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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全院各科室: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合理支配安排职工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依据某某、某房改文件和有关住房规定精神,结合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状况,仔细接受院教(职)代会有关看法和建议,借鉴校本部及兄弟院校的阅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房安排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其次条住房安排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困难,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须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于医院各项工作顺当进行,有利于调动职工勤奋工作,多做贡献的主动性。

  住房除按房改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纳新居集资和腾空旧房交纳扩房费的安排原则。

  第三条走群众路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允、民主监督的安排原则,实行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抵制各种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风,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工住房安排管理委员会

  

(一)西安交通高校第一医院教职工住房安排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是在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在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对职工住房安排、调整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会组成

  1、房管会成员由20-27人组成,成员由院有关部门、科室领导、职工代表及教(职)代会房屋监督委员会(不少于3人)担当。

  2、房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

房管会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当,副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总务科科长和教(职)代会房屋管理监督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担当。

  3、房管会办公室设在院房管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4、房管会成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探讨批准。

  (三)、房管会职责

  1、房管会成员必需仔细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具有奉献精神,亲密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工作仔细负责,照实反映状况和看法,做到接待职工要热心,宣扬说明要耐性,对职工住房要关切,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2、制定或修订教职工住房安排、调整、管理方法,探讨成批住房安排及调整方案,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交由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房管部门详细实施。

  3、确定成批住房安排调整第三榜人员名单。

  第五条院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安排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依据职工住房安排管理方法,提出住房安排、调整草案,报请院房屋安排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探讨通过后,在院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组织实施,并负责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

  

(一)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会下设的、对职工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特地机构。

对教(职)代会和全院职工负责,对房管会工作进行始终监督。

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二)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见《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条例》。

  第三章住房申请资格审定

  第七条凡我院已婚或携带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或子女为本某非农业户口,除率八条所限定的条件外,均有资格申请家属住房。

  属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安排或调整住房。

  1、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限制标准或离退休时已达到本人当时院内住房限制标准者。

  2、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年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

  3、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违反安排生育政策惩罚后不满两年者。

  5、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者。

  6、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等被惩罚释放后不满两年者。

  7、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

  8、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补差,两处面积之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限制标准者。

  9、将院外住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内分房者。

  10、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年者。

  11、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职或辞职等缘由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

  13、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看其父母调入本院者。

  14、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者。

  第四章各类人员住房标准

  第九条鉴于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状况,根据现有住房的建筑结构,我院职工住房可分为五大类,详细划分见《西安交通高校第一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职工住房限制标准由其本人的职称、职务等因素确定。

  职工住房安排综合计分方法

  第十条职工住房分(调)配,实行综合计分方法,按分房综合积分的多少,在本人相应的住房档次内,分别排序分房或调房。

  第十一条综合分的组成

  综合积分=工龄分(包括学龄分)+职称分或职务分+双职工分+嘉奖分+照看分

  

(一)工龄分

  1、从参与工作时间并为正式在编职工之日起,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

  2、参与工作时间以院人事科供应的时间为准,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规定折算工龄。

上山下乡学问青年,按规定计算工龄。

  3、离、退休人员工龄分计算截止本人离退休时间。

  4、军龄分按工龄分计算。

  

(二)学龄分

  1、学龄只计算解放后(以当地解放时间为准)。

  2、学龄分以上学之日起,一般按学制计分,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算。

  3、中学专以上(包括中学专)学历计算龄分。

  4、先参与工作后上学者,若已连续计算工龄的,不再计算学龄分。

  5、在校学习期间,因留级、降级、休学等延长学习期限的,不计算学龄分。

  6、学龄以本人的毕业证书或人事档案为准。

  本院双职工加2分

  职务、职称分

  序号职务或职称计分

  1院士100

  2博士生导师在职正院级52

  3正高职在职副院级50

  4副高职处级工人高级技师47

  5在职正职科主任45

  6在职副职科主任支部书记

  博士学位获得者43

  7中级职称主任科员工人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护士长40

  8初级职称副主任科员高级工37

  9科员中级工34

  10其它职工30

  注:

任双职者,以任职最高项计分。

  嘉奖、照看分

  类别嘉奖、照看对象计分

  奖

  励

  分全国劳模6分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国家科学进步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7分

  二等奖5分

  三等奖3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需是第一获奖者

  国家独创奖获得者(第一获奖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者获得者5分

  某某部级劳模全国优秀老师4分

  某某部级科技进步(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需是第一获奖者

  某某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二、三等奖获得者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二个等级获奖者必需是第一获奖者

  某某部级先进工作者、某某部级优秀老师2分

  照顾

  分烈属(指直系亲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二等以上因公致残或因公死亡的遗属、独生子女1分

  1、获奖的计分时间截止分房前五年,重复者以最高项嘉奖分计算。

若个人获得多项奖,可累计计分。

  2、嘉奖分属一次性嘉奖,加嘉奖分分房后,下次再分房,以新获奖计分。

  3、嘉奖级别以授予机关为准(如国家级、授予机关是中共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某某部级,授予机关是某某人民政府)。

  4、嘉奖和照看加分凭相应的部门证书、证件并有编号。

  住房安排、调整程序及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按职称、职务、级别确定住房标准,实行综合计分,分类排序点房的方法。

  第十三条住房分(调)配坚持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实行三榜定案。

第一榜为资格申请榜;其次榜为广泛征求看法,审查资格,核对积分,改错补漏榜;第三榜为点房榜。

  第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包括在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第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某某军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详细状况执行。

  第十六条由院房管部门供应调整的住房数量、套型。

院房管会依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状况,探讨制订出分房实施方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照实仔细的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初审核定,负责人签署看法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依次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选择住房,因个人缘由放弃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第十九条职工在安排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缘由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年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利息。

  其次十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

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惩罚。

  住房管理

  其次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住房转租他人。

  其次十二条为了加强医院住房管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需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其次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

新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接待。

若因工作特别须要经批准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依据状况可支配适当的住房。

  其次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嘉奖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5%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探讨确定安排,并将安排人员状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其次十五条全院职工对安排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惜的义务。

职工住户在搬迁和运用住房中应留意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刚好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

若发觉问题,应查明缘由,报房管部门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刚好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

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将对调房双方进行惩罚。

  3、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

违者,将予以惩罚,并令其复原原样。

  其次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变更用途。

凡变更用途的职工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

商品房租金按某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其次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达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和有严峻疾病的职工,视房源状况,可以从顶层调往低层。

  其次十八条遗属户的住房管理

  1、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配偶去世后半年后,由医院收回。

凡子女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支配;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院依据实际状况临时支配。

  2、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状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3、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

若子女在医院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其次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托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安排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安排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

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某某、某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允许按两个独立家庭参加安排住房。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1、范围和对象:

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

按当年某某、某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需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探讨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惩罚,情节严峻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

即房源公开,人员状况公开,安排方案公开,结果公开。

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对无理取闹、辱骂、威逼、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房安排中,经查实有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者,对双方均做肃穆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安排的住房,还将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并赐予受贿人党纪政纪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安排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职工看法。

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探讨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样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院其次届教(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生冲突时,以政府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院房屋安排管理委员会负责说明。

  XX年三月十二日

  高校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类别房型安排对象备注

  一类四室院士、现职博士生导师、现职院级、享受地师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切块按比例安排

  二类三室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现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级技师保证正高职

  三类二室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行政科级、20年工龄以上的高级工、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人技师视房源状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四类一室半初级职称、中级工视房源状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五类单间房一般职工视房源状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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