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通关方案民事诉讼法体系结构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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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通关方案民事诉讼法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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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结构图

调解原则:

贯穿审判程序始终

辩论原则

基本原则处分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适用范围:

一般案件都适用

基本原则和制度合议制度例外:

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

适用范围和对象

回避的法定原因

回避制度回避的决定权

回避的法律后果

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的内容

公开审判

一律不公开

公开审判的例外

可以不公开

两审终审:

两审终审的例外

诉讼标的

诉的要素诉的理由

确认之诉

诉的分类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诉与诉权

反诉的特征

反诉与反驳区别

反诉提起反诉的条件

反诉的审理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

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仲裁-----有效仲裁排斥诉讼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法院主管管辖恒定原则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包含的情形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法院辖区的变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重大的涉外案件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

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

例外规定没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处理

协议管辖

主管合同纠纷的管辖两类特殊合同保险合同

和管辖运输合同

履行地问题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

侵权地的确定

管辖地域管辖侵权纠纷的管辖产品质量纠纷

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案件

名誉权案件

票据纠纷

监护案件

其他类型案件的管辖诉前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案件

涉外案件的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港口作业纠纷

继承遗产

共同、选择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权移转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构成要件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情形

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

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参加诉讼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

与必诉原告区别当事人的种类第三人

参加诉讼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

与必诉被告区别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诉讼代表人的性质和权限当事人与代理人诉讼代表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可以作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不可作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证人资格

证人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分

书证与物证的差异

书证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差异

物证

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民事证据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民事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本证和反证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明对象范围

证明对象免予证明的事实

自认

证据制度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后果

举证时限的确定

举证时限的变更

举证时限举证时限的延长

举证时限效力

民事证明

新的证据新证据的判断

新证据的提出时间

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规定

依职权调查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

依申请收集证据

质证:

质证的对象方式

认证:

各类证据证明力

法院调解原则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程序

法院调解的特点

法院调解

调解书的调解效力

调解协议调解书调解协议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调解程序

适用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保全的裁定期限

起诉期限

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管辖

对申请的裁定期限

财产保全的范围、担保数额

财产保全的解除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适用案件范围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诉讼保障措施先于执行适用案件条件

程序要求

当事人

赔偿主体

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措施的救济人民法院

复议与审判监督程序

拒不到庭

扰乱法庭秩序

妨害诉讼行为种类妨害诉讼进程

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条件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拘留和罚款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基本内容

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起诉与受理基本含义

一事不再理: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形

受理

受理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普通程序

驳回诉讼请求

撤诉主体

撤诉申请撤诉

视为撤诉

二审中撤诉

缺席判决按缺席判决处理的几种情形

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132条

审理障碍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136条

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137条

判决书内容

判决和裁判

裁定的适用

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起诉时下落不明的

简易程序发回重审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

简易程序的裁判

判决(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外)

可以上诉的案件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上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范围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涉外的判决、裁定-30日

仅限于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程序二审的审理范围但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例外

二审的审理方式

二审的调解

二审的和解维持原判

对判决的处理依法改判

二审的裁判发回重审

驳回起诉

对裁定的处理

可以再审和不能再审的案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

法院启动再审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请的理由

申请的程序

再审

抗诉事由(同当事人申请理由)

检察院启动再审

抗诉程序

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调解

再审的裁判

实行一审终审

一人独任审判(选民资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不能再审

基层法院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审理和判决

管辖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公告

被宣告人出现后的处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条件: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判决后对原所有人的救济

特别程序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支付令对债务人的影响

债务人异议的方式和效果

适用范围

管辖法院

申请条件

公示催告程序停止支付和公告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

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执行根据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执行管辖

执行启动申请执行(原则)

移送执行(例外)

适用情形

执行回转适用条件

程序要求

公正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国内仲裁裁决

执行程序涉外仲裁裁决

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法232条

执行中止、终结执行终结:

民事诉讼法233条

破产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中止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执行和解效力

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条件和对象

适用条件

执行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的期限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

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时的执行承担

被执行人为其他组织是的执行承担

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侵犯名誉权案件

执行措施一般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得执行的财产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条件

程序要求

执行措施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条件

受委托法院应当执行

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参与分配的清偿原则

适用条件

代位申请执行第三人的异议

对第三人的措施

可以仲裁的纠纷

仲裁范围

不可仲裁的纠纷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的类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最新规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合意选择

仲裁庭的构成

仲裁委员会指定

回避的情形仲裁法第34条

仲裁回避仲裁回避的决定

仲裁回避的法律后果

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

仲裁制度仲裁裁决少数服从多数

仲裁中的裁决、调解与和解仲裁调解:

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仲裁和解:

可自行和解

适用条件

仲裁程序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启动方式

保全管辖

法院对仲裁的申请

支持与监督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管辖

管辖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期间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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