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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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YWSC-110050000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业务手册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8月30日发布
目录
前言-2-
一、受理范围-3-
二、办理依据-3-
三、实施机关-3-
四、许可人员-4-
五、许可条件-4-
六、申请材料-4-
七、许可时限-5-
八、许可收费-5-
九、许可证件-5-
十、许可办理-5-
十一、许可服务-7-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7-
附件1许可流程图-9-
附件2表单及文书-9-
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并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登记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官渡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达不到核准条件;
2.提交材料不齐全;
3.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
数量
其他要求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
2份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七、许可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个体工商户10日。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营业执照》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1、窗口提交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1)、关上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183282
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关霞巷2号
(2)、金马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3924287、66305886
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凉亭粮食批发市场内
(3)、六甲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395905
地址:
昆明市官渡六甲街道办事处为民中心一楼
(4)、吴井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3304084
地址:
环城东路488号海棠饭店1号楼2楼
(5)、太和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3172891
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永丰路6号(康辉旅行社旁)
(6)、小板桥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368068
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西路新华丰国际食品城A10幢6楼
(7)、官渡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327831
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二期状元坊内
(8)、矣六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6088106、66088107
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7区4楼环型车道、三期28区3楼环型车道
2、网络接收
网络收件:
“云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
接收时间:
窗口接收: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网络接收:
时间不限。
(二)受理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三)审查
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
1、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
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
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准予注销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1)纸质营业执照:
自制作完成之日起申请单位到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服务窗口直接领取。
(2)电子营业执照:
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3、归档
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周集中归档。
归档时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
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许可工作流转单、审查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十一、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
1、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67177840
2、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1)、关上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183282
(2)、金马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3924287、66305886
(3)、六甲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395905
(4)、吴井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3304084
(5)、太和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3172891
(6)、小板桥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368068
(7)、官渡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7327831
(8)、矣六市场监管所咨询电话:
66088106、66088107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及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服务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投诉举报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工作。
电话:
(0871)67182315。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1)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2)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3)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4)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附件1许可流程图
附件2表单及文书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涉及相应后置审批事项
以下申请表格可在昆明红盾信息网(网址:
http:
//www.kmaic.gov.cn)进行下载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
姓名
性别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名称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地址
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
□无偿使用□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使用期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军队、武警房地产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5、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
6、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8、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10、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由加盖公章。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须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申请类1.2(第3页)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0.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
□无偿使用□其他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使用期限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军队、武警房地产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5、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
6、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8、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10、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由加盖公章。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