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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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
行规定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81123
【实施日期】19981123
【章名】全文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勘察设
计行业将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注册结构工程
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
与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实施相配套,加强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
确保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2000年全面实行注册结构工程
师执业制度摸索经验,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范围
(一)此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只限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范围
内实施。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按民用建筑工程
设计等级分类表执行)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按国务院有关部、局
和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行业工程项目等级分类标准执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
师签字制度。
过渡期内三级及以下项目是否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制度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
定。
二、设计单位资质和内部质量管理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注
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双控管理。
具有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等
级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甲级:
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4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员不得超过1名);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8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员不得超过3名)。
乙级:
主专业为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不少于2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员不得超过1各);工交各行业设计单位均不少于5名(其中离退休返聘人
员不得超过2名)。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
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是指在设计单位法人领导下,行使岗位技
术职责,按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从
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等工作。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
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设计总负责人),具有在相关
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并应享有相应的待遇。
(四)凡属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
注册结构工程师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
责人。
(五)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
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签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
计文件中签字。
(二)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上盖
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容)负责:
方案设计阶段:
结构专业说明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文件目录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修改设计文件:
每页的图签内或右下角的适当位置。
四、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
围。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
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执业。
设计单位聘用
注册结构工程师时,必须依据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同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定聘
用合同。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个别年龄达到70
岁,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受聘执业。
五、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
(一)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签字审查制度。
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注册年度向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本地
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印样和签字字样目录,作为工程项目审批部
门进行有关审查工作的必要依据。
从1999年1月1日起签定合同的凡民用建
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工程项目报批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如
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规划部门不予
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
(二)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情况备案制度。
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
册有效期内完成的设计项目须填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登记表》,年检
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在聘用单位执业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聘
用期内注册结构工程师因特殊情况调离聘用单位到其他设计单位执业时,
原聘用单位与新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注销和注册手续,并向建
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办更换执业专用章。
(四)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或破产时,该单位有责任做好其注册结构
工程师后续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其报批设计文件中须加盖中方注册
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六、离遏休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管理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离退休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离退
休手续后,可受聘于本单位继续执业。
当本单位不再返聘后,方可受聘于
其他设计单位继续执业。
(二)在接受其他单位聘用时,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
签定聘用合同,并更换执业专用章。
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在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内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
。
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允许有一年的过
渡期,可与能满足单位设计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控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
合作设计,签定合作设计协议书,并由合作设计单位指派注册结构工程师
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和结构设计审定人,并经签字盖章后,设计文件方可
生效。
合作设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000年必须达到规定的注册结构工
程师数量。
(二)试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过渡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
12月31日止。
(三)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6年11月23日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
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发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
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
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
8万平方米以上
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
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
5千平方米以下
立项投资
2亿元以上
4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
1千万元以上至4千万元
1千万元及以下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
50米以上至100米
24米以上至50米
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
住宅、宿舍
层数
20层以上
12层以上至20层
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居位区、工厂生活区
总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
10万平方米及以下
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
1万平方米及以下
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
五级及以下
一般公共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
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
技术特别复杂
技术比较复杂
重要性
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省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注:
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