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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4

睢宁县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名师工程”评选工作,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校长)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加快睢宁教师精英团队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参照《徐州市“名师工程”实施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

睢宁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是:

全县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民办学校、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其中,196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名教师应为“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睢宁县名校长的评选范围和对象为上述学校的现任校长。

第二条评选条件

县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是我县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校长)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县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专家。

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睢宁县名教师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明礼诚信,平等合作,思想作风好,在广大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或两次镇级以上综合表彰(市级单项奖励),近5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一定知名度。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富有特色,教学工作量足,成绩显著;具有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实施素质教育及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精通业务,严谨治学,业务水平在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教学质量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任教以来,曾获睢宁县评优课一等奖及以上。

近3年来,至少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二次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并获得较高评价。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如期结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近5年来,在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市级及以上论文(市级一等奖论文视为市级发表,下同)。

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研究人员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

4、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近3年来,所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中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及以上评优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或有教研成果发表(市级及以上),并取得突出教学成果。

5、具备与本人现任教师身份相对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须有5年、中学(中专)教师须有3年以上高级职务任职经历。

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市名教师在具备上述条件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

(2)具有先进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成果显著,任教学科在同类学校成绩处于领先地位。

(二)睢宁县名校长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深得教职工信任;曾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或两次镇级以上综合表彰(市级单项奖励),或两年年度考核优秀。

2、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遵循教育规律办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理念先进,坚持民主管理,以法治校,学校管理工作有特色,有成效。

有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改革,近5年来,所在学校在全县同类学校中起示范作用,学校管理经验被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推广。

3、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兼任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所教学科成绩仍保持较高水平。

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有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成果突出,学校有县级及以上立项课题,或本人主持县级及以上课题如期结题。

近5年来,在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育管理论文。

5、有突出的实绩,所主持工作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成绩显著,改造或扶持薄弱学校成绩突出,任职以来,学校受到县级及以上综合表彰,教学质量在全县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进步。

6、担任正、副校长5年以上,其中任正校长3年以上,中学校长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小学校长具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睢宁县学科带头人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明礼诚信,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获镇级综合奖励(县级单项奖),或在近5年内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

2、教育教学理念新,教学工作量足,教学水平在本学科领先,教学成绩在任教学校名列前茅,获县级评优课二等奖(市级评优课三等奖),或县级现代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大赛个人全能二等奖。

3、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近5年来,在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市级及以上论文;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参与者应为省级以上课题子课题负责人,且有子课题方案)如期结题,其成果视作同级论文1篇。

4、具备与本人现任教师身份相对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中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名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三条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县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应根据评选条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教育局“睢宁县名教师(校长、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评审工作。

各校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推荐小组负责本校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推荐工作。

(二)在认真组织学习文件领会政策的基础上,由学校对照条件提出推荐建议名单。

学校组织被推荐者向全校教师公开述职,进行民意测评。

组织民意测评时,应根据候选人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测评。

中小学教师可选择本校教师、学生进行民意测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4/5;教研员应选择同级有关教研人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测评;校级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进行测评,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4/5。

同意票数均须超过2/3方可推荐。

民意测评通过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推荐。

名校长也可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并按上述办法进行推荐。

(三)各校组织初审,由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正式推荐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核,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向县教育局推荐。

(四)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组织考察组深入学校进行考察后,提交“县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教育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并报县政府备案。

(五)被评为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的,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表彰。

第四条评选的政策要求

(一)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评选对象,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校长。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观念,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获得国家级综合表彰,或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校长,可在评选中破格一项评选。

(二)学校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推荐“名教师”人选总数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20%。

中小学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如仍从事本学科教学且任副校长以来平均周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1/2的,可作为普通教师推荐。

中学教师中初中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三)教师、校长任教(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1、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家教;

2、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

4、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

5、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的;

6、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过处分的;

7、伪造学历、学位、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8、其它文件规定“一票否决”的违规行为,校长任职期间学校有其它“一票否决”违规行为的。

(四)推荐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获奖、论文发表等时间计算,均以评选通知发文日期为止。

第五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二)各校成立的名教师(校长)推荐小组,由各校校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名教师(校长)等有关人员组成,推荐小组人数为7-9人。

(三)凡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要加强对名教师、名校长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促进睢宁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县教育局人事科。

附件5

睢宁县“青蓝工程”培养对象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步伐,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市教育局“青蓝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原则

从我县教育事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坚持高起点、严要求、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公平竞争、择优遴选、滚动培养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对象

全县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民办学校、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40岁以下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人员)。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睢宁县青年名教师、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均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教育理念新,勇于创新,积极投身素质教育,出色完成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成绩突出。

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1、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有偿家教;

2、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

4、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

5、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的;

6、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过处分的;

7、伪造学历、学位、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8、其它文件规定一票否决的违规行为。

(二)睢宁县青年名教师在具备条件

(一)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本人现任教师身份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中学教师具备本科学历、中教高级职务。

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本科学历、小教高级职务。

凡获省及以上综合奖励者,不受此限制;获市级综合奖励者或取得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技术职务可破一项一格评选。

2、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曾获县级综合奖励(市级单项奖)或两次镇级综合奖励,或近5年内有2次年度考核优秀。

3、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教学成绩在县同类学校名列前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县级评优课一等奖(市级评优课二等奖),或市级现代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大赛个人全能二等奖。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近5年来,在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市级一等奖论文视为同级发表,下同)。

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需提供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

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如期结题(参与者应为省级以上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其成果视作同级论文1篇。

(三)睢宁县青年优秀骨干教师在具备条件

(一)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本人现任教师身份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中学教师具备本科学历、中教一级职务;小学教师具备本科学历、小教一级职务。

获市级综合奖励者,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限制。

2、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

获得县级单项奖励。

3、在青年教师中起骨干作用,教学成绩优良,获县级评优课二等奖,或市级现代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大赛个人全能三等奖。

4、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近5年来,在教育教学、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市级及以上论文;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需提供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如期结题(参与者应为市级课题子课题负责人,且有子课题方案),其成果视作同级论文1篇。

(四)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除具备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

(五)中小学校领导申报除具备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担任领导职务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所教学科教学质量仍保持较高水平。

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县“青蓝工程”培养对象应根据评选条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睢宁县名教师(校长、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县“青蓝工程”培养对象评审工作。

(二)在明确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向全校教师述职,并由学校组织教职工投票测评,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4/5。

同意票数须超过参加人数的2/3方可推荐。

测评通过者,由“青蓝工程”培养对象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正式推荐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核,符合条件者,经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书面评价并签署意见后向县教育局推荐。

(三)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组织考察组对青年名教师申报者进行考察后,提交“青蓝工程”培养对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县教育局局务会研究确定。

(四)被评为“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的,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表彰。

第五条 推荐组织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二)各单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推荐小组负责“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的推荐工作。

(三)推荐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获奖、论文发表等时间计算,均以当年评选通知发文日期为止。

凡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县教育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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