的种类物之外对其他的财物包括其他的种类物是不得侵害的。
如果原所有权人取回的不是以上的两种情况,而是“取回”了侵害人合法所有的或占有的财物,这种行为已不能在用“取回”来称呼,他和一般的侵害财产的犯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是一种侵害财产的犯罪的行为。
对违法侵害违法财物的行为的定性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一定的答案,但是在法律理论方面却还有着不足,本文只是一些不成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